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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之爭:如何融合共贏

劉炳路

2014年08月28日13:56    來源:中國記者    手機看新聞

提要:

最近,傳統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之間的版權問題甚囂塵上,爭論不已。總體,是件好事。這說明幾個問題:一、傳統媒體對著作權的認識和保護比以往更重視,思路更清晰﹔二、互聯網企業利用技術創新,單方面對傳統媒體內容肆意抓取和不對等的利益分配模式有望改寫﹔三、法律規定是明確的,關鍵是運用,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有待明確界定﹔四、市場已經過河,相關政策標准不能還在摸石頭﹔五、表面上是著作權問題,實質上是傳統媒體轉型困境和管理體制問題。

一、糟糕的傳統媒體版權生態

1.傳統媒體的生產成本和版權收益嚴重背離。以《南方都市報》為例, 2009年通過內容對外許可獲酬現金收入178萬元,這些錢養不了10名記者,但整個報社將近4000人。類似《新京報》這樣的綜合性日報,不計印刷、紙張費,每個字的成本已經達到5元,而打包賣給網站的版權核算到單篇稿子單個字的話估計連一分錢都沒有。相對其他媒體,《新京報》可能還是好的,一些傳統媒體甚至連錢都不要,因為互聯網的渠道提供了展示機會。

2.維權成本遠大於維權收益。《新京報》曾經和浙江某網絡公司打過一個官司,被裁定分成7000多個案子起訴,每篇稿子都要公証。取証的復雜麻煩讓很多傳統媒體望而卻步,常常是贏了官司但賠償連訴訟費都不夠,除非証明這篇稿子的成本有多高或者別人為該篇報道支付過較高稿酬的例証才有望提高判決額度,很多媒體止步於繁雜的取証而不願維權。

3.超范圍使用和新內容未獲授權。以往傳統媒體和網站簽署的多是平面內容授權,使用也僅僅是PC端,隨著新媒體時代到來,會生產大量即時新聞,網站也會抓取並使用多個終端,需要重新取得授權。以《新京報》為例,每天呈現在紙上的新聞約70%左右,還有30%的即時新聞、視頻、動漫、整合報道等首發在各個移動終端或者報網,並被快速抓取佔據各網站重要位置,但這些內容的使用必須重新獲得授權,並明確使用范圍。事實上,很多傳統媒體在簽署相關協議時,對內容類型和許可使用范圍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4.侵權的泛濫會重創原創精神。版權問題解決不了傳統媒體根本性發展問題,版權費也救不了紙媒,但侵權的泛濫卻會加速新聞作品質量下滑,會重創原創精神,如果人人都是拿來主義,沒有人再願意去做原創、沒有人再願意扎扎實實做採訪,網媒同樣失去了優秀作品的來源,光靠搞笑段子、論壇發帖、整合歸納、互抄互轉也就失去了內容根基。《東方早報》的“澎湃”新聞項目,要搞原創,全國鋪設記者達三四百人,籌劃一年多了還在內測,相比“今日頭條”,他們走的道路一定會更艱難。

二、需要厘清的幾個問題

1.明確的法律規定和糟糕的執行。著作權法規定了傳統媒體之間相互轉載的“法定許可”,除非有特殊聲明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按照國家標准付費。但在網絡媒體中沒有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這就表示互聯網公司隻要使用傳統媒體的新聞內容,就必須要獲得許可授權,並給予版權費用。但事實上是網絡媒體先用,你不找我拉倒,你找我我就斷開或者刪除,但是影響已經出去了,用戶已經拉到了,長久以來形成了違規使用者強勢的行業生態。

2.稿酬的國家標准太低,“辦法”遲遲未出台。1999年公布的《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原創稿費標准30-100元/千字,2013年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征集意見,也進行了廣泛討論,但至今未出台,《辦法》雖然將標准提高到了100-500元,但下限仍然很低,《新京報》的稿費標准都已經千字500元起了,有的評論、深度報道已達到千字1000元-2000元,國家標准相比相當滯后。前幾天《新京報》新媒體編輯問能不能轉外報一篇稿子,我說隨便轉,就算付千字50元,也僅相當於給本報記者的1/10。國家標准已遠趕不上市場的進程,這還是傳統媒體,而新興媒體、互聯網資金更雄厚,騰訊“大家”主編曾嘲笑我,“大家”的稿費標准早已千字2000元起了。

