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3年11月29日,经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表决,《辽宁省专利条例》正式通过,并将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条例既为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个方面提供了政策指导,也为创新驱动发展构建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在此次《辽宁省专利条例》通过之前,辽宁省在专利方面唯一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是1998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虽然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变迁,现行的条例已经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从2008年辽宁省开始制定《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时起,研究制定一部能够全面指导辽宁省专利工作的法规就成为了省知识产权局的一项重要工作。2009年,辽宁省知识产权局起草了专利条例草案初稿,之后工作人员先后赴广东、广西、甘肃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并与省内高校学者、科研院所、专利服务机构、教育机构、企业、专利权人等进行多层面的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经过长达5年的沟通、协调,不断地对草案进行修改,最后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条例内容在专利奖奖励、发明人职称评定等多项内容上都有了很大的突破。本报特全文刊登此条例,我们共同期待着,它能为辽宁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发挥重要作用,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发挥制度优势,为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的新辽宁发挥正能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运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专利工作遵循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海洋与渔业、国有资产监管、科学技术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专利管理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措施促进发明创造、专利成果运用和专利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 专利管理、科学技术、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以及社会团体、教育和科研机构、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专利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专利知识,增强全社会尊重、运用和保护专利的意识。
第二章 专利促进
第七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专利维护以及促进专利实施和产业化等事项。
专利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专利管理部门制定。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省专利奖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获得前款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奖励或者报酬给付的方式和金额,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无约定或者规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所发奖金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二)专利实施后,应当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或者从实施该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三)专利技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的,应当在获得转让、许可收益后三个月内,从收取的转让费、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奖金、报酬可以采用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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