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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中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

吳漢東

2009年08月26日00:00    來源: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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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文化包括觀念形態和制度形態兩個層面的意義。近代知識產權制度誕生的歷史告訴我們,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生根發芽必須有其適宜的文化土壤。當代中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需要培養相應的政策環境、行業環境、意識環境、人才環境和信息環境。

一、知識產權文化的語義分析

談及知識產權文化,必須首先說明什麼是文化。有關文化的定義不下百余種,但大致可歸為以下三類:(一)廣義文化觀。這種文化觀的完整表述,見之於我國出版的《辭海》中。《辭海》講道:“文化,從廣義來說,指人類社會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現代漢語詞典》(商務印書館第五版,第1427頁)中也有幾乎完全相同的表述。這種文化觀,也可見之於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的文化定義之中(馬氏認為文化分為器物和風俗,即物質文化和精神文化)。概括地講,文化就是物質文化與精神文化的總和。(二)中義文化觀。這種觀點認為,文化是指人類在長期的歷史實踐過程中所創造的精神財富的總和。它實質上排除了上述廣義文化觀中物質文化作為文化的構成要素。具體包括社會的意識形態,以及與社會意識形態相適應的制度和組織機構。(三)狹義文化觀。這種文化觀認為,文化就是指社會的意識形態,或社會的觀念形態。

如果我們這裡將知識產權定位為一種法律制度的話,我以為中義的文化觀較為可採。具體而言,知識產權文化的內在結構應該劃分為兩個層面:一是觀念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知識產權學說、意識、習慣等﹔二是制度形態的知識產權文化,包括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及規范、管理制度及組織機構、設施等方面。顯然,知識產權文化包含知識產權制度,但由於我國的社會改革屬於強制型制度變遷而非誘致型制度變遷(林毅夫語)和成文法的傳統,人們長期以來過分關注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視了法律制度以外影響知識產權發展的政治的、意識的、組織的因素,或者說忽視了文化語境下的知識產權。

二、近代中國移植知識產權制度的文化缺失

一般認為,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始於清朝末年。它雖是清政府實行新政、向西方學習的產物,但更多是帝國主義列強施加壓力的結果。1898年,清帝在變法改革運動中頒布了中國歷史上第一部專利法規——《振興工藝給獎章程》,但不久由於戊戌變法的失敗而夭折。此后,清政府根據1902年《中英續議通商行船條約》、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續訂條約》的知識產權條款,在外國人的幫助下分別於1904年、1910年制定了《商標注冊試辦章程》、《大清著作權律》。雖然清末的中國移植了西方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但由於當時特定的歷史背景根本不具備實施這些制度的環境,因此它們不過是曇花一現、名存實亡。

影響制度實施目標的實現,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選擇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內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有先進性、合理性以及科學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實施所涉及的經濟技術發展狀況、政府公共政策體系以及社會環境、文化條件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協調性以及相適應性。法律的文化解釋認為,“移植規則的深層含義在於移植文化,也即規則和制度的移植必須要有文化的支持”。筆者以為,導致近代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曇花一現的文化動因主要是中國傳統文化影響的歷史惰性,即傳統文化心態和思維模式這一障礙性因素。

個人主義的精神主張,是近代私法構造的文化基礎。從本質上說,私法文化包括知識產權文化的發展,就是私法上人格體的發展。然而,中國的傳統文化是以個體農業為基礎,以宗法家庭為單位,以倫理綱常為核心的傳統文化。在這種文化土壤中,人的主體性無法得到應有的肯定。個人既要依附於國家,還必須依附於家庭,也即所謂“親親”、“尊尊”、“親親父之首”。因此,個人是包融於外物之中的,人隻有在整體性中(家族、集團或國家),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義,個人的意志、情感也隻有在群體關系中體現出來。總之,以儒家文化為核心的中國傳統文化,主張的不是以公民為基本單位的個人權利本位,而是以家庭為單位的人倫義務本位。一個沒有獨立人格的人,是無法主張自己的精神權利的。

自由主義的思想原則,是近代私法構造的精神內核。以文化意識和文化政策為存在形式的思想自由和經濟自由,是知識創造活動和知識財產化賴以存在的一般條件。自由是一種權利,是一種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但是,在中國傳統社會裡,既沒有西方國家歷史上的自由民階層,也沒有以自然法為基礎的自由思想。禮作為人的日常生活的行為准則,其實質是否定個性的,是與個人的創造力、思索力和革新精神相背離的。因此,禮“不可能成為權利的保障,更不能成為自由的尺度。”此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猶禁擅鐫”的文化專制政策,將庶民置於受統治者絕對支配的地位,其結果是窒息了個人的思想自由。再次,在傳統文化看來,精神產品的創造,只是格物、致知、修身、養性的一種自我的修養過程。因此,人們往往刻意淡化自己的權利意識。經國濟世之作,有待於智者去闡揚,而不能將其據為私有。所謂“文章不為糧稻謀”,“君子不言利”等即是這一思想的反映。

