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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理解和典型适用【2】

2013年12月13日08:42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网    手机看新闻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的理解

当我们面对一份专利申请文件时,首先看到的是“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但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适用不能仅仅局限于该明确记载的文字信息,而是要立足于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立法本意,客观地去确定“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这个确定的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的判断过程。

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从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角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申请文件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构成了允许申请人修改的最大范围,即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真实意思表示是指申请人以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在申请日时希望并已经通过其撰写的申请文件向社会传达的技术信息。

申请文件客观、准确表达的技术信息集合是指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技术信息,以及依据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

“直接地”与“毫无疑义地”是紧密关联、需同时满足的两个条件,二者缺一不可,“毫无疑义地”判断前提是基于申请人“直接地”表达的技术信息,而非脱离这样技术信息的字面含义的推导。

“直接地”是依据先申请原则,对申请人撰写申请文件时清楚、完整地表达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要求,同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阅读申请文件时理解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方法。

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当直接地表达其希望被同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阅读者关注并接收到的技术信息,实现真实意思表示的目的,而非隐晦的表达或者拒绝表达。对于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没有做出表达,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之后需要花费创造性劳动联想到的技术信息,不能成为划分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权利界限的基础。当然对于与发明技术贡献无关,本领域技术人员从技术的角度上不言而喻即可明了的技术信息,即隐含公开的技术信息,则可以在申请文件中不予记载。

在此情况下,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关注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文件时所希望被阅读者关注并接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技术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仅仅利用其原本知晓的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依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内容,客观地探求原始申请文件直接表达的技术信息。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还需引入常规实验、逻辑推理等手段,则表明其对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技术信息进行了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加工,从而违背了“直接”的要求。

“毫无疑义地”是指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直接地”判断步骤确定的技术信息,应当是准确的且唯一的,而不允许是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的信息, 否则将违背清楚公开的要求。

因此,“毫无疑义地”判断绝不意味着脱离上述技术信息而仅针对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文字表达做出字面意义上的推理。申请文件中的文字表达在字面意义上进行理解可能有多种可能的解释,但是从申请人基于整个申请文件所要真实表达的技术信息而言,为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其真实意思表达必然是清楚的、唯一的,而非模糊的,模棱两可的。

需要注意,在判断修改后的内容是否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时,既不能将允许申请人修改的范围仅仅局限于原始申请文件文字记载的内容,也不能扩展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始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推理预测所能够得出或概括得出的技术信息,更不能扩展到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现有技术结合所能显而易见获得的技术信息。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审查标准的典型适用

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信息是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的重要依据。对于原始申请文件中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但基于本领域的基本原理或固有属性等技术上的内在要求和关联,可以确定是必然客观存在的技术内容,则应当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信息。例如提到“手机”,无论申请人对手机所做的发明是什么,试图解决什么技术问题,达到何种技术效果,手机都必然包括用于收发信号的装置。收发信号的装置于手机而言就是一种必然存在,无论其是外置的,还是内置的,也无关手机的其他功能。

某些情况下,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原始申请文件描述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也能实现其发明目的,但整个申请文件自始至终都没有提及,则表明申请人在其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没有包含这些方案。如果将这样的技术方案纳入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将会违背其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会导致申请人不当获利并且会损害依赖于原始申请文件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安全性。在申请号为9010046.4的复审案件中,申请人将产品原料“卷曲棕丝”修改为“棕丝”,但原始申请文件自始至终记载的都是卷曲的棕丝,其整体表达的技术方案就是得到卷曲的棕丝,对于采用非卷曲棕丝的技术信息没有任何记载或者表示,这表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实际作出、希望得到保护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表达的发明就是以卷曲棕丝作为原料的技术方案。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原始申请文件明确记载的内容的基础上能够知晓使用非卷曲棕丝也能获得较好的技术效果,但这并不能视为原申请文件客观表达的技术方案,因此这种修改是不允许的。

在判断申请人在申请日的真实意思表示时需要利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以达到客观、准确的要求。在申请号为92107756.4的第634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涉及一种锚梁式静压桩法,其修改在于将原始申请文件中的“在基础上铺设锚梁”修改为“在地基上铺设锚梁”。单看“基础”和“地基”,两词含义不同,地基是承受建筑载荷的岩石或土体,基础则是铺设在地基上、属于建筑物的地下结构部分,但是原说明书附图中所示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普遍知晓的地基标识,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可以直接确定锚梁铺设在地基上的技术信息,且该技术信息是唯一合理的内容。因此,运用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对说明书附图进行正确理解,并综合考虑整个申请文件表达的技术信息之后,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申请文件客观表达的是将锚梁铺设在地基上的技术方案,这种修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

(责编:实习生王燕、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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