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初在接到这个请求书时,我们还为案件是否归芜湖管辖做了一番调查。因为这起专利纠纷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在芜湖辖区,但请求方是在芜湖市发现了侵权产品。我们认为招投标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于是判断侵权行为地在芜湖市,最后受理了这起纠纷。”谈起去年的这起专利侵权纠纷,安徽省芜湖市一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对此案的处理,不仅快速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而且自身专利执法能力也得到提升。
2013年10月10日,芜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河南某公司寄来的一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其在某网站发现一项目的中标产品涉嫌侵犯其“一种振频式杀虫灯高压电网的绕制方法”专利权。被请求方是合肥某公司,他们辩解说,产品是从河南省新乡市一家公司采购的,自己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在了解到这些基本情况后,我们立刻组织合议组,认真进行合议,并聘请相关专家对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比对认定。”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确认涉案发明专利为有效专利后,办案人员赴芜湖市南陵县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了正在农田中使用的涉嫌侵权的太阳能杀虫灯,该灯上有合肥某公司的单位铭牌。经过比对,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河南某公司的专利权。
鉴于合肥某公司能够提供销售合同和发票,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合法。芜湖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合肥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点评:
此案涉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同时,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在芜湖境内,在是否侵权,以及地域管辖是否适当等方面,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芜湖市知识产权局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此纠纷,显示了执法人员较强的专业性,以及用行政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便利和快捷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