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徐瑄
新媒體帶來了傳播及介質的革命,但也給版權保護帶來了新的問題。版權法面臨著如何適應新媒體,更好地保護版權的問題,前提是,必須承認並保護版權,否則將失去一切原創的動力。
新媒體:版權的時代
新媒體是指相對於電影、廣播、電視等傳統媒體的基於數字技術的所有新媒體,特指門戶網站、網絡電視、列車電視、飛機電視、公交車載移動電視、出租車載電視、移動多媒體(包括手機短信、手機彩信、手機游戲、手機電視、手機電台、手機報)、數字電視、直播衛星電視、移動電視、電子郵箱、虛擬社區、博客、播客、數字出版、電子閱讀器、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書店搜索引擎、簡易聚合、網上即時通信群組等媒體的集合。新媒體是數字技術及網絡技術在傳播介質和媒體領域的運用和發展。新媒體創造了一個傳播世界,開辟了一個全新的全媒體時代。一個思想和作品可以在全媒體下迅速傳播到每個人。這將深刻地改變了人們的溝通和交往的廣度和深度。可以很肯定地說,這將從根本上改變人類社會的生活。
新媒體時代是一個版權時代。新媒體時代的本質是運行版權。新媒體快速運行版權,內容就是版權法保護的各種作品,包括已有作品和未來作品、有版權作品和過保護期作品、原創作品和衍生作品等。這些作品借助信息平台並以信息形式進行復制和傳播。版權法保護一切人類需要的有價值、有意義的知識信息和思想信息等,新媒體則能夠使這些信息在同一個時間、不同的空間同時出現,最大限度滿足人們獲取作品的需求。迅速傳播、立刻傳播,為每個人公平地獲取有價值和思想的信息一直是傳媒的使命,新媒體為這個目標實現提供了堅實的基礎。
自1710年第一部近代版權法《安娜法案》頒布以來,版權保護一直為傳播技術的發展提供激勵和再激勵,使印刷技術和傳播技術迅速發展。版權法保護一切創造性作品,甚至專利作品也受版權法保護。因此,版權法保護的版權作品,特指人們一切創造性的表達,口頭作品甚至標題作品,隻要有起碼的創造性,也受版權法保護。產權保護和技術進步就這樣同步進行。伴隨專利保護的激勵和再激勵,信息技術從根本上改變了人們的認知方式,它和傳播技術一起,把人類帶進了這個全信息時代。
版權到底是什麼?
版權作為一種民事權利,就是法律賦予創作者對自己創作的作品的表達、復制、傳播及利用的控制權。它不是專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在因特網中的微博、博文等,隻要是首次公開表達的創造性表達,都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版權主要由人身權和財產權兩部分構成。人身權是與表達者人身不可分割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印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等權利。作品一經創作完成無論是否發表,自動享有版權並受法律保護,版權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不保護作品反映出的思想方法、觀點和事實本身。版權法保護作者的人身權沒有時間限制,作品的署名作為人身權,不因作者的死亡或時代變更而發生改變,一經公開發表署名就確定了歸屬。因為作品的形式不會消失,因此,作品的署名也不會隨時間消失,一部好的作品,可以流芳千古,署名權不會改變——是誰的,就是誰的。
版權的財產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對作品控制收費的權利。作品的創作就是為了傳播,因此,版權法賦予作者對作品控制收費是為了促進作品的傳播,傳播越多、收費也應該越多。傳播最大化理論上應該能夠保証作品的財產權最大化。新媒體時代應該是版權利益最大化的時代,是更多的人選擇從事創作,並可以依靠寫作而富裕起來的時代。
在新媒體環境下,版權法卻遭遇了意外的困境,甚至面臨生存還是死亡的掙扎。一方面,新媒體信息技術和網絡技術使傳播成本接近0,獲取的便利使收費成為爭議性問題;另一方面,新媒體需要運行大量的作品和思想信息,版權的財產權保護期限也為經營者獲取經營信息制造了巨大的障礙。因為版權的財產權保護期最少為作者終生加死后50年,這個保護期限對任何作品都同樣保護標准,因此,向作者購買許可並經許可付費才能使用作品的版權,也為獲取作品增加了談判成本。復雜的版權關系制約了出版,正常的獲取版權許可的途徑很艱難。新媒體時代版權侵權“海盜”與“羅賓漢”並存。海盜的盛行直接侵害了作者的合法權益,導致大量的作者不再投入長期的辛苦勞動,轉而創作“快餐”短期作品。新媒體時代作家維權艱難。
或者,新媒體就是給人類提供的免費的午餐?版權從此消失?人類從此進入了知識共享的空間?很顯然,無法無天的網絡自由是錯誤的。需要重新思考版權保護的期限和方式。
1710年版權保護期限從14年開始的,各國立法逐步延長保護期,28年、50年、70年和90年不等,這個保護期在新媒體時代很顯然是不合適的,那麼,多少時間才是合適的、正當的、平衡的?
