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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新常態

吳漢東

2015年07月06日10:14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論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新常態

  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成為時代主題。在國家創新政策體系中,知識產權為實現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目標提供了重要的制度支撐和法律保障。可以認為,經濟發展的新常態有賴於知識產權事業同步進入新常態。在這樣的新背景下,知識產權制度要適應新形勢,做出新貢獻,就必須謀劃新思路,採取新舉措。

  認識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新常態,首先要理解經濟發展新常態。經濟發展新常態是我國謀劃經濟與社會發展的新思維,其核心要義是轉型升級、創新發展。近年來,黨中央著眼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與未來,作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決策,提出了一整套新的發展構想,並且將其概括為經濟發展新常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表明經濟發展方式正從規模速度型粗放增長轉向質量效率型集約增長,經濟結構正從增量擴能為主轉向調整存量、做優增量並存的深度調整,經濟發展動力正從傳統增長點轉向新的增長點。認識新常態,適應新常態,引領新常態,是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經濟發展的大邏輯。因此,圍繞著經濟發展新常態,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各項工作,包括知識產權制度建設與知識產權戰略實施,都需要與時俱進,作出相應的調整。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新常態,意味著中國知識產權事業進入一個新階段,即面臨著一個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機遇期,也進入到一個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轉折期。因此,知識產權事業發展新常態至少應包括制度建設的本土化、創新成果的產業化、環境治理的法治化等方面的內涵。

  制度建設的本土化

  制度建設是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基礎。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發展到今天已有近400年歷史,從17世紀至19世紀以英國為先導的歐洲中心,到20世紀以美國為主導的歐美中心,再到21世紀以中國為代表的亞洲中心,國際知識產權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面對這樣的新變化,我國知識產權理論建樹和制度建設理應服務中國發展大局,體現中國特色,講好中國故事。

  中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史,是一部從“逼我所用”到“為我所用”的法律變遷史,也是一部從被動移植到主動創制的政策發展史。從清朝末年到新中國成立之前,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始終處於“被動性接受”階段﹔從新中國成立到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50多年間,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則處於“調整性適用”階段。這一時期,經歷了上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初的“法律本土化”階段,草創了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度過了上世紀90年代初到20世紀末從本土標准到國際標准的轉化階段,逐步順應“知識產權制度一體化”潮流,按照國際公約要求全面修改了本國法律。自本世紀初以來,特別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頒布實施后,中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進入了戰略主動期,即根據自身發展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創新去推動和保障知識創新。當前,我國進入了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的新時期,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經歷了從本土化到國際化、再回到本土化的過程。再回到本土化不是之前本土化的簡單重復,而是更高層次的上升。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制度,即是在滿足甚至超越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要求的基礎之上,更好地把這一制度與中國的現實國情結合起來,與中國未來的發展需求結合起來,從而實現了由“逼我所用”到“為我所用”的制度跨越。

  在此情形下,我國正面臨新一輪知識產權立法、修法高潮。筆者認為,其主要任務,一是要啟動知識產權“法典化”和“基本法”制定工作。在即將開展的民法典編纂活動中,應考慮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私權性規范作為“一般規定”寫進未來民法典之中。同時,從知識產權政策法治化目標出發,將國家的戰略構想、政策立場等規范化,即制定中國的《知識產權基本法》。二是要加快進行知識產權主要法律修訂工作,以此適應“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時代”知識產權制度制定變革趨勢和知識革命條件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新需要。在完成商標法第三次修改后,應加快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專利法第四次修改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立法進程。三是要對一些知識產權專門法規進行清理,使其體系化、科學化和合理化,包括制定商業秘密保護法、商號法、特殊標志保護法等。四是要開展民間文藝、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保護的立法工作,著手制定專門法律,建立符合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發展趨勢、體現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優勢的新的知識產權制度體系。

  創新成果的產業化

  應該說,知識產權作為制度工具,有其自身的目標。知識產權制度被普遍認為是創新激勵之法、產業促進之法,即知識產權的獲取並不是知識產權制度創設的最終目的,通過知識產權制度的設計,鼓勵更多的人從事創新,才是知識產權制度最直接的價值目標。通過知識產權實現的創新包括科技創新和文化創新,並通過這些創新來實現知識產權的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把知識產權轉化為有形的生產力,方為知識產權制度創設實施的最終目的。

  知識產權的商品化是知識產權制度的邏輯起點。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是財產非物質化革命的結果,其最直接的作用便是將原本屬於人類共有的知識轉化為可被私人獨佔使用的經濟資本進行規模生產。財產非物質化革命促使知識產權以私權為其本質屬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序言中提及“知識產權是私權”,正是對這一普遍共識的承認。知識產權的私權本質使知識產權呈現出私權所具備的一般品質,即知識產權是私人的權利、私有的權利與私法上的權利。在私權法律框架內,私人被賦予對知識產權合法獨佔支配的法律地位,並使私人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志支配知識產權的利用方式,保障私人經濟利益的實現,激勵其創新熱情並不斷促使新的知識產品出現。可以說,知識產權的商品化以知識產權私權本質為理論基礎,為促進創新價值目標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保障。

