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以教代懲 宣傳強化專利意識
“專利權和其他知識產權一樣,是有時間期限的權利。一些專利權人缺乏法律知識,專利意識淡薄,在產品上標注已過期的專利號,構成假冒專利行為。這次處理的案件正是這種情況。針對此類現象,我們沒有一味實施懲戒,而是加大了對生產經營者的專利知識宣傳力度,維護了市場的運營秩序。”談起該案,江西省南昌市知識產權局的辦案人員如是說。
2013年4月19日,南昌市知識產權局在對該市一百貨商場進行專利執法檢查時,發現其銷售的某品牌產品包裝上標注了專利號字樣。辦案人員針對該產品進行了拍照取証。經檢索,該專利號對應的專利權因未繳年費,已於2008年11月12日終止。該商場銷售標注過期專利號的產品,構成專利法上的“銷售標有專利號與專利信息的非專利產品”,是銷售假冒專利產品行為。
“我們對該商場下發了處罰前告知書,該商場在規定時間內提供了產品的書面說明材料。經過調查取証,我們了解到,由於該商場對專利知識缺乏了解,不知此行為構成假冒專利,主觀惡意較小。”辦案人員介紹,“在我們的宣傳教育下,該商場認識到了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會積極整改。因此我們決定以教育整改為主,處理懲罰措施為輔。這樣既能在個案處理中取得良好的效果,也有助於將有限的執法資源用在更需要的案子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南昌市知識產權局對該商場作出立即停止銷售涉案產品的處罰決定,並對其免予經濟處罰。
點評:
專利權需要權利人的維護,一些生產經營者缺乏專利知識,造成專利權失效而不自知,不知不覺中構成假冒專利行為。在此案中,當事人不知其行為違法,倘若一味採取懲戒措施而不培養其法律意識,難免治標不治本。南昌市知識產權局針對此案對症下藥,用宣傳教育代替懲罰,在取得同樣良好效果的同時也節約了執法資源,有利於維護良性有序的市場秩序,是行政執法靈活性的體現。
巴彥淖爾:公平公正 調解專利侵權糾紛
“這個專利侵權案的請求方是一家外國公司,我們通過分析案情,發現如果選擇訴訟程序,雙方都將有漫長的路要走。因此我們採取行政調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糾紛,為雙方節省了大量的時間和金錢。”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一工作人員向記者分享了自己的辦案心得。
2013年1月21日,瑞士一公司通過知識產權代理機構,向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遞交了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書,稱烏拉特中旗某飲品廠生產的某品牌礦泉水使用了與其外觀設計專利相似的瓶子。
該飲品廠辯稱,他們早在2005年起就開始使用這種礦泉水瓶,而該瑞士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是2007年被授權的。對此,辦案人員要求該飲品廠提供在先使用的証據。辦案人員表示:“我們在專利行政執法過程中一貫要求嚴格、嚴肅、嚴謹,以事實為先,不會因一方在自己轄區就有所偏袒。依法辦事,決不能‘和稀泥’是我們辦案的宗旨。”因該飲品廠沒能提供明確的証據,其意見最終未被採納。
“綜合雙方當事人觀點和所提供的証據,結合實際情況,我們對 雙方進行了調解。”辦案人員介紹,在審查了所有與此案有關的証據和材料后,我們對糾紛雙方進行了疏導、勸說,促使他們互相諒解,進行協商,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該飲品廠承諾不再生產、使用、銷售該礦泉水產品並書面道歉,承諾今后不再侵權﹔該瑞士公司也表示諒解,不再要求賠償。雙方最終握手言和。
點評:
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合意的結果,容易為當事人接受和自願履行。專利行政執法中的調解工作不是“和稀泥”,而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基於當事人意願而開展,有利於實現雙贏的結果。巴彥淖爾市知識產權局在此案中依法作出了調解,體現了較強的專業素養。(孫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