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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特別策劃]電影著作權的那些事兒

2014年04月17日13:45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資訊網    手機看新聞

電影版權屬於誰?

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國際社會較普遍使用的“視聽作品”,同時在相關權部分取消了“錄像制品”的規定。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電影作品中的作者——編劇、音樂的作者、導演等,一旦參與完創作,即該電影作品形成之后,隻有署名權,沒有其他的任何權利。草案第十六條增加了視聽作品著作權首先通過合同約定著作權歸屬的規定,如無約定則歸制片者,編劇、導演以及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草案中提出了“二次獲酬權”,其中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他人使用該視聽作品時,原作作者、編劇、導演、專門為視聽作品創作音樂作品的作詞、作曲等作者有權就他人使用該視聽作品依法獲得合理報酬。

北京市律師協會著作權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劉志軍認為,修改草案順應了影視行業的發展趨勢。近年來,知名導演、編劇、演員在獲取基本報酬之外,開始參與電影票房分成。修改草案賦予了導演、編劇、詞曲創作者“二次獲酬權”。不過,實踐中,僅有知名的編劇、導演才有行使該權利的資格,對於一般的編劇、導演而言,雖然法律賦予了該項權利,但因為在商業地位上的不對等,制片者可以讓其放棄后續財產分配。因此,修改草案賦予了編劇、導演、音樂人作者的身份和權利,體現了法律的指引作用,但最終能否實現還是需要由市場來決定。

著作權法中明確規定,電影作品著作權歸制片者所有。制片者就是為電影投資、組織電影攝制、對電影作品負責的主體。然而制片者到底是指電影片公映許可証上的出品單位還是攝制單位,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分歧。

劉志軍表示,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有兩種情況,一是狹義地把出品單位認定為制片者,二是將出品單位和攝制單位共同認定為制片者。不同法院的認定標准不統一導致權利人在維權時,不同法院要求出示的授權文件不同。此外,出品單位及攝制單位署名不規范也為判定誰是制片者制造了障礙。單純依據署名已經不太容易認定制片者,需要根據合同或者協議中的具體約定。

近年來影片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已比較清晰,有些影視劇甚至在片尾明確標注著作權權屬,這樣能一目了然地判斷影片權利人。不過,也不排除個案約定不清晰、不規范的情況。

劇本修改聽誰的?

因為一句“拍戲不是拍劇本”,著名演員宋丹丹成為國內編劇集體“炮轟”的對象。與宋丹丹合作過《美麗的契約》的編劇宋方金前后發表兩篇長文,指出作為主角的宋丹丹在片場隨意改戲,作品呈現已完全走樣。宋丹丹回應表示,在國外,拍戲往往隻需故事梗概或大綱,稱故事不是編劇坐在屋子裡一個人就可以寫好的。此番言論激起眾多編劇抗議。業內人士表示,從宋方金一人應戰到引發眾編劇集體聲討,可見關於爭論演員到底能不能改劇本的問題,在影視圈潛伏已久。

據了解,拍攝現場修改原劇本部分場景、情節在業界是普遍現象,導演在拍攝過程中一般會根據現場情況對劇本進行調整。除了導演,演員、制片者也可能去更改劇本裡的某些情節和人物設置。若是定制劇,定制用戶也可以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見,甚至有經驗的攝像師從畫面感覺角度也會提出自己的想法。

劉志軍認為,通常知名的演員和導演提出的意見都會得到編劇的尊重,若產生爭議,可能是因為導演或演員要求改動的程度超過了業內正常的劇本修改幅度。

劇本定稿之后是否能在后期制作流程中修改,一般要看編劇與制片者的合同中對劇本的修改權是如何界定的。編劇是否在合同中把修改權給予制片者,即制片者是否有權利改動劇本。制片者得到修改權后,再根據實際情況,把修改權賦予導演和演員。業內普遍的約定是制片者在定稿后的攝制環節可以對劇本進行補充、修改,若是修改意見不一致,則以制片者為准。

