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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時代誰來保護著作權

2014年08月28日13:52    來源:海外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手機看新聞

“現在微信的東西都是轉來轉去的。要公開道歉?不可能!”在編發了別人原創的內容后,一個名叫“悠然生活”的微信公共賬號如是答復。這個賬號的態度,折射出微信、微博等新媒體火爆背后的一大困境:抄襲、剽竊行為大量出現,而且難以追究。

抄襲現象突出 困擾新媒體原創用戶

重慶王先生是某微信公共賬號的管理員,以發布原創的讀書內容為主,但設立不到一年,就多次受到抄襲行為的困擾。

最嚴重的一次,他發表的一篇原創文章被點擊十萬次,轉發7000多次,多家官方微信、微博賬號也進行了轉載。因為傳播效果好,這篇文章被多個賬號涉嫌二次創作甚至抄襲,其中包括一家電視台知名欄目的公共賬號。公共賬號“悠然生活”也涉嫌抄襲了這篇文章,幾乎一字不改,用於自己賬號的推廣宣傳。

這樣未經原作者同意擅自進行二次創作甚至抄襲並用於推廣宣傳的行為在新媒體平台上並不鮮見。網友“你開開開什麼玩笑”說:“營銷微博真無恥!把別人的微博配個圖就不算抄襲了?那拍電影也用不著注明原著了!”

再短的原創作品都依法享有著作權

早在2011年,知名作家六六狀告《讀者》雜志社未經許可擅自刊載其微博內容,讓眾人開始意識到新媒體的著作權問題。

在傳統的著作權保護領域,人們普遍認為,隻有少數作家擁有著作權。而在微時代,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黃匯認為,一篇原創博文、一條140字以內的微博,甚至是一張原創圖片,根據著作權法規定,不需要登記授權,隻要滿足獨創性要求,原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權,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但是微時代自由轉發評論的傳播特點給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認定增加了難度。黃匯認為,直接抄襲且不注明原作者必然算侵權,而二度創作演繹本身不違法,但是如果未經許可用於傳播甚至盈利就屬於侵權。

如何解決新媒體中屢見不鮮的著作權侵權問題,黃匯認為,各方都必須做出努力。“普通網友和機構在轉載傳播他人原創內容時,要增強法律意識,必須注明來源,尤其是原作者聲明禁止轉載的,必須尊重原作者權利。”“和傳統著作權侵權行為認定一樣,實質性相似是判定侵權的標准。原作者完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

保護著作權要與促進信息共享保持平衡

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新媒體中的著作權問題。近日,國內著名網絡問答社區知乎網聯合國內幾十家媒體和科技類原創內容網站發出倡議,保護新媒體中原創作者的著作權。但是也有人提出質疑,新媒體的發展壯大有力地促進了信息的傳播與共享,如果受到著作權問題的過分制約是否會影響這一初衷?

重慶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小強認為,微時代既要保護原創作者的著作權,也要保護新媒體促進信息傳播與共享的作用,兩者應該形成有機平衡。

張小強建議在新媒體領域中,按照國外設立網絡著作權避風港原則的經驗,首先要適當地擴大作品“合理使用”的范圍。為了促進信息共享,法律可作出規定,除非明確表示不允許轉載,否則就應該允許共享傳播,但必須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權並保護作品完整權。另外,可以將普通網民的引用轉載與機構團體的行為進行區分對待,將非盈利目的和盈利目的區分對待。

(責編:吳姣(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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