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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關注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 

2014年04月25日10:20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關注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

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以下簡稱《北京條約》)。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就條約的若干重要問題接受了《人民日報》、新華社、《中國新聞出版報》等記者的聯合採訪。

記者:《北京條約》關注的保護領域是什麼?有什麼主要內容?

閻曉宏:《北京條約》關注的是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在表演領域中,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的權利:一是表演權,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作者的權利。例如,作家老舍先生對其作品《駱駝祥子》擁有許可該作品搬上話劇舞台的表演權﹔二是表演者權,即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錄制、制作音像制品發行,以及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權利,這是表演者的權利,屬於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鄰接權的一種。例如,演員張豐毅因在《駱駝祥子》中扮演祥子而享有許可他人從表演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的表演者權。

《北京條約》是基於國際社會對表演者和表演者權利的重視,對表演者的聲音和形象給予全面保護的新的國際規范,主要針對錄制在“視聽錄制品”中的表演,為表演者規定了廣泛的權利,包括表明身份權、禁止歪曲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以及締約方可視具體情況規定的出租權、廣播和以其他方式進行傳播的權利。

記者:請簡要介紹一下《北京條約》的有關背景。

閻曉宏:世界上第一部保護表演者權利的國際公約是1961年的《羅馬公約》,當時對表演進行攝錄主要是為了拍攝電影,由於擔心保護電影演員的表演者權會妨礙對影視作品的后續利用並影響影視產業的發展,《羅馬公約》將表演者權主要限定在對表演者聲音的保護范圍內。然而,隨著攝錄設備的普及,對表演的攝錄變得極為簡單易行,在影視產業外也產生了大量的“視聽錄制品”,而傳播技術的發展也使得對“視聽錄制品”的利用方式日益豐富,很多國家迫切要求盡快制定新的國際條約,以在世界范圍內對利用“視聽表演”的行為加以規制。

《北京條約》的談判始於1993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著手積極推動對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提供國際版權保護的問題。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北京召開了由中國政府承辦的第三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並成功締結了《北京條約》。《北京條約》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個在我國締結,並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平等的國際條約。《北京條約》的談判從1993年開始到2012年成功締結,經歷了近20年的時間,可以說,中國政府為條約的締結作出了巨大努力,發揮了積極作用。對此,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高銳表示:“中國政府對《北京條約》的締結作出了杰出貢獻,在中國成功締結該條約,也意味著全球經濟生產和文化生產的重心正在向亞洲轉移。”截至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正式批准條約,我國將成為第3個批准條約的國家。

記者:《北京條約》有什麼亮點,我國為什麼要批准《北京條約》?

閻曉宏:《北京條約》的締結是世界知識產權領域取得的重大進展,承認和尊重表演者的價值,是各國之間克服困難、達成一致的關鍵所在,體現了國際社會理解、信任、合作的良好氛圍。

條約最大的亮點是填補了視聽表演領域給予表演者全面保護的國際條約的空白,平衡了創作者、制片人、表演者等各環節的利益關系。在是否批准《北京條約》的問題上,中國政府做了認真的分析研判,認為利大於弊,具體包括:一是我國政府一直重視對表演者權利的保護,現行法律、法規從總體上已基本達到《北京條約》規定的標准﹔二是《北京條約》延伸了表演者的保護范圍,涵蓋了“文學或藝術作品”和“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而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資源和相應的表演者數量是其他國家難以相比的﹔三是根據我國視聽產品出口量小於進口量的現實情況,我國將在《北京條約》第11條第3款許可的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尚未規定的該條約第11條第1款和第2款關於“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予以保留﹔四是《北京條約》生效后,中國表演者將在同是《北京條約》批准或加入國的國家獲得全面保護,當然,中國政府也將承擔相應的國際義務。

記者:我國批准《北京條約》有什麼意義?

閻曉宏:我國批准《北京條約》意義重大:一是作為《北京條約》的締結地,我國批准該條約,將在成功舉辦外交會議和推動締結《北京條約》的基礎上,大大提升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形象,增加我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話語權,有助於我國加強與國際社會的合作,發揮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積極作用。

二是《北京條約》生效以后,表演者在其“視聽錄制品”中的權利將得到承認和充分的保障,表演者的創造熱情將進一步激發,從而促進表演作品的創作和廣泛傳播。

三是表演行業類型豐富,廣播、影視、舞台門類多,《北京條約》將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文化產業,特別是演出產業中,會推動相關產業的發展,提升國民經濟的發展,並會使更多的人享受到豐富的精神文化產品。

四是《北京條約》把“民間文學藝術表達”的表演者納入保護范圍,對於擁有5000年悠久歷史的中國而言,也有利於促進我國傳統民間表演藝術發展,挖掘、推廣我國傳統民族表演藝術,推動中國傳統文化走出去。

五是該條約是以北京市這個城市命名的,有利於推進北京國際化城市建設。

記者:我國批准《北京條約》后,下一步工作有什麼安排?

閻曉宏: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規則,《北京條約》需要至少其30個成員國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從以往的情況看,國際條約從簽署到生效大致需要6到10年的時間,我國批准該條約后,將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同推動該條約早日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批准《北京條約》,我們將認真全面地予以實施。一是條約規定的一些內容涉及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律的修改,對此,我們將利用《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的時機做好相關工作﹔二是積極做好履行《北京條約》的宣傳解釋,做好社會公眾,特別是表演者權利保護的知識普及工作,讓權利人、從業者,以及有關行業理解、掌握並運用《北京條約》﹔三是將開展有關專項活動,積極推進相關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行業協會的建立和發展,為表演者提供更為全面的保護和服務。(賴名芳)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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