理性主義的精神追求,是近代私法構造的價值目標選擇。理性是自然法最基本的精神所在,而自然法就是人類理性本身。自然法與理性互解。此外,自然法也是一種以自然哲學和認識論為依據的知識理性,具有“求知”、“求真”的傳統。上述所言即形成這樣一個公式:自然法=理性=知識。中國的傳統文化也不乏理性精神,儒家也是理性主義的,但它與西方的理性精神相去甚遠。儒家理性是一種人倫理性,不假外求,靠主體對宇宙人生體認得來。缺乏外向的“求知”、“求真”傳統,因而不具發展性﹔儒家理性以道德說教為基礎,其倡導的和諧精神是從內在達至外在的過程,必須控制的是人的內在行為,因此道德說教是唯一手段﹔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標在於“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實現身、家、國、天下的融合,而不是憑借對工具理性的掌握,調整、評判主與客、靈與肉、人與自然、人與國家的緊張關系。在這種理性支配下,人們在自己的知識財產受到侵犯的時候,往往尚和諧、求無訟,不敢提出權利的主張。

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國的傳統文化遺產愈見深厚,其消極精神因素的沿襲就愈見頑固。建立在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理性主義基礎之上的西方知識產權法,移植於義務本位、專制主義、人倫理性的中國傳統文化土壤之中,難免會產生水土不服的法律異化后果。歷史警醒我們,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生根發芽必須有其適宜的文化土壤,否則也隻不過是南桔北枳。

三、當代中國知識產權文化的構建

中國知識產權文化系統需要吸收人類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移植西方先進的法律文化理念,整理中國傳統文化的合理內核,在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過程中實現改造和重構。知識產權文化現代化轉型,需要一般社會條件的綜合作用。推動法律文化的變革與轉型,其主要根源來自一定社會內部存在的處於變化狀態中的經濟和社會條件。通過這些條件的綜合作用,形成法律文化再造的運動能量和運動方向。上述社會條件,既有內生動力,也有外生變量。

(一)知識產權文化的政策環境的構建。2005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工作正式啟動,2006年1月,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目標的提出,這些都表明中國已經站在戰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審視知識產權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知識產權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還有賴於整個政策環境的和諧,有賴於其他政策的配套和健全。如在產業政策方面,應著力調整產業結構,促進智力成果產業化﹔在科技政策等方面,應加大對發明創造者的保護力度,注意科技成果的產權化、產業化﹔在對外貿易方面,應轉變對外貿易增長方式,優化進出口商品結構,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的商品擴大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方面,應鼓勵文化創新,推動文化的版權化、市場化﹔在投資政策方面,應強化創新資金的投入,細化研發的財政支持。

(二) 知識產權文化相關行業環境的培養。由於知識財產非物質性的特征,權利人難以通過有形形式掌控其財產,這往往導致侵權行為要麼難以發現要麼雖然發現但權利人疲於應付、孤軍奮戰,這個時候行業組織的力量就顯得特別重要。以版權產業為例,近些年來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高調進入公眾視野,頻頻主動出擊打擊侵權行為,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顯著的社會效果。再比如相對於美國電影協會(MPA)等行業組織在全球進行電影版權保護和組織侵權訴訟,中國電影的許多反盜版行動多屬於企業個人行為,如《手機》的電影制片公司華誼兄弟太合影視投資公司和音像出版商九州中凱共同出資200萬元人民幣打擊盜版。值得慶幸的是,2005年8月29日,中國電影制片人協會、中國城市影院發展協會、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協會、中國音像協會共同發起成立中國電影版權保護協會,並發表了《保護電影版權宣言》,開始了中國電影行業保護的步伐,彌補了中國電影版權保護體系的行業空白。因此我們要全力營造出一個有利於知識產權相關行業組織發展的寬鬆環境。

(三)知識產權文化意識環境的營造。即通過培養和樹立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規則意識,以形成尊重和理解智力勞動、崇尚創新的價值觀。在我國的實踐中,可以通過強化青少年的知識產權教育,在學校教育中創建各種知識產權教育模式以培養青少年的創新能力、創新思維和變革意識﹔通過加強知識產權宣傳普及提高全民尤其是企業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進而完善知識產權市場環境和提升綜合競爭力﹔通過加強知識產權研究,為豐富知識產權學術思想提供理論支持。

(四)知識產權文化人才環境的塑造。高校是培養知識產權人才的重點基地和搖籃。除了自身大力培養知識產權人才以外,還要有針對性地開展不同層次、不同水平的知識產權業務培訓。例如對從事研究開發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們定期地進行關於“如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的培訓,使每位從事科研的人都知道如何利用現有技術,以及如何更好地保護自有的知識產權,充分發揮高校作為“思想庫”、“人力資源庫”的優勢。

(五)知識產權文化信息環境的培養。使社會公眾能夠免費、快捷地了解知識產權的相關信息,以便尋求幫助。如提高對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檢索系統的可訪問性,使公眾可以輕而易舉地得到各種知識產權信息。再如國家、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應設立為公眾、知識產權申請人、權利人服務的體系,例如:設立知識產權保護熱線等。為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和廣大公眾提供有效的和可靠的社會咨詢。(吳漢東) 

(責編:趙竹青、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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