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在接到這個請求書時,我們還為案件是否歸蕪湖管轄做了一番調查。因為這起專利糾紛涉及的雙方當事人都不在蕪湖轄區,但請求方是在蕪湖市發現了侵權產品。我們認為招投標也是一種銷售行為,於是判斷侵權行為地在蕪湖市,最后受理了這起糾紛。”談起去年的這起專利侵權糾紛,安徽省蕪湖市一辦案人員表示,通過對此案的處理,不僅快速解決了當事人的糾紛,而且自身專利執法能力也得到提升。
2013年10月10日,蕪湖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河南某公司寄來的一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稱其在某網站發現一項目的中標產品涉嫌侵犯其“一種振頻式殺虫燈高壓電網的繞制方法”專利權。被請求方是合肥某公司,他們辯解說,產品是從河南省新鄉市一家公司採購的,自己並不知道該產品是侵權產品。
“在了解到這些基本情況后,我們立刻組織合議組,認真進行合議,並聘請相關專家對涉嫌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了比對認定。”該案辦案人員介紹,在確認涉案發明專利為有效專利后,辦案人員赴蕪湖市南陵縣進行現場調查取証,發現了正在農田中使用的涉嫌侵權的太陽能殺虫燈,該燈上有合肥某公司的單位銘牌。經過比對,認定該產品侵犯了河南某公司的專利權。
鑒於合肥某公司能夠提供銷售合同和發票,其銷售的侵權產品來源合法。蕪湖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如下決定:合肥某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點評:
此案涉及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同時,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均不在蕪湖境內,在是否侵權,以及地域管轄是否適當等方面,需要一定的專業判斷。蕪湖市知識產權局能在較短時間內解決此糾紛,顯示了執法人員較強的專業性,以及用行政手段解決此類糾紛的便利和快捷性,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 (知識產權報 記者 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