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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與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

2014年08月29日09:09    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創新與知識產權司法制度改革

  知識產權司法體制直接關乎到國家創新體系的建設、科技體制改革的成敗,是司法體制改革重要性和迫切性的集中體現。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技術創新的保障,是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導向,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之一。

  知識產權制度在國際上是發達國家向欠發達國家進行技術輸出的制度保障,同時也是發達國家以“合法”方式利用欠發達國家特色科技、文化資源的法律手段。所以,一般來說,科技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總是優先發展,然后推向國際和其他國家。

  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我們不需要或者反對知識產權制度,而是說當初建立的條件不夠完備,准備有些倉促,考慮不夠周全,經驗不夠豐富。是在“拿來主義”的基礎上構建,在談判桌上引進的制度。經過30年的發展需要認真總結經驗,根據我國需求,對引進制度進行改革,使其更加符合我國發展的現實需要,成為推進我國科技經濟發展的、具有本國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實現知識產權司法制度的“三十而立”。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強調了知識產權的重要地位,提出了切合實際的要求,為知識產權制度發展開創了一個新的時期,為知識產權司法體制的改革創造了政策前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打破行政主導和部門分割,建立主要由市場決定技術創新項目和經費分配、評價成果的機制。發展技術市場,健全技術轉移機制,改善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條件,完善風險投資機制,創新商業模式,促進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以上內容概括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價值功能,目標要求以及司法制度特點和改進方向。這是對多年來我國在知識產權制度發展經驗教訓總結的基礎上,做出的新部署,蘊含著新期望。

  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發展30年,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主要還是處在制度建設階段,但是這一制度的發揮存在較多問題,制度與現實基礎存在差距,知識產權制度的創新價值沒有得到發揮,我國技術創新方式和水平與制度不夠匹配。在實際運用中,制度不能最大限度發揮激勵創新的作用。

  市場不再是輔助作用,而是決定作用。所以技術創新的源動力在市場需求,目標是產業化,達到技術與經濟、社會一體化。政府的管理只是嚴格執法,發揮自己份內的職能作用,沒有必要再為了政績做出五花八門的制度“創新”,實際上阻隔了市場和制度的互動,抹殺了產業化對制度的矯正作用。

  我國長期存在的技術成果不能產業化就是漠視市場夸大政府職能的惡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的精神可以解決這一問題,那就是將技術創新不再看作是一項由政府為主推動的工作,而是看作是一項通過市場進行的資源配置活動,從創新的源頭、動力、產業化、資本化、商業模式等相互之間的內在互動,自我驅動的創新機制。這樣,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就要做相應調整,那些照抄照搬的制度就不再適用,要從實際出發,從產業化的終點需要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而不是從概念或某些法系立法原理出發解決問題,因此,知識產權應用性的特征在市場引導下顯得更加突出。(知識產權報 作者 馬治國)

(責編:吳姣(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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