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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利行政执法:南昌以教代惩 巴彦淖尔公平公正

2014年06月16日12:2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南昌:以教代惩 宣传强化专利意识

“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是有时间期限的权利。一些专利权人缺乏法律知识,专利意识淡薄,在产品上标注已过期的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次处理的案件正是这种情况。针对此类现象,我们没有一味实施惩戒,而是加大了对生产经营者的专利知识宣传力度,维护了市场的运营秩序。”谈起该案,江西省南昌市知识产权局的办案人员如是说。

2013年4月19日,南昌市知识产权局在对该市一百货商场进行专利执法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某品牌产品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字样。办案人员针对该产品进行了拍照取证。经检索,该专利号对应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已于2008年11月12日终止。该商场销售标注过期专利号的产品,构成专利法上的“销售标有专利号与专利信息的非专利产品”,是销售假冒专利产品行为。

“我们对该商场下发了处罚前告知书,该商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了产品的书面说明材料。经过调查取证,我们了解到,由于该商场对专利知识缺乏了解,不知此行为构成假冒专利,主观恶意较小。”办案人员介绍,“在我们的宣传教育下,该商场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表示会积极整改。因此我们决定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理惩罚措施为辅。这样既能在个案处理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也有助于将有限的执法资源用在更需要的案子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南昌市知识产权局对该商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的处罚决定,并对其免予经济处罚。

点评:

专利权需要权利人的维护,一些生产经营者缺乏专利知识,造成专利权失效而不自知,不知不觉中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在此案中,当事人不知其行为违法,倘若一味采取惩戒措施而不培养其法律意识,难免治标不治本。南昌市知识产权局针对此案对症下药,用宣传教育代替惩罚,在取得同样良好效果的同时也节约了执法资源,有利于维护良性有序的市场秩序,是行政执法灵活性的体现。

巴彦淖尔:公平公正 调解专利侵权纠纷

“这个专利侵权案的请求方是一家外国公司,我们通过分析案情,发现如果选择诉讼程序,双方都将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我们采取行政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纠纷,为双方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一工作人员向记者分享了自己的办案心得。

2013年1月21日,瑞士一公司通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向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递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乌拉特中旗某饮品厂生产的某品牌矿泉水使用了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的瓶子。

该饮品厂辩称,他们早在2005年起就开始使用这种矿泉水瓶,而该瑞士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是2007年被授权的。对此,办案人员要求该饮品厂提供在先使用的证据。办案人员表示:“我们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一贯要求严格、严肃、严谨,以事实为先,不会因一方在自己辖区就有所偏袒。依法办事,决不能‘和稀泥’是我们办案的宗旨。”因该饮品厂没能提供明确的证据,其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综合双方当事人观点和所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对 双方进行了调解。”办案人员介绍,在审查了所有与此案有关的证据和材料后,我们对纠纷双方进行了疏导、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饮品厂承诺不再生产、使用、销售该矿泉水产品并书面道歉,承诺今后不再侵权;该瑞士公司也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赔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点评: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容易为当事人接受和自愿履行。专利行政执法中的调解工作不是“和稀泥”,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基于当事人意愿而开展,有利于实现双赢的结果。巴彦淖尔市知识产权局在此案中依法作出了调解,体现了较强的专业素养。(孙迪)

(责编:刘霁(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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