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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體轉載勿忘保護著作權

2014年10月10日09:35    來源:天津日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自媒體轉載勿忘保護著作權

  近日中山第一人民法院審理判決了一起因在微信公眾號上擅自轉載他人原創作品引起的著作權糾紛案,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中山市某公司微信公眾號的擅自轉載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判令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1元,並須連續三日在“最潮中山”的微信訂閱號上向商房網書面賠禮道歉。那麼隨意轉載自媒體文章會侵犯權利人什麼權利?普通網民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呢?

  主持 江曉清

  法律支持 國鵬律師事務所

  微信轉發侵犯作者財產權及人身權利

  記者:當下,以微信為代表的自媒體越來越火,其實大多都是在轉載,自媒體是什麼概念?隨意轉載可能會侵犯權利人什麼權利?若構成侵權,則可能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林麗娟律師:自媒體這個概念來自國外,又稱“公民媒體”或“個人媒體”,是指私人化、平民化、自主化的傳播者,以現代化、電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數或者特定的單個人傳遞規范性及非規范性信息的新媒體的總稱。在當今社會,自媒體平台主要包括博客、微博、微信、貼吧、論壇等,這樣的平台比較平民化,隨意性強,但也容易缺乏約束。

  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作者獨創完成的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作品,具有外在表達的獨創性和載體形式的可復制性等特點,無論其是通過傳統媒體還是通過互聯網發表的,隻要符合著作權法所規定的“作品”特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

  首先,隨意轉載、轉發文章或其他創作品,可能會侵犯作者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依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2條的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所以如果未經作者許可進行傳播的,則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其次,如果轉載文章或其他作品時未標注作者署名,甚至篡改原作的,則同時構成對作者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這種行為,是屬於《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的侵權行為。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一旦認定為侵權,則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怎樣防止轉發微信無意識侵權

  記者:自媒體平台本身就是公共分享平台,轉載是很普遍的形式,那麼都會構成侵權嗎?如果涉嫌侵權,大多數轉發或轉載的人都是無意識的,怎樣防止無意識侵權呢?

  張克律師:由於微信等自媒體平台是新興的傳播方式,我國法律對這些形式的著作權保護還沒有特別細化的規定,因此本著保護著作權利人的精神,我們一般會參照《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來判斷涉及著作權的侵權行為。

  但由於網絡是公共平台,其本質特征就是即時性和共享性,為了更加符合當前網絡傳播這一特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社、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對於這種規定,一般稱之為“准法定許可使用”或“默示許可使用”,以默示許可的形式來促進網絡傳播的發揮,只是仍然強調轉載行為必須注明出處而且支付報酬,否則就構成侵權。因為默許轉載並不表示權利人沒有著作權,也並非放棄著作權,而是權利人行使作品著作權的一種特殊方式。

  應注意的是,微信用戶也分為個人用戶和公眾號。如果一個作品僅僅在數量有限的微信朋友圈內私下轉發,一般不屬於向公眾傳播的行為,因此可不受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控制。一般來講,微信是一個分享平台,所以除非特別聲明,否則發布信息就意味著默許轉發,在標明作者轉發的情況下不構成侵權﹔如果改變署名冒稱原創,則構成著作權侵權。但公眾號多是企業或團體的公用空間,面對的群體為不特定的人,而且大多承載了宣傳本企業形象的職能,很有可能會因該公眾號的宣傳而獲得利益,屬於附屬營利性質的行為,那麼公眾號在轉載或轉發時應承擔更多的責任和義務。

  無論是個人用戶還是公眾賬號,轉載者要防止無意識侵權,應承擔一定的注意義務:

  一是轉載時必須注明原出處及原作者姓名,並不得侵害原著作權人的其他合法權益,如不得擅自篡改原作者姓名、不得擅自變更作品內容等﹔二是轉載行為須是無償行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果轉載者轉載的目的在於利用他人的作品獲取經濟利益,那麼就侵犯了原作者的著作權,轉載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三是如果原作者在作品中注明有“不得轉載”的標記,那麼其他用戶就不能進行轉載,否則原作者有權依據自己已保全的“不得轉載”証據,訴請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自媒體傳播知識別忽視知識產權保護

  記者:權利人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何平衡著作權保護和自媒體傳播之間的矛盾?