至於導演能否改動劇本,則基於制片者是否有權利修改劇本,以及是否將修改權授予導演。有的導演創作靈感多來源於現場,制片者允許導演在拍攝過程中直接對劇本進行修改。但是大多數情況下,導演修改劇本必須要征得制片者同意,若雙方出現分歧則以制片者意見為准。

演員和導演一樣,受雇於制片者,大多數情況下制片者與演員的合同裡不允許演員改戲,但演員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見。通常演員在簽訂合同前已經看過劇本,對角色定位有大概的了解,並且接受了該角色定位才決定是否出演,甚至有時劇本會作為演員聘約的附件,以防在出演過程中出現演員對角色理解存在較大偏差的情況。一般來說,演員沒有修改權,制片者把修改角色的權利保留在自己手中。演員隻能提出建議,並且需要和制片者商量,有時制片者會直接做出決定,有時會和導演、編劇共同商量再決定是否改戲。

在劉志軍看來,隻要制片者與編劇、導演、演員分別簽訂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責,且各方都履行合同中的約定,權益之爭完全可以避免。

電影續拍侵權嗎?

《人再囧途之泰囧》因與《人在囧途》名字、主題相似等原因,被指侵犯著作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電影《人在囧途》的制片方武漢花旗影視制作公司認為,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出品方光線傳媒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存在關系,使觀眾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集,將《人在囧途》的人氣轉移到《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構成不正當競爭﹔認為兩部電影無論名稱、構思、情節、故事、主題還是台詞等多處存在實質相似,構成著作權侵權。

《人再囧途之泰囧》並不是第一個出現“續集”問題的影視作品。此前,《神斷狄仁杰》因與《神探狄仁杰》系列作品在片名上高度類似,在藝術形象、人物關系、語言服飾等方面基本一致,也被指易使觀眾將該作品混淆為《神探狄仁杰》的續集。

嚴格意義上講,《人再囧途之泰囧》並非《人在囧途》的續集,而是在先作品與在后作品的關系。在后作品與在先作品在主題、名稱或者情節上相似,能否認定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劉志軍表示,在先作品是否屬於知名作品,在后作品是否會被公眾誤認搭順風車,需要通過具體案例具體分析。他認為,《人在囧途》公映在前,已經取得了不錯的票房和口碑,在觀眾中形成了一定影響力。而《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沒有任何關系,卻使用了相近的電影名稱,容易使觀眾認為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續集,兩部電影存在一定的關聯。

《人再囧途之泰囧》是否侵犯《人在囧途》的著作權,曾引起產業界、法學界的廣泛討論。如何判定在后作品是否侵犯在先作品的著作權?業內人士認為,著作權法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是思想本身。具體到電影作品中,著作權法保護的是電影作品所呈現的故事背景、故事情節、人物、畫面、台詞、音樂、美術等視覺和聽覺效果的外在表現形式,隻有在上述因素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前提下,才能被判定侵犯原電影作品的著作權。按照著作權侵權判定理論,兩部電影無論在故事背景、故事情節、人物設置、台詞、服裝、拍攝畫面、音樂等方面均有很大不同,為各自獨立創作的電影作品,應分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人再囧途之泰囧》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那麼電影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呢?我國著作權法對是否應當保護文學藝術作品的名稱沒有明確規定。根據著作權法的精神,電影名稱是否受保護,關鍵在於名稱本身是否具有獨創性,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

有觀點認為,“人在囧途”如果脫離了電影本身,該詞匯並不具有獨創性。“人在囧途”作為電影名稱並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公眾如果僅看到“人在囧途”4個字而不看該部電影,並不能將其與電影所要表達的故事內容、情感和主題思想進行聯系,因此單獨的作品名稱不能稱之為“作品”。“人在囧途”作為電影名稱與其電影作品是渾然一體、密不可分的,應當與電影作品一起作為一個作品整體來判斷侵權與否,單獨僅就電影名稱本身來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是不恰當的。所以,無論是從電影作品的表現形式還是從單獨的作品名稱,《人再囧途之泰囧》都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本文內容由本報記者劉仁、實習記者晏如採寫)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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