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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競比賽不受著作權保護 盜播畫面如何定性【2】

2015年03月19日14:48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盜播游戲比賽畫面侵犯版權嗎(圖)

比賽解說構成“口述作品”

  直播組織方享有著作權

  前文提到,單純的比賽畫面直播難以構成作品,但是,如果對於實時比賽畫面配以主持人具有獨創性的解說、介紹、評述,就可以構成“口述作品”。此時直播的組織方對其享有著作權,並基於該作品享有廣播權。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他人在我國境內未經許可在互聯網上實時轉播游戲比賽實況,會侵害游戲比賽直播者的何種權益呢?

  首先,這種行為沒有侵害以比賽實況評介為內容的“口述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是一種“交互性傳播行為”,而網上同步轉播比賽直播意味著用戶隻能在特定時間而不是自己選定的任意時間收看轉播,因而不構成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

  其次,對於初始傳播採取“無線”方式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侵害了游戲直播“口述作品”的廣播權。根據現行的《著作權法》,涉及廣播權的行為包括三種模式,即無線廣播、有線轉播以及公開播放廣播。其中,無線廣播不但是單獨的廣播行為,也是其他兩種方式的基礎,因此,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受到廣播權調整時,首先要判斷其初始傳播行為是否為無線廣播,即是否採用廣播電台、電視台及衛星廣播組織提供的信號。因此,對於採取“無線”方式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侵害了“口述作品”的廣播權。

  再次,對於初始傳播採取“有線”方式(例如來源於其他網站)的網絡傳播行為,沒有侵害廣播權,但侵害了直播中“口述作品”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如前文所述,對於採取“有線”方式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並不符合“廣播權”的定義,但如果對其不予禁止將明顯有失公平,在此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就會考慮適用兜底條款即《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予以調整,即認定此種行為侵害了“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責編:王鳳一(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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