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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喜愛果園”狀告 中山“喜慶果園”侵權

2014年12月19日08:56    來源:南方日報    手機看新聞

  南方日報訊 (記者/鄭平 通訊員/李世寅)今年3月,浙江一家飲料企業在申請証據保全后,一紙訴狀把中山一家飲料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中山企業生產的喜慶果園商標,侵犯了浙江企業喜愛果園飲品的商標權,浙江企業索賠20萬元。兩種飲料僅一字之差,標識是否構成相近?記者昨日從市第二法院了解到,該院以兩種飲料商標有差別,不構成侵權為由,一審駁回了浙江企業的訴求。

  案件緣由 喜愛公司千裡購飲品公証告侵權

  原告喜愛公司是浙江一家從事飲料研發的生產銷售型企業。公司主要生產野生藍莓汁、蘋果醋等飲料禮盒。2007年12月3日,喜愛公司申請注冊“喜愛果園”商標,2010年3月14日獲准注冊,有效期限為10年。

  2014年3月10日,喜愛公司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一公証處申請証據保全,並與公証員到浙江省某農副產品批發市場以普通消費者的身份進入一酒業門市部,購買五箱“喜慶果園”飲料(共三個品種),總金額480元,並向該門市部的營業員索要購貸清單和名片。

  后公証人員將上述物品進行了封存,並對相關市場及門市部的門面、所購物品以及封存的証物等進行了拍照后出具了公証書予以証實。據此原告喜愛公司認為被告喜慶公司為獲取利益大肆篡改原告喜愛公司的商標,生產銷售侵權商品,影響了正牌商品的市場,且由於侵權商品質量低劣,影響了原告喜愛公司的聲譽。

  喜愛公司要求喜慶公司及其門市立即停止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並要求兩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並承擔維權費用24262元。

  在庭審過程中,喜愛公司將其在浙江購買的三箱不同的飲品用於質証,並現場予以拆封比對確認。喜慶公司否認喜愛公司購買的被控侵權產品由其生產,但確認被控侵權物品的瓶身及包裝盒上標注的制造商名字、地址、網站、電話與喜慶公司的一致。

  法院判決 兩商標有差別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控侵權商品與原告的商品屬於同類商品,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判斷二者是否相同或相似。被告商標中的漢字經過藝術化處理,原告的商標僅對漢字加粗,二者視覺效果不同,不會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及誤導。

  法院進一步從兩者的含義分析,果園是通用名詞,兩者的區別在於“喜慶”與“喜愛”,喜慶是歡慶的意思,屬於形容詞,而喜愛是喜歡的意思,屬於動詞。

  由於浙江喜愛果園商品上實際標注的商標與他們本來申請注冊的商標又有區別,法院隻能將注冊商標與喜慶果園商標進行比對,發現喜慶果園產品使用的標識,與浙江喜愛公司的注冊商標存在明顯不同,不會引起普通消費者的混淆及誤導。法院一審駁回了浙江喜愛公司的訴求。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擅自改變注冊商標得不償失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長法官郭寧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一種商品的商標是否侵害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可從兩方面進行判斷:首先,兩種商品是否屬於同類或類似商品,其次,兩者使用的標識是否相同或近似。

  本案原告與被告生產、銷售的產品都是飲料,符合商標侵權的第一個構成因素,但構成商標侵權還要需對兩者的商標進行比對。而原告在其商品上實際標注的商標與原告申請注冊的商標有區別,而我國法律明確規定權利人必須使用與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因此,隻能將原告的注冊商標與被控侵權商標進行比對,兩者經比對后,不構成近似,被告亦不構成侵權。

  郭寧提醒,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權利人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使用注冊商標,不可擅自改變,否則不僅其權利得不到保障,還有可能導致已注冊的商標由於長期被閑置而被撤銷。

(來源:南方日報)

(責編:趙竹青、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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