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知識產權

如何保護互聯網百科的著作權?

2014年10月21日09:07    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如何保護互聯網百科的著作權?

  編者按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百科服務的興起,百科詞條著作權之爭也不斷增多。那麼,互聯網百科內容是否構成作品,又該如何保護?本文作者從百科服務的屬性、詞條的分類、如何運用“額頭出汗”原則、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等多個方面,對如何保護互聯網百科的著作權進行探討,以期對此類著作權紛爭有所裨益。

  2013年2月,百度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360公司,認為360百科的諸多詞條內容抄襲了百度百科的詞條內容。該案經過一年多的審理,雙方提交了大量証據,並就互聯網百科類服務的性質、詞條的權利屬性、百科類服務商就詞條所享有的權利等問題展開了辯論。但該案在多次法庭辯論之后,百度公司撤回了起訴。

  互聯網服務商就百科類服務產生爭議的情況並不鮮見,那麼,應如何保護互聯網百科的內容?筆者認為,互聯網百科的法律保護涉及到服務商的權益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平衡關系,以及百科服務商之間的競爭關系,因此,互聯網百科的權利范圍界定需要高度重視利益平衡,隻有這樣,才能促進行業有序健康發展。

  百科服務有哪些特有屬性?

  互聯網百科類服務是一種多人協同寫作的網絡技術。維基百科是互聯網百科類服務領域的先驅,其運營模式為用戶在不侵犯其他作品著作權的情況下,根據可靠的第三方來源對信息加以整合並在百科平台予以發布。

  維基百科自我界定為一部內容開放的百科全書,一個動態的、可自由訪問和編輯的全球知識體,允許任何第三方不受限制地復制、修改及再發布材料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隨后,以維基百科為范本,各種各樣的互聯網百科類服務紛紛涌現,但都沒有突破其運營模式。

  百科類服務中的內容通常來自於第三方,並由用戶交互產生,而非一人完成,這符合互聯網共享、開放的特點。由於其來源具有公開、廣泛性,百科類服務商均不禁止甚至鼓勵從其他地方獲得信息。簡而言之,互聯網百科的詞條內容存在以下特點:一是用戶產生內容﹔二是內容來源於公開、廣泛的第三方﹔三是海量信息﹔四是詞條內容多為客觀事實,涉及虛構和自由創作的較少。以上特點不但決定了百科類服務的核心競爭力,也是對著作權權利邊界進行界定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判定的基礎。

  哪些內容受到著作權保護?

  互聯網百科可以被視為數據庫的一種,這決定了兩者在法律保護上的相似性。但互聯網百科的特有屬性又決定了其在法律保護上的特殊性。筆者認為,互聯網百科有3層數據結構,即單個詞條、一定數量的詞條集合以及作為整體的互聯網百科。

  互聯網百科是由單個詞條組成的,詞條內容是由用戶上傳的,其內容也通常來自於可靠的第三方。就單個詞條內容而言,有的詞條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有的則不構成作品。單個詞條內容是由用戶在不侵權的前提下,對來源可靠的第三方素材進行加工而形成的,倘若滿足獨創性要求而構成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那麼該詞條的著作權為用戶所有。

  由於百科類單個詞條通常是由用戶上傳,同時其內容往往反映的只是客觀事實,因此單個詞條一般並非百科服務平台享有權利的作品。與此同時,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為匯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是對選擇或者編排工作在法律上的肯定與認可。匯編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指向的是表達或結構,而不延及內容本身。匯編作品的構成要件是有選擇或者編排行為﹔選擇或編排符合獨創性的要求。

  百科詞條的編排結構有兩層含義,一是詞條之間的排列關系﹔二是單個詞條內容的順序和結構。實際上,百科類詞條數據應該是有序的,不同的百科服務提供商有各自的數據結構。如果數據是無序的,用戶就無法使用。而不同的數據結構,不僅導致內容不一樣,更重要的是用戶體驗不一樣,比如用戶檢索詞條的方便程度等。甚至可以說,互聯網百科服務提供者的價值,關鍵就在於為用戶提供詞條的選擇編排服務,但由於百科服務的特點以及技術上的有限性,百科在編排上的創新空間並不大。

  然而,需要明晰的是,上述基於一般情形的分析並不意味著對詞條集合作為著作權客體的否決。倘若百科服務商對信息進行了創造性的選擇或編排,並體現結構上的獨創性,那麼百科可以構成匯編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一定數量的詞條集合並不是一個獨立、嚴謹的結構層級,更多的是一個數量上的概念。如前所述,詞條集合的內容來源於用戶上傳的第三方,並缺乏結構嚴謹的結構編排。因此,一定數量的詞條集合不享有著作權意義上的權利。但是,它在互聯網百科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上具有討論價值。

  如何運用“額頭出汗”原則?

