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全年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方案》,這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后的最新舉措,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那麼,我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背景有哪些?將主要解決哪些問題?圍繞相關問題,本報記者採訪了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劉春田。
記者:我國設立知識產權法院的背景有哪些?此舉釋放出怎樣的信號?
劉春田:黨的十八大提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三中全會又明確提出探索建立知識產權法院。眾所周知,知識產權制度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的重要規則,也是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創新驅動發展的必要保障。
目前,知識產權法院建設正處於籌劃階段,若規劃得當,有效實施,可以優化審判資源配置,完善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從“質”上提高我國的知識產權司法水平,提高知識產權司法的可預見性,將三中全會提出的“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真正落到實處。
記者:在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格局中,知識產權法院居於何種地位,它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劉春田:知識產權是財產權,屬於私權。財產糾紛決於司法是法治的基本原則。我國目前各級法院設有420多個知識產權審判庭,既積累了20多年的經驗,又暴露出各種各樣的問題。其中,那些突出的、根本的、核心的、足以影響全局的問題,有可能通過設立知識產權法院解決。我認為,這些問題主要有三個:
一是知識產權案件裁判尺度的不統一問題。知識產權案件審理數量不斷上升,以2013年為例,全國共受理近9萬件,除去5萬余件著作權和2萬余件商標權糾紛外,爭議較大的專利案件不足1萬件。再除去被調解的部分,涉及技術和法律難題多、判決尺度不統一、真正受國內外關注、需要花力氣斟酌的案件數量是有限的。但是,正是這些案件突出反映了我國知識產權的司法水平,其國內外影響大,容易給整個知識產權司法造成負面評價。
二是專利權、商標權的確權糾紛循環訴訟,未能貫徹私權司法終局裁決的問題。在侵犯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侵權人常常利用規則對權利的有效性提出質疑,並引發相應的確權程序和訴訟,延宕時日。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民事侵權審判與相關的確權審判二元分立的格局,導致“循環訴訟”頻發,使審判周期過長、審判效率低下。
三是提高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水平,增強我國在國際知識產權司法領域的影響力、話語權問題。
記者:你認為知識產權法院應當怎樣設立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保護知識產權的職能?其業務范圍是什麼?
劉春田:關鍵在於做好總體規劃、頂層設計。作為探索,要有全局觀和前瞻性,“大行不顧細謹”,設知識產權法院應當以解決主要矛盾為目標,減少改革的成本,降低探索的難度,避免走彎路。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院的建議方案有多種。根據歐洲、美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知識產權法院的經驗,知識產權司法的基本規律是一致的。比較成功、影響較大的國家大都採用“層次高、以終審為主,數量少、以一個為主”的方案,著力統一終審裁判標准。針對我國情況,參酌各國的經驗,我認為,若現有格局不變,可以先設一個高級法院,受理來自全國的知識產權上訴案件,主要是專利案件的上訴案件。
中國知識產權審判不缺“地方隊”,缺的是一支“國家隊”。當前,如果僅在組建“地方隊”上做文章,止於量變,無關大局。設上訴高級法院才是質變,猶如畫龍點睛,一筆就可盤活知識產權審判的全局,一舉解決上述三個主要矛盾。
上訴知識產權法院審理的案件應當主要是涉及專利、計算機軟件、技術秘密、集成電路、植物新品種等技術性較強的案件,以及知識產權的確權案件、審查反壟斷法執法部門的裁決案件等。
從保護創新的目標上看,與創新最為相關的主要是技術性知識產權案件,而非所有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早在專利法的起草過程中就曾提起建立知識產權法院的倡議。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法院多數也隻審理技術類案件。同時,這種安排對各地已有知識產權審判組織的業務也不會造成影響。(本報記者 殷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