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專利侵權案的請求方是一家外國公司,我們通過分析案情,發現如果選擇訴訟程序,雙方都將有漫長的路要走。因此我們採取行政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糾紛,為雙方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一工作人員向記者分享了自己的辦案心得。
2013年1月21日,瑞士一公司通過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向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稱烏拉特中旗某飲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礦泉水使用了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瓶子。
該飲品廠辯稱,他們早在2005年起就開始使用這種礦泉水瓶,而該瑞士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是2007年被授權的。對此,辦案人員要求該飲品廠提供在先使用的証據。辦案人員表示:“我們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一貫要求嚴格、嚴肅、嚴謹,以事實為先,不會因一方在自己轄區就有所偏袒。依法辦事,決不能‘和稀泥’是我們辦案的宗旨。”因該飲品廠沒能提供明確的証據,其意見最終未被採納。
“綜合雙方當事人觀點和所提供的証據,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對雙方進行了調解。”辦案人員介紹,在審查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証據和材料后,我們對糾紛雙方進行了疏導、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該飲品廠承諾不再生產、使用、銷售該礦泉水產品並書面道歉,承諾今后不再侵權;該瑞士公司也表示諒解,不再要求賠償。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點評: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容易為當事人接受和自願履行。專利行政執法中的調解工作不是“和稀泥”,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基於當事人意願而開展,有利於實現雙贏的結果。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在此案中依法作出了調解,體現了較強的專業素養。(知識產權報 實習記者 孫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