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首例涉及醫藥用途發明專利的侵權案開審
法院做出訴中行為保全裁定
因醫藥用途發明專利發生糾紛,上海諾華貿易有限公司(簡稱諾華公司)將正大天晴藥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正大天晴公司)、北京醫保全新大藥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醫保全新藥房)告上法庭,並在訴訟中申請行為保全。3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兩被告在藥品說明書中停止使用含有涉及“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的相關內容。這是北京市首例涉及醫藥用途發明專利的侵權案件,也是北京市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專利侵權案件的訴中行為保全裁定。
諾華公司訴稱,公司為發明專利“胃腸基質腫瘤治療”的普通被許可人,且已經專利人授權,享有就該專利提起侵權訴訟的權利。涉案專利保護一種名叫“伊馬替尼”的藥品及其他的可藥用鹽在用於治療胃腸基質腫瘤的藥物組合物中的用途。其中,伊馬替尼是一種通行處方藥,主要用於治療白血病,而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是這種藥新發現的治療用途,即可以用於治療胃腸基質腫瘤的用途。正大天晴公司、醫保全新公司銷售、許諾銷售的藥品“格尼可”甲磺酸伊馬替尼膠囊屬於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中所述可藥用鹽,且在說明書中將“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列為該藥品的適應症之一。為此,諾華公司認為,二被告未經其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已構成侵權,請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正大天晴公司支付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20萬元。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諾華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要求正大天晴公司、醫保全新藥房在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藥品過程中,在說明書的“適應証”及“藥代動力學”部分停止使用含有涉及“胃腸基質腫瘤的治療”的相關信息,並就此提供了擔保。
正大天晴公司辯稱,公司生產的“格尼可”甲磺酸伊馬替尼膠囊是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的藥品,說明書亦進行了嚴格審核,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公司已盡最大努力避免侵權,沒有侵權的主觀故意。訴中行為保全必須要在判決難以執行或者給當事人造成難以彌補損害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對方的訴訟請求不具備事實和法律依據,索賠數額過高。此外,公司認為,原告的專利並不穩定,已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了無效申請。
醫保全新藥房辯稱,本案不具有適用訴訟禁令的基礎,藥品說明書的修改意味著需要停售藥品,將給藥房帶來經濟損失,可能會影響病人用藥。
二法院經審查認為,諾華公司作為本案專利合法有效的被許可人,有權就侵犯涉案專利的行為提起訴訟。從原告專利權的權利要求內容來看,其保護的是伊馬替尼及其組合物用於治療的胃腸基質腫瘤的用途,根據本案現有的証據,可初步認定,被告在說明書中“適應症”部分明確將胃腸基質腫瘤列為藥品的適應症之一,在“藥代動力學”部分相關的表述也間接起到了提示藥品用途的作用。此外,由於上述使用相關信息的行為尚處於持續過程中,且被告的藥品已在市場上有大量的銷售,若不立即制止可能會對原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二中院經召集雙方當事人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后認為,諾華公司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裁定。
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王要勤 記者曾祥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