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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競比賽不受著作權保護 盜播畫面如何定性

2015年03月19日14:48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盜播游戲比賽畫面侵犯版權嗎(圖)

事件回放

  Faker是韓國SKTT1戰隊的一名職業游戲選手,其將游戲畫面的直播權簽約授予直播平台Azubu,玩家“Star Lord Lucian”通過LOL(《英雄聯盟》對戰網游)自帶的OB(觀察者)功能,未經Faker與Azubu的許可,將Faker的游戲畫面在Twitch上進行了直播。Azubu以違背DMCA法案(數字千年版權法)為由要求該玩家停止直播,並稱他們擁有該玩家所直播內容的直播權。雖然此次事件並未引發訴訟,但是盜播游戲比賽直播畫面的版權問題卻浮出水面。

資料圖片資料圖片
  游戲畫面通過第三方平台直播,極大地方便了玩家觀看游戲對戰視頻,但是最近發生的Twitch盜播事件卻引起了人們對游戲直播版權問題的關注。

  目前我國的游戲產業也在快速發展,那麼此事若是發生在我國,盜播游戲直播畫面的行為該如何定性呢?

  競技比賽不構成作品

  體育比賽不受著作權保護

  對於不包含評論解說的比賽內容而言,比賽內容本身並不構成作品。這是因為,電子競技目前也被視為體育賽事的一種,而關於體育賽事的版權性質,大多數國家目前都已達成共識,即體育競技原則上不構成作品。這是因為,展示身體力量和競技技巧的體育活動不涉及表現藝術美感和表達思想感情等創造活動,由此看出,除了一些藝術性、表演性元素非常多的項目,如體育舞蹈、花樣滑冰、藝術體操、花樣游泳等,一般的體育賽事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美國溫特法官(Judge Winter)認為,體育比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因為體育比賽沒有作者。同樣,對於電子競技而言,比賽是按照既定的程序和規則進行的,就整體而言並無獨創性,由於比賽的結果具有偶然性,也使得比賽的過程充滿了隨機性和不可重復性,游戲過程中選手的表現和對游戲角色的操控也是為了獲得比賽勝利,而不是模仿他人的動作或者表達。盡管選手完成比賽是基於其自身意志,但並非對思想進行表達。

  既然實時比賽並不構成作品,那麼轉播實時游戲比賽也不能形成專有的“轉播權”,因為轉播權的定義是以作品作為對象的,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直播或轉播體育比賽需要授權

  盜播比賽侵犯“轉播權”

  按照國際體育賽事慣例,重大的體育賽事活動的組織者壟斷了現場直播賽事活動的權利,其他個人或者組織不得進入比賽場地現場拍攝或使用其他方式直播比賽實況。因此,世界其他國家或地區要想收看比賽實況,隻能向該組織者繳費以獲得授權進入現場自行直播比賽或者直接將該組織者攝制的直播信號轉播到自己國家或地區。未經賽事組織者同意轉播比賽的行為,侵害了組織者對賽事活動廣播權益的控制,但值得提出的是,前文已經說明,盡管體育賽事的組織方由於事先的投入和比賽當中的組織而享有對比賽活動直播的專有權利,但由於比賽競技的活動並不構成作品,因此,盜播游戲比賽的行為僅僅構成一種財產權意義上的侵害,即僅僅是一種對比賽直播准入權的侵害,與知識產權無關。例如,就電子競技而言,知名度較高的國內外大賽能夠吸引很多玩家和愛好者,具有較高的商業推廣價值和宣傳價值,而相應的直播平台在比賽方面多是組織者或者投資者,因而獲得了直播比賽的專有權利,非經授權不得盜播,但是,盜播行為侵犯的是直播平台對比賽畫面的“轉播權”,與“廣播權”不同,這種“轉播權”並非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一種權利,而是一種一般性的財產權益。

(責編:王鳳一(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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