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次处理的是一件假冒专利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家公司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批后,由于对专利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将该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进行局部修改后用在多种食品包装袋上,并在修改后的包装袋上标注了该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让我们意识到一些企业因为对专利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提醒我们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切实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谈起该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办案人员讲述了自己的体会。
2013年4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接到举报信,称其在超市购买的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但该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形与所购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不一致。
接到举报信后,办案人员来到北京各大超市和生产厂家某公司核查产品,发现该公司生产的5种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同一个专利号,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发现该专利权的确属于某公司,专利也处于有效期内。但这5种专利产品的外包装图案与该专利所显示图案仅仅是整体风格类似,其中果品图案和文字等部分不一样,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对此,生产厂家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说明了原因,由于他们对专利权的运用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把自己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进行部分修改后在其他产品上多次使用。在得知该做法可能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后,他们已把相关产品全部回收,并且也正在针对新包装提交专利申请。根据该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生产厂家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点评:
此案中,涉案专利虽然处于有效期,但是生产厂家某公司上述行为存在误导公众,使公众混淆该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的嫌疑。经调查发现,该生产厂家主观恶意不强,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较轻,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纠正,因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假冒专利行为予以查处,同时,也要通过执法行动达到教育企业、规范市场的作用,这正是专利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的体现。 (知识产权报 记者 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