  鑒於著作權主張上的困難,就像百度公司在該案中的主張一樣,網絡服務商可能基於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公平、誠實信用”兜底條款尋求救濟。

  “額頭出汗”原則的理論基礎是將對數據庫的保護作為對勞動和投資的回報。在美國,這一原則由於其賦予作品以過分的“壟斷性”權利而飽受詬病。

  在我國現行法律下,“額頭出汗”原則亦不能作為著作權的判定標准,但該原則對法益(而非著作權權利)界定問題的啟示在於,盡管百科服務商在選擇和編排上付出的勞動並不明顯,更多的是為用戶提供了一個存儲平台,但其在選擇和編排內容時也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以及時間上,這些投入優化了用戶體驗,強化了其核心競爭力,進而帶來行業競爭優勢。

  在此情況下,倘若具有競爭關系的服務商大量盜用其內容,可以在短時間內幫助其擴大競爭優勢,這種行為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

  基於“額頭出汗”原則,百科服務商享有法律上的利益。然而,這種權益基礎畢竟相對微弱。同時,鑒於互聯網百科具有較強的公益屬性,對不正當競爭的判定,應同時符合以下標准:數量相當大,單純用數量衡量,抄襲的內容應達到60%以上﹔被告“抄襲”的部分信息集合應與原告相應的部分是局部與部分的關系,也就是說被告被指控的部分與原告的部分應該是完全一樣的,而不應存在所謂近似問題。這主要包括4方面原因,一是因為原告對單個信息不享有權利,所以比較單個信息是否近似沒有意義﹔二是信息匯集者基於“額頭出汗”原則而對信息集合享有的權益本身就很微弱,其信息集合本身以及集合中的每個單獨信息都應當是唯一的、明確的、確定的,不能擴展到近似信息的集合上去﹔三是對此類信息集合的權益進行保護的目的,就是防止他人原封不動地照搬這些信息集合,如果他人所匯集的內容是另行加工的,而不是簡單復制,則就不是信息集合權益所要保護的對象﹔四是百科類詞條的內容多為客觀事實,同樣的詞條內容不可能不類似,因此,不應以單個詞條內容的近似程度,以及近似詞條數量的多寡,作為判斷是否存在“抄襲”的依據以及保護其信息集合體權益的依據。

  如何平衡保護各方權益?

  互聯網百科具有公益屬性,給予互聯網百科以過高的保護水平,可能會阻礙個人在網絡上檢索、收集和交換信息,易產生服務商對信息市場壟斷的危險。這不但會影響到他人對資源的獲取,也會因其有悖於“足夠而良好”的先決條件 而撼動權利存在基礎。此外,一些互聯網百科服務提供者利用用戶協議中的格式條款,強行佔有用戶的成果,並利用用戶的成果去打擊對手,用戶則完全被拋棄在一邊。因此,互聯網百科的保護要充分考慮公共利益。

  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涉及互聯網百科類服務的業務模式和經營形態,是鑒於其經營模式的高度同質化。服務商之間的競爭本應立足於服務創新,而不應試圖通過司法途徑獨佔並非自己創造的內容,打擊競爭對手,否則將不利於百科類服務的自由競爭和健康發展,導致行業競爭的無序。

  基於互聯網百科類服務“開放、共享”的特點,結合詞條內容的客觀性,決定了法律對百科服務者的有限保護。在百科的形成過程中,服務商往往充當著信息存儲者的角色,而非信息收集、編排者,因此,在一般情況下,服務提供商並不享有相關內容的著作權。

  也正因如此,在互聯網百科法律保護視域下,反不正當競爭法具有廣闊的發揮空間。在法律實踐中,隻有平衡好服務商、用戶和公共利益,才能在為服務商提供合理保護的同時,避免對市場充分競爭與發展造成阻礙。(知識產權報 作者 楊安進 黃馨瑤 韓靜宇)

(責編:郭方園(實習生)、馬麗)


注冊/登錄
發言請遵守新聞跟帖服務協議   

使用其他賬號登錄: 新浪微博帳號登錄 QQ帳號登錄 人人帳號登錄 百度帳號登錄 豆瓣帳號登錄 天涯帳號登錄 淘寶帳號登錄 MSN帳號登錄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區登錄
用戶名: 立即注冊
密  碼: 找回密碼
  
  • 最新評論
  • 熱門評論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時排行 | 新聞頻道留言熱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