  李寧律師:新媒體在發展中之所以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首先是緣於網絡即時性、共享性和交互性的特性,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部分自媒體素質不高,在傳播信息過程中具有較大的隨意性﹔其次,網絡傳播的成本低,網民的網絡傳播權利保護意識淡薄,缺少網絡傳播審查機制,當前網絡侵權較難取証,也造成了侵權的發生﹔再次,維權訴訟過程漫長、舉証繁瑣,違法成本極低,但維權時間、精力和財力成本極高,讓多數權利人選擇沉默。

  微信著作權的保護不僅僅靠外部力量,作為權利人也應提高著作權保護意識。個人或企業利用微信公共平台時亦要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首先,微信用戶應當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風險防范意識,採取積極措施防止自身著作權受到侵害,並在遭受侵害時積極維權。其次,應當注意自身行為,尊重他人著作權。用戶之間可以簽訂知識共享協議。根據此協議,隻要用戶遵循“署名”和“保持作品完整性”原則就可以非商業性使用他人的“微作品”,促進知識交流與共享。

  互聯網行業發展本來就是“野蠻”的、呈幾何形增長的,“野蠻生長”之后需要規范,對於微信等自媒體的管理,既要維持自由、共享的活力,又要注重對著作權的保護。如何掌握二者之間的平衡,已不隻限於法律專業領域,而需要全社會共同參與探討與解決。在相關法律完善以前,要讓管理政策與時俱進,平衡好促進行業健康發展與版權保護的關系。必須從技術手段上建立主動防范措施,並提高網絡用戶本身的道德及自律水平。法律更新要與技術變革同時俱進,法律必須賦道德於技術,唯有這樣才能有效地杜絕當前自媒體作品侵權現象的發生。

  自媒體平台自身也應當提高版權意識,採取諸如熱門作品報警審查機制等科學技術措施,強化與著作權人的合作,建立利益合作機制,共同實現原創和分享、學習和傳播的良性互動。

  怎樣才能既保護微信創作人的合法權益,又維護自媒體傳播知識的積極功能呢?

  一是要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服務提供商建立微信作品授權機制,微信用戶在發布微信時可以選擇設置不同的轉發權限。比如在界面上增設“原創”“署名”“隨意”等“版權表情”備選,如用“原創”表示內容系原創,“隨意”表示允許隨意轉發,“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權,讓使用者自己選擇是否主張作品知識產權。將轉發設置的權利賦予作者,既能保護作者的選擇權,也能發揮微信作品的傳播功能。

  二是要完善信息網絡傳播法律規定。自媒體本身是信息傳播的平台,是傳播知識的有效途徑,應盡可能地發揮其傳播功能讓更多國民受益。對於每天刷新和發布微博、朋友圈內容的網絡個體來說,他們獲取新聞、資訊和閱讀、欣賞作品的渠道,已經不再是或者不主要是傳統媒體,而是與他們存在日常關聯的其他微博和微信用戶。然而,我們正生活在一個充滿答案的黃金時代,智能手機就可以輕易獲取大量信息,自媒體就是一個很典型的傳播方式,分享知識,共同學習,“人人都是麥克風”。不少網民在成為內容消費者的同時,也成為了內容生產者。自媒體是一種與傳統發行和傳播完全不同的傳播媒介,是對傳統以私權保護為基礎兼顧利益平衡原則的著作權制度的巨大沖擊,公眾號轉載文章不標明出處或作者的行為,或許是無意的,若嚴苛地將之界定為侵權,似乎略顯偏頗,因此應對《著作權法》相關條款進行修訂。《著作權法》對於“合理使用”行為採取列舉式的方式,但顯然其列舉的使用方式已不適用於自媒體的傳播方式,可適當降低自媒體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界定若傳播人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善意、傳播范圍較小、轉發次數較少的情況下,可不認定為侵權,既節省了執法資源,也可以為知識的傳播營造健康的環境。

  當今社會是知識社會,當今世界的競爭是知識和人才的競爭,隻有知識的不斷創新才能為技術創新和科技創新提供指導。創新是民族進步的動力和源泉,是生命力生生不息的保障,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的“創新關系到民族的前途命運”,當前迫切需要的是在全社會形成尊重知識、保護著作權的文化氛圍,如此才能刺激人才積極進行創作,進而提升我國文化創新能力,並在此基礎上促進科技創新和技術創新水平不斷提高,最終提升我國的核心競爭力,實現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江曉清)

(責編:朱妮(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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