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開始實施的《反壟斷法》是一部與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階段相適應的法律,立法原意是制止經濟領域中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簡而言之,《反壟斷法》保護競爭格局,而不是保護某一個或幾個競爭者。
《反壟斷法》實施6年來,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國家工商總局三家執法機構的執法經驗更加豐富,執法水平也逐步提高,反壟斷執法也沒有因企業性質不同而區別對待。
國家發改委查處了多起影響力較大的壟斷案件,其中包括備受民眾關注的中國電信、聯通案,三星、奇美等6家企業操縱發光二極管(LED)價格案,以及近期處罰的日本企業固定汽車零部件價格案。截至今年8月底,國家發改委查處企業及行業協會組織共計335家,其中外資企業33家,約佔其查處企業總數的10%。商務部受理的案件數量最多,截至目前已審結900余件,包括24件附條件通過和2件被禁止合並。附條件通過的案件涉及制造業、採礦業、信息服務等5個行業。
國家工商總局在提升執法透明度方面成效顯著,自去年啟用“案例公示平台”至今,陸續公布了16起已審結的壟斷案件,其行政處罰決定書事實清楚、分析詳盡、規范性較強。
總體而言,三家執法機構處理的案件涵蓋各類市場主體,對國企、外企、民企的反壟斷執法一視同仁,不針對任何市場主體,更不針對外資或境外企業,沒有選擇性執法。無論企業性質如何,隻要其實施了排除、限制競爭行為,違反了《反壟斷法》的規定,就會受到反壟斷調查甚至處罰。可見,反壟斷執法並沒有例外。
當前,我國經濟處於轉型期,經濟改革的目的之一是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在市場經濟完善過程中,《反壟斷法》將會發揮更大作用。首先,《反壟斷法》會更加關注管制行業中的企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反壟斷法》不質疑這些企業的壟斷地位,但並不豁免其實施的濫用行為,尤其是拒絕交易、指定交易、歧視待遇等行為﹔其二,《反壟斷法》有助於破除地方壟斷、清除阻礙市場競爭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出於保護本地行業、企業的目的,經常實施類型多樣的排除、限制競爭行為,比如阻礙商品的跨區域流動、制定歧視性資質要求等,《反壟斷法》則有專章規制這些違法行為﹔其三,《反壟斷法》能有力配合管制行業改革。通常,管制行業監管者通過限制准入等方式維持行業內企業的壟斷,但在放鬆管制和加強競爭的互動演進中,監管者逐漸退出,轉而由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據《反壟斷法》維護競爭,從而為行業改革提供法律和制度保障。
隨著經濟一體化浪潮席卷全球,積極推動常態化的反壟斷調查,保証執法無差別對待,保護競爭,促進效率,鼓勵創新,培植競爭文化,夯實競爭政策,是中國堅持深化改革、持續對外開放的應有之義和必然之選。(白 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