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廓清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辦理手續的誤區

2014年08月19日10:02    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廓清PCT申請進入國家階段辦理手續的誤區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相關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上半年,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專利申請達到3.958萬件,其中發明專利申請3.9118萬件,同比增長7.7%,實用新型專利申請462件,同比增長41.3%。

  筆者在實踐中發現,目前我國大部分申請主體對PCT體系的了解程度有限,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經常出現失誤,尤其是涉及核心技術專利時,有時會造成不可挽回的重大損失。筆者將結合實際對申請人在辦理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的常見錯誤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建議,希望能提高中國申請人對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了解,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繳足費用

  1.申請費與公布印刷費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應在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繳納1000元寬限費后可延長至32個月)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該手續包括提交申請文件譯文、繳納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900元,實用新型專利申請500元)和公布印刷費50元(僅發明專利申請需繳納),費用與文件均為必要條件,任何一項不符合要求,均無法進入國家階段。

  2.優先權要求費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自進入日起2個月內繳納優先權要求費80元﹔期滿未繳納或繳足的,視為未要求該優先權。

  二、錯過提交國際階段修改文件譯文的時機

  對於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的PCT專利申請,申請人在提交國際階段修改文件譯文時,應嚴格按照專利合作條約和專利法規定的時間點提交,否則,該文件無法作為審查基礎。申請人應當在辦理進入國家階段手續時,最遲應當自進入日起兩個月內提交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九條和第三十四條修改的譯文,並聲明作為審查基礎。申請人僅可以在辦理PCT專利申請進入國家階段的同時,提交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二十八條或第四十一條做出的修改文件,並聲明作為審查基礎。

  申請人在其他時間提交以上修改文件時,相應修改文件僅供實審參考,不能作為審查基礎。

  三、未按期提交証明文件

  進入國家階段的PCT專利申請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的,提交生物材料保藏証明和存活証明的期限是自進入日起4個月,未在該期限內提交的,該生物材料視為未保藏。

  進入國家階段的PCT專利申請在國際階段有不喪失新穎性的聲明的,提交不喪失新穎性証明材料的期限為自進入日起2個月,未在該期限內提交的,視為未要求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

  以上兩種証明文件的提交期限,均自進入日起算,申請人應在屆滿日期前提交。

  四、提交的進入聲明中信息與國際階段最新信息不一致

  1.申請人及發明人信息與國際局傳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進入聲明中填寫的申請人及發明人信息應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中記載的一致,但如果案件在國際階段曾經由國際局發出過“記錄變更通知書”(PCT/IB/306表),記錄了申請人或發明人信息的變更,申請人應在辦理進入手續時按變更后的信息提交。

  2.優先權信息與國際局傳送的最新通知不一致

  進入聲明中填寫的優先權信息應與國際公布文本扉頁中記載的一致,但如果國際局在國際公布文本公布后又發出涉及優先權信息變更的通知書,例如 “撤回優先權要求通知書”(PCT/IB/317表) 或“優先權要求被認為未提出通知書”(PCT/IB/318表) ,則其中所涉及的優先權要求應認為已經失去效力,不應寫入進入聲明中。

  五、提交的申請文件譯文錯誤或不完整

  在審查過程中,經常出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文件譯文錯誤或不完整的現象。如果譯文文本與國際局傳送的原文文本相比僅存在個別術語、個別句子或者個別段落遺漏或者不准確的情況,申請人可以辦理改正譯文錯誤手續,除提交改正頁外,還應當提交書面改正譯文錯誤請求,並且繳納規定的改正譯文錯誤手續費。

  應特別注意,如果譯文文本與原文明顯不符的,該譯文不作為確定進入日的基礎。

  六、提交未被國際局接受的國際階段修改文件譯文

  在國際階段雖然提交過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九條的修改文件,但是由於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而未被國際局接受的修改,在進入國家階段時不能再作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十九條的修改提出。

  在國際階段申請人雖然提交過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三十四條的修改文件,但沒有作為專利性國際初步報告附件傳送的,在進入國家階段時申請人不應當再將該內容作為按照《專利合作條約》第三十四條的修改提出。

  申請人應注意,對於申請人提交的以上兩種未被國際局接受的國際階段修改文件譯文,可供實審參考,但不能作為審查基礎。

  七、提交的証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1.生物材料保藏証明和存活証明不符合要求

  申請人提交的生物材料保藏証明和存活証明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兩種,一種是生物材料保藏單位不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可的國際保藏單位,目前我國僅有兩家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可的國際保藏單位,分別是位於北京的中國普通微生物菌種保藏管理中心(CGMCC)和位於武漢的中國典型培養物保藏中心(CCTCC)。

  另一種是保藏証明中記載的生物材料保藏日期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后,該生物材料將被視為未保藏。申請人應注意,當保藏日期在優先權日與申請日之間時,如果保藏証明涉及的生物材料不涉及優先權且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該聲明,則相應的保藏証明可被認為合格。

  2.不喪失新穎性証明不符合要求

  對於不喪失新穎性証明材料,主要存在的問題有兩種,一種是証明材料出具單位不符合要求,如不是我國政府承認的國際展覽會或不是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組織會議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出具的﹔另一種是証明材料未按規定格式撰寫,應披露的內容不全。

  3.權利轉讓証明不符合要求

  申請人所提交轉讓証明存在轉讓范圍不明確、簽字或簽章不全或錯誤的情況。對於申請權轉讓証明,轉讓証明中應明確轉讓人將涉及的PCT專利申請全部權益或將該案所有在中國的權益轉讓給受讓人,且有雙方簽字或蓋章﹔對於優先權轉讓証明,轉讓証明中應明確在先申請人將涉及的在先申請全部權益或將該在先申請所有在中國的權益轉讓給在后申請人,可以僅由在先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知識產權報 作者 周學平)

(責編:吳姣(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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