版權法如何適應現代媒體環境
網絡是全球性的,網絡競爭也是全球性的。隻有全球聯手才能獲得網絡全球治理的勝利。數字時代下的數字版權問題已成為各國都面臨一個重大難題,其涉及范圍之廣、解決之困難令各國政府和版權界頭疼不已,利益相關各方該如何達成皆大歡喜的協議,還需要各方獻計獻策,爭取早日還數字網絡一個和諧世界。對版權法來說,必須設法在作品創作者和那些認為互聯網是可以免費使用的人之間形成一種和諧的狀態。
WTO的知識產權協議淋漓盡致地表達了發達國家的意願。現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和地區在知識產權特別是版權問題上毫不讓步,不斷訴諸多邊、雙邊條約,以維護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優勢。如何控制盜版,減少網絡上的盜版內容,為正版內容留出更多網絡空間?從美國到德國,從日本到英國、從澳大利亞到巴西,世界許多國家都在研究解決網絡盜版的良方妙計。網絡世界無國界,打擊網絡盜版,任何國家都不能獨善其身。所有創意領域,無論是娛樂、新聞,還是音樂、書籍,新媒體聯手合作已經成為一種趨勢。人類從沒有像今天這樣,需要共同討論共同發展。版權將促進人類的溝通和理解,並尋求最大政治共識。
在全球沒有達成新的版權框架協議前提下,各個國家也不斷嘗試提出改革方案。比如,法國提出“三振出局”法案。該法案要求,若非法下載用戶收到三次警告通知后依然我行我素,互聯網提供商將切斷用戶的網絡連接。法案被法國憲法委員會裁定為違憲,不予通過。法國憲法委員會稱,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媒介已經對民主和自由表達起到了重要作用,政府制裁非法下載的網民,侵犯了民眾享用網絡信息服務的自由。
美國斯坦福大學法學院萊斯格教授在2001年成立了一個公益性版權組織CC(creative commons),這個組織倡導在保護版權的前提下,對知識創造的成果進行合法的分享與演繹,在傳統的權利保留模式以外,提出了一些權利保留的靈活的著作權模式,官方的譯名就叫知識共享。中國的版權也提出了一些“自有許可自助協議”的管理方式。這些方式,都是試圖通過版權法的框架達成對新媒體版權的保護。
版權是一棵智慧樹
新媒體的特征是多元價值、多信息平台、同時使用、統一發布。因此,新媒體的版權運營模式就是一個有效的管理模式。聯合各種媒體、同時首次發表,集權控制收費,就可能獲得豐厚的回報。比如,有些在線網站,通過集權控制的電信和電話等聯合,保証每月、每天的用戶過億,每個月收入也過億。隻要控制准入和收費的關口,收費控制就是成功的。當然,公平合理的價格,及時通知和必要的告知、許可協議簽署和付費同意書等,都是必要的步驟。新媒體針對不同歸屬的作品,應採取不同的許可和付費的方式。必須尊重和保護版權,對已有作品“未經許可的使用”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和代價。
總之,新媒體催生了版權保護的新模式。無論傳統版權法和現代版權法,保護版權都應促進人類共同智慧的增長,而不僅僅是保護作者對作品的控制和限制。
正確理解的“版權”是智慧表達(權)——類似一棵智慧樹。人類需要智慧就好比人類需要大樹,長滿果實的大樹。版權法並沒有把整棵樹都交給個人控制收費。嚴格意義上的版權是這棵大樹的“果實”,隻有果實才賦予禁止未經許可使用,如果侵害必賠償的財產權。樹干是智慧的平台,有樹干才能撐住果實。平台建設是基礎設施。樹葉和在樹下乘涼是智慧共享的領域,它賦予人們免費和低費獲取智慧信息,象征學習自由、模仿自由。而樹根是智慧的資本所在,是人們的創造自由的領域和隱私權的領域。憲法的價值是促進人類共享智慧最大化,途徑是通過保護每個個人的智慧表達權的最大化。版權最終的價值是促進每個個人的智慧人格自由而全面的成長。
按照版權智慧樹的產權結構和比例來安排和管理版權,一定會促進版權的傳播和利用。
(作者系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教授、博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