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自著作權制度建立以來,沿用至今的都是先授權后使用的授權制度。隨著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這一授權制度的弊端已逐漸顯現,無法滿足互聯網時代作品傳播和產業發展的需要。本文作者突破傳統著作權“被動授權”機制,創新性提出互聯網著作權主動聲明授權機制,以期對完善著作權授權制度有所裨益。
知識產權制度隨科學技術的進步產生,也應因科學技術的持續發展而不斷調整和適應。互聯網技術的迅猛發展和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在增強信息傳播和知識擴散的速度與密度,增大知識創新和技術創新的強度與速度的同時,既強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既得利益與可期利益,但也弱化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維權能力與抗風險性。因此,這需要與時俱進,調整包括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使其更適應新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的發展。
近年來,美國版權局有調研報告指出,著作權原有授權許可機制的效率,遠遠低於互聯網傳播的技術水平,無法滿足海量需求,一定程度上造成消費者選擇盜版。人類應當享受現代科技進步的便利,充分運用持續發展的互聯網先進技術,一舉打破著作權傳統授權機制中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信息不對稱的歷史瓶頸,顯著降低當事人的著作權交易成本,提升著作權交易效率。
筆者同樣認為,現行著作權先授權后使用的傳統授權制度相對被動和滯后,已遠不能適應日新月異的互聯網時代。因此,有必要探索和創新授權機制,比如,建立“互聯網著作權‘巨網’統一主動聲明授權機制”。
傳統授權制度存在弊端
全球范圍來看,著作權制度已誕生數百年。在早期,著作權授權的最大限制性環節之一是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增加了當事人的交易成本,甚至無法達成著作權授權的正常交易,有的還導致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發生。
且不說存在著作權人身份不明的特殊情況,即便著作權人身份確定,也存在無法聯系的情形,潛在使用者要聯系到著作權人,並且及時獲得授權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情,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都很高。這主要表現在,因臨時演出或其他需求,需要權利人授權使用其作品,但在短時間內卻難以尋找到。即便找到權利人后,所花費的經濟成本或早已超出作品的授權費。
這些均是由於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著作權交易成本增加或交易機會的錯失,是著作權授權制度自問世以來的最大瓶頸。對於這一問題,多年來,人們力圖嘗試解決。例如,著作權集體管理及其延伸性管理的探索,不同類型的“孤兒作品”制度設計,2002年12月由知識共享組織創始發布的創作共用授權模式(Creative Commons license,下稱CC授權)等。
但實踐表明,延伸性集體管理制度理論上缺乏法理依據,實踐中也難以有效推進。“孤兒作品”設計則無論是走向法定許可制度還是強制許可制度,其中,對盡力查找其權利人無果的衡量沒有確切的標准。CC授權實施起來有較大的難度。因此,這些手段和方案都難以使著作權人與使用者的交互信息趨向對稱,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因此,也難以解決著作權交易成本過大和交易效率不高等頑疾。
創新授權模式勢在必行
互聯網新技術的迅速發展,尤其是大數據、雲計算、巨平台的出現,給著作權授權機制帶來了兩方面的深刻影響。
一方面影響是,互聯網對信息傳播技術的持續突破,如微信、微博等,促成海量作品及作者的出現,也引發海量許可和侵權行為發生。此前,作品創作及其著作權人屬於小眾行為,能在報刊書籍上發表或者出版作品的人寥寥無幾。然而互聯網孕育了“全民創作,全民作者”的大眾化時代,幾乎所有的人都成為著作權人,這就導致海量著作權授權需求和相關著作權侵權糾紛的產生。
需要指出的是,著作權授權分為授權的權利和獲酬的權利兩部分。授權的權利,即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獲酬的權利,指的是使用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對於在互聯網時代下造就的廣大普通作者來講,其首先或者真正的訴求往往只是自己的作品能被認可、尊重和被傳播。對他們而言,如果能帶來一些經濟收益更是意外的收獲。但對於那些知名作家或編劇人群來說,非常需要維護這兩項權利。
筆者認為,以往著作權人“被動授權”機制,由於不同的著作權人有不同需求,“一刀切”式地先授權后使用的制度,擋住了著作權人作品被傳播的機會。因此,筆者提出建立“互聯網著作權‘巨網’統一主動聲明授權機制”,可以分別通過對授權使用或法定許可使用的選擇,來實現各自的利益追求。
另一方面影響是,互聯網的迅猛發展,無論是儲存容量還是運行速度,均為通過技術手段從根本上解決著作權人與使用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創造了技術條件。從經濟學角度看,“著作權‘巨網’統一主動聲明授權機制”,能使著作權人與使用者兩者的相互信息處於幾乎完全對稱,使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或接近零交易成本,有利於提高效率,實現資源最優配置,促進作品傳播並遏制盜版。
主動授權機制有待建立
那麼,何謂“著作權‘巨網’統一主動聲明授權機制”?其指的是在互聯網新技術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聯網先進技術的優勢,依托政府資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聯網上建立起全國統一的,由大數據、雲計算、巨平台所支撐的“巨網”及數據庫。同時,修改法律與政策規范,改革原有的著作權人被動等待使用者上門請求授權的“被動授權”傳統模式,創新構建“主動授權”新模式,即把擬授權使用的作品主動在“巨網”上進行聲明宣示,而未上該“巨網”聲明宣示授權使用的作品,均視為權利人默示許可,進而規范為法定許可,藉以顯著減少著作權交易成本,有效提高著作權交易效率。
具體而言,這一授權機制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10方面內容:第一,依托政府資源,整合各方力量,在互聯網上建立起全國統一的大數據、雲計算、巨平台所支撐的一張“巨網”及其作品數據庫。第二,立法規定或者政策明確“不上網進行聲明授權使用時,就適用法定許可”的規范。第三,可由行政管理機構或者行業團體協會等提出指導性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使用費參考標准。第四,如果著作權人主張其相關作品隻有通過授權才能使用的,必須在“巨網”上進行聲明,同時上載作品與相關聯系信息。第五,已經上網聲明的著作權人可隨時撤改聲明內容。第六,希望使用某一作品的潛在使用者可到“巨網”檢索該作品的相關信息。第七,在“巨網”上檢索到該作品存在授權才能使用聲明的,可以根據附后的聯系信息同著作權人取得聯系,並洽談授權事宜。第八,在“巨網”上未能檢索到該作品存在授權才能使用聲明的,可以根據法定許可的規則直接使用並按規定路徑與參考標准交付或者提存著作權使用費。第九,依法合理建設相關的著作權糾紛的多元調解、訴訟與仲裁機制。第十,權利人在“巨網”上未發表授權才能使用聲明的法定許可類型著作權糾紛,隻能主張獲報酬權益,包括對使用者已經交付的使用費數額的糾紛。(陶鑫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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