  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是知識產權商品化的高級形式,是知識產品形成規模生產與產權交易的必由之路。在積極的知識產品創造與活躍的知識產權交易中,分散的、多元的市場主體之間通過不斷的博弈實現利益平衡,最終推動創新價值目標的實現。對利益平衡的效率追求,在法律規范設計中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知識產權保護與創新激勵機制。知識產權制度是一種對知識產品有效的產權制度選擇。這一制度通過授予發明創造者以產權,為權利人提供了最經濟、有效和持久的創新激勵,保証了創新活動在新的高度上不斷向前發展,從而促進創新成果所蘊藏的先進生產力的快速增長。二是知識產權限制與社會創新發展機制。知識產權的限制,是對權利人專有權利的行使限制,其功能在於通過對產權的適度限制,平衡權利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確保社會公眾接觸和利用知識產權的機會。三是知識產權運用與創新成果交易機制。知識產權運用是連接知識產品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之間的法律紐帶,旨在規制不同主體的產權交易行為,促進知識產品的動態運用和精神財富的流動增值,其主要制度就是授權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合理使用。

  知識產權的產業化是知識產權創新價值目標的最終表現形態。產業化作為經濟概念,是指某種產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行業需求為導向,以實現效益為目標,依靠專業服務和質量管理形成的系列化和品牌化的經營方式和組織形式。產業化的核心目標,在於使知識產權市場能夠依靠自身力量維持生產鏈條的持續。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指出,要把創新成果變成實實在在的產業活動。這實際上指出了當前知識產權產業化的現實短板。目前,我國是世界上發明專利申請量第一大國,但成果轉化率不高。按照統計數據來看,科技成果的轉化率隻有10%左右,低於發達國家40%的水平﹔科技創新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隻有51.7%,遠遠低於發達國家80%的水平。這說明在創新成果,主要是知識產權的轉化、運用方面還有相當大的差距。所以,如何有效提高知識產權在市場運行中的效率,是今后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關鍵。

  環境治理的法治化

  知識產權制度被賦予促進科技進步、推動國家創新發展的功能和使命。在國家治理現代化和法治化的戰略布局中,知識產權法治體系的建設既是法治國家建設之構成,亦是知識產權強國建設之必要。以上述戰略目標為指引,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具體表現為政策環境、市場環境和文化環境三個層面。

  關於知識產權實施的政策環境。知識產權從創造到實施均需以良好的社會環境為依托。盡管知識產權是法律制度體系,但知識產權的有效實施僅依靠知識產權法律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以知識產權為導向的公共政策體系。“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等立法目標的實現,離不開相關公共政策提供的制度支撐、協助和保障。可以說,知識產權政策與知識產權法律構成了現代知識產權制度的完整內容。知識產權政策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知識產權關聯政策,涉及智力勞動成果商品化的促進政策、知識產品市場化的促進政策與知識產權產業化的促進政策。通過商品化、市場化和產業化的知識產權政策,解決知識產權的產權運用和利益實現問題。二是知識產權支持政策,涉及投資政策、金融政策、稅收政策、科技政策、文化政策、教育政策、貿易政策等。通過上述經濟政策,促進智力勞動成果轉化實施,扶持以知識產權為主導的產業成長,為知識產權制度實現創新價值目標與形成產業規模發展提供政策保障。總之,知識產權政策與知識產權法律在協同與聯動中推動國家的創新發展。

  關於知識產權實施的市場環境。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更需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形成公平競爭、合法有序的市場環境的必然選擇。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救濟歷來依靠的是行政與司法並行的路徑。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而充分激發創新產業創造熱情,為實施創新驅動奠定基礎、保駕護航,是知識產權制度發揮作用的應有之義。總之,通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形成的良好市場經濟秩序,能夠讓創新主體和市場主體能夠依法、安心開展創新活動和市場競爭,有利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關於知識產權實施的文化環境。我國現在知識產權立法建設已日臻完善,但法律制度的建設屬“硬件”,而相應的法律文化環境“軟件”的建設同樣不容忽視。知識產權法律文化,首先是以法治信仰為核心的法治文化。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治理想,對於知識產權法治運行具有重要作用。從根本上說,全社會的法治意識是法治的思想源泉。可以認為,知識產權法治文化的形成,需要更多的自覺意識,而法律的權威則源於人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同時,知識產權文化是以激勵和保護創新為核心的文化,實質上是知識產權的價值取向和心理認同,表現為“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價值觀念和行為模式。加強知識產權文化建設,提高民眾知識產權文化素養,可以為知識產權的有效實施提供廣泛而堅實的思想基礎。

  總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不僅是立法的文件,而且應是具有鮮活生命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更應是激發創新活力的制度保障,還應為經濟社會創新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

(責編:許景(實習生)、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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