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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賣藝術品且慢規定"提成費"

周林

2015年06月25日09:50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轉賣藝術品且慢規定"提成費"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目前正在進行中,在國家版權局向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報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包含了一項新的權利,即規定在某些藝術作品及手稿通過拍賣行再次轉賣時,藝術家及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從中分享收益。這項新規定,與《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下稱《伯爾尼公約》)中所規定的“追續權”意思接近。送審稿附帶的說明稱,此舉的目的是“鼓勵創作,整合權利體系”。

  這項擬增設的權利,源自法國1920年5月20日通過的一項法案,該法案使用的名稱是“授予藝術家分享藝術作品公開銷售利益權利的法律”。學術界有人把它譯為“追續權”,其實最簡明易懂的譯法是“藝術品轉賣提成費”。給誰提成?當然是給藝術家。為什麼提成?因為藝術家窮困潦倒亟需補償。

  在中國,最早提出追續權的,是已故中國美協主席吳作人先生。在1990年9月著作權法頒布之后由國家版權局組織的一次座談會上,吳先生鄭重提出要對追續權進行研究。筆者當時在給吳先生起草這個發言稿時,剛剛走進版權工作大門,認為凡是能夠讓藝術家獲得收益的,都值得研究。追續權讓藝術家分享其作品轉賣利益,而版權法尚未規定。於是,借吳先生之口,提出追續權問題。

  已故知識產權專家郭壽康教授認為,由於《伯爾尼公約》中關於追續權的規定是非限定性的,服從於互惠原則,這對尚未取得這項權利的我國藝術家不利。“不論價格如何飛漲,也隻能眼睜睜地看著國外藝術商大發其財而不能得到按照該國法律本可以取得的求償,這顯然對維護我國藝術作品作者的合法權益大為不利。”

  郭壽康教授的這段話說出了問題的一個方面。的確是這樣,按照《伯爾尼公約》的規定,由於中國沒有規定追續權制度,自然不能在已經建立了相應制度的國家主張藝術品轉賣提成費。據了解,國外的一些藝術家版權集體組織也的確收集了涉及中國藝術家的提成費,一旦中國建立追續權制度,將立即發放。但是,有誰知道,這個數量究竟有多少?在中國建立追續權制度,究竟有多大好處?有誰、哪個機構做過具體研究?在建立了追續權制度的國家,這項權利實施的情況又如何呢?

  時光荏苒,從吳作人先生提出追續權問題,到國家版權局提交修法建議稿,20多年很快就過去了。在不太長的時間裡,中國藝術市場從幾乎零起點,到佔據世界藝術市場份額第一的位置,整個世界藝術市場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在充斥著投資者、投機商、藝術冒險者的藝術市場,福蘭筆下倒霉和貧窮的“畫家”幾乎絕跡,通過從轉賣藝術品利潤中提成一定比例,用來給藝術家扶貧濟困的理由已不復存在。事實上,那點為數不多的提成費在補償和獎勵藝術創作方面,也暴露出些許寒酸與尷尬。

  根據筆者在2013年對北京部分藝術家的調研發現:藝術家年收入在10萬元以下的佔比約為31%,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藝術家佔比約為69%,20萬元以上佔比約為46%,2/3藝術家在社會平均年收入之上。藝術家首要關心的是作品的(第一次)賣價。關於藝術品轉賣時間,大多畫廊轉賣藝術品時間是在5年以內,有超過1/3畫廊有利即拋,隻有不到10%畫廊轉賣藝術品時間超過10年。藝術品轉賣期短,甚至有利即拋,說明市場心態不夠穩定,與歐洲藝術市場長線投資以期獲利的情況很不一樣。一位著名藝術家繼承人表示,市場上買賣的藝術品2/3以上均為贗品,即使有人把轉賣提成費送來,也不敢收。

  由此可見,雖然我們應當繼續推進對追續權及相關制度的研究,但是,在沒有經過充分論証的情況下,還是不要匆忙出台這項制度。理由是:追續權有可能是一個美麗的“陷阱”!中國藝術市場欠缺規范,贗品、欺詐、偷逃稅款的情況多發,各利益攸關方在這項立法問題上分歧巨大,立法必要性尚未得到充分証明。

(責編:許景(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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