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起草的《用於專利程序的生物材料保藏辦法(草案)》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據介紹,此次修改是建立在現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框架基礎上,並且充分考慮與《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達佩斯條約》(布達佩斯條約)的銜接、吻合而進行的。主要修改包括調整體例、明確保藏單位的職責、統一稱謂、明確保藏期限內不得撤回保藏、明確不予保藏的情形、修改保藏單位的保密責任的期限、完善關於提供生物材料樣品的規定、明確保藏期屆滿后對生物材料的處置等內容。其中,關於明確不予保藏的情形,擬在第七條規定,該生物材料不屬於保藏單位接受保藏的生物材料種類﹔該生物材料的性質比較特殊,保藏單位的技術條件無法進行保藏﹔保藏單位在收到保藏請求時,有其他理由無法接受該生物材料。關於保藏期限,擬在第九條明確規定,用於專利程序的生物材料的保藏期限至少30年,自收到生物材料之日起計算。保藏期屆滿前收到提供生物材料樣品請求的,自請求日起至少應當再保藏5年。(知識產權報 記者 趙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