3.網絡媒體轉載作品需要強制付酬和現行標准太低。可以預見,未來傳統媒體轉載傳統媒體的作品會越來越少,更多的是網絡轉傳統、網絡轉網絡,但規定還是側重於傳統媒體之間,比如《辦法》規定依照著作權法報刊轉載按照千字150元付稿酬,“在數字或者網絡環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使用者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付酬標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其中,“應當”兩個字約束和強制性不夠,況且150元的標准也不高,另外,規定畢竟是指導意見,關鍵是如何談判則考驗傳統媒體。

4.時事新聞和職務作品界定。有觀點認為新聞作品沒有版權,實際上不是這樣,據《南方周末》報道,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三稿中,擬將不受著作權保護的“時事新聞”改為“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也就是說,添加了任何場景、故事、細節採訪的新聞報道都有版權,如此表述可以消除以往的誤解和片面解釋。另一方面,很多傳統媒體未和記者簽署版權約定,維權也是靠個人,甚至作品沒有取得授權,這些都需要傳統媒體厘清並建立相應的版權管理制度。新聞作品一般屬於職務作品,版權應該歸屬單位,或者在和記者(作者)簽定合同時明確約定,避免糾紛和維權時的權利人不明。

三、技術創新帶來的亟須解決的一些問題

互聯網新技術層出不窮,徹底改變了我們的生活,加速了傳統媒體轉型,也給版權帶來了一系列新課題、新挑戰。下面幾個問題需要研究:

1.“轉碼優化”內容處理方式是否侵權?即用戶點擊文章標題后不進行跳轉進入源頭網頁,而是在使用方的界面(客戶端)呈現內容,有混淆來源之嫌,是否侵權,需要給出界定。

2.即使跳轉,流量的數據雖然給了傳統媒體的網站,但是用戶留在了使用方的客戶端,這樣的流量對於傳統媒體有多大意義?

3.侵權的惡意行為界定。知識產權保護中,如果未經允許一直使用一家或者多家作品,侵權達到一定程度,按照相關司法解釋,可以追究刑責。《紐約時報》報道,在文字、圖片作品著作權相關的訴訟中還沒有被使用,也就是無法界定是否惡意。

4.技術中立應該建立在內容的自然產生基礎上,未經授權先抓取、甚至是選擇性抓取,和為特定客戶提供相關內容,使用避風港原則抗辯是否適用?

綜上所述,無論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都當擁抱技術的創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說明中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著作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類,是人的心智,智力的創造,是人的精神財富,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一切創意和創新。

現實是,對於目前媒體生態而言存在兩個極端:一方面是內容的過剩、雷同和重復﹔一方面是優質內容的稀缺。帶來的版權問題是,大量垃圾信息沒有任何價值,而優質內容的價值體現又受制於現實的版權保護困局。

現實的反思是,表象是版權爭端,深層次還有傳統媒體面對日新月異的技術革新與互聯網思維,能否完成自身轉型改造﹔產業的良性發展能否有法律上的保障,強勢的技術方能否讓利內容制造方以使產業生態圈有一個可持續的發展業態。一個良性的可持續的業界生態應該是各方的共贏,傳統媒體的優質內容對接新興媒體介質的平台渠道,實現共同發展。中央領導同志提出的要推動傳統媒體和新興媒體的深度融合發展,也是這個意思,大家一起發展,不要一方的發展建立在對另一方利益的侵害上。

另一方面是體制問題,傳統媒體多屬體制內,而網絡媒體完全是靈活的市場機制,不要讓體制成為橫在融合之間的一條鴻溝,而版權合作又是融合的最初級階段或者方式,廣告分成、共建平台、資本合作、股權投資都有融合的理論可能。新聞生產力的進一步解放和發展,還有賴於管理體制的進一步創新,甚至是過剩生產力的市場化退出。

回到版權,我們錯過了昨天的規范失控階段,今天補上法規制度的完善,在明天還有可能取得共贏的局面。

(作者:劉炳路 新京報傳媒副總裁、新媒體負責人)

 

(責編:吳姣(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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