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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專利行政執法:北京懲教結合 蕪湖快速應對

2014年06月16日12:11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手機看新聞

北京:懲教結合 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我們這次處理的是一件假冒專利案,案情並不復雜。一家公司申請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獲批后,由於對專利法律知識缺乏了解,將該外觀設計專利圖案進行局部修改后用在多種食品包裝袋上,並在修改后的包裝袋上標注了該專利號,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通過這起案件的處理,讓我們意識到一些企業因為對專利法律知識缺乏了解而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這提醒我們要加大對企業的宣傳力度,讓企業切實理解專利法的相關規定。”談起該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專利執法處辦案人員講述了自己的體會。

2013年4月,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執法處接到舉報信,稱其在超市購買的某公司生產的某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了專利號,但該專利號的外觀設計專利圖形與所購產品外包裝上的圖案不一致。

接到舉報信后,辦案人員來到北京各大超市和生產廠家某公司核查產品,發現該公司生產的5種產品的外包裝上都標注有同一個專利號,通過專利文獻檢索,發現該專利權的確屬於某公司,專利也處於有效期內。但這5種專利產品的外包裝圖案與該專利所顯示圖案僅僅是整體風格類似,其中果品圖案和文字等部分不一樣,依據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屬於假冒專利行為。

對此,生產廠家某公司向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說明了原因,由於他們對專利權的運用缺乏全面系統的認識,把自己的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圖案進行部分修改后在其他產品上多次使用。在得知該做法可能會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后,他們已把相關產品全部回收,並且也正在針對新包裝提交專利申請。根據該情況,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生產廠家某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

點評:

此案中,涉案專利雖然處於有效期,但是生產廠家某公司上述行為存在誤導公眾,使公眾混淆該產品是否為專利產品的嫌疑。經調查發現,該生產廠家主觀惡意不強,違法行為輕微,造成的社會危害較輕,並積極配合執法工作,及時糾正,因此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對該公司作出了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一方面要對假冒專利行為予以查處,同時,也要通過執法行動達到教育企業、規范市場的作用,這正是專利行政執法的社會效益的體現。

蕪湖:快速應對 解決糾紛處理請求

“最初在接到這個請求書時,我們還為案件是否歸蕪湖管轄做了一番調查。因為這起專利糾紛涉及的雙方當事人都不在蕪湖轄區,但請求方是在蕪湖市發現了侵權產品。我們認為招投標也是一種銷售行為,於是判斷侵權行為地在蕪湖市,最后受理了這起糾紛。”談起去年的這起專利侵權糾紛,安徽省蕪湖市一辦案人員表示,通過對此案的處理,不僅快速解決了當事人的糾紛,而且自身專利執法能力也得到提升。

2013年10月10日,蕪湖市知識產權局收到河南某公司寄來的一封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稱其在某網站發現一項目的中標產品涉嫌侵犯其“一種振頻式殺虫燈高壓電網的繞制方法”專利權。被請求方是合肥某公司,他們辯解說,產品是從河南省新鄉市一家公司採購的,自己並不知道該產品是侵權產品。

“在了解到這些基本情況后,我們立刻組織合議組,認真進行合議,並聘請相關專家對涉嫌侵權產品與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了比對認定。”該案辦案人員介紹,在確認涉案發明專利為有效專利后,辦案人員赴蕪湖市南陵縣進行現場調查取証,發現了正在農田中使用的涉嫌侵權的太陽能殺虫燈,該燈上有合肥某公司的單位銘牌。經過比對,認定該產品侵犯了河南某公司的專利權。

鑒於合肥某公司能夠提供銷售合同和發票,其銷售的侵權產品來源合法。蕪湖市知識產權局作出如下決定:合肥某公司停止銷售侵權產品,並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權產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將其投放市場。

點評:

此案涉及發明專利侵權糾紛,同時,請求人和被請求人均不在蕪湖境內,在是否侵權,以及地域管轄是否適當等方面,需要一定的專業判斷。蕪湖市知識產權局能在較短時間內解決此糾紛,顯示了執法人員較強的專業性,以及用行政手段解決此類糾紛的便利和快捷性,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可供借鑒的經驗。(向利)

(責編:劉霽(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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