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要將攝制權並入改編權?”“導演憑什麼成為第一作者?”7月2日,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在京舉辦的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征求意見研討會上,編劇集體吐槽:如果此次修法不能更好地保護原創者的權利,不如不改。
自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以來,送審稿中關於劇本攝制權並入改編權、修改權並入保護作品完整權、導演和編劇的排序等方面內容,在編劇中引發很大爭議。此次研討會上,超過百名編劇以及法律專家參與研討,對相關內容提出質疑,希望能夠得到有關部門的回應。
“攝制權不能並入改編權”
現行著作權法對攝制權與改編權的規定是: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但在送審稿中,攝制權被並入改編權。
“劇本著作權中最重要的就是攝制權。我們並不否認改編權中‘將文字作品制作成視聽作品的權利’含義已經包括了攝制權的部分概念,但攝制權具有獨特性,融入改編權之后,某些地方會形成悖論。”編劇余飛認為,作為把攝制權當作行業命脈的編劇,必須對這種改動進行全面分析。
余飛認為,攝制權與改編權在外延上是有區別的,比如攝制紀錄片《舌尖上的中國》時,欲拍攝某一祖傳美食的制作過程,獲得的授權應是攝制權而非改編權。他表示,目前,在編劇隻轉讓攝制權的情況下,處於弱勢的編劇的劇本常被人任意修改。當然,有的劇本通過改編會更精彩,而大多時候,劇本會被改的面目全非。一旦取消攝制權,編劇隻能授予改編權,制片者和導演、演員們就可以有權隨意改編劇本的結構、主題和人物關系,歷史正劇也可能被改編成穿越劇,這無疑將使原創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形同虛設。
中國電影文學學會會長王興東認為,取消攝制權,就會直接剝奪劇本和文學作品許可拍攝電影電視的一項專有授權。攝制權是劇本作者管控影視作品的主權。制片者購買小說的改編權,請編劇改編成劇本,並與編劇簽訂劇本的攝制權,這兩項權利界定明確,使用合理。而將攝制權並入改編權,就是賦予對方改編原創劇本的權利。
“修改權不可被取消合並”
現行著作權法中,修改權是指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在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兩者被合並為一項:保護作品完整權。
編劇宋方金認為,前者是保証作者自我控制作品質量而適用的專有權,后者更多的是針對許可使用要尊重作者的權利。他指出,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在適用范疇與保護的權利主張方面都有諸多不同,因此,兩者合並就是削減了著作權人的一項主控權利,會給未來司法保護制造混亂局面,為隨意或惡意剝奪著作權人的修改權留下隱患。“修改權是作者具有排他性地控制自己作品的重要權利。因此,越明確越好。”他強調。
“當下影視行業中,侵害劇本著作權人修改權的情況非常嚴重,造成中國影視的文學品位急劇下降。在這種情況下,修改權萬萬不可取消或合並。”宋方金指出,在現行著作權法下,沒有原作者的書面授權,任何人修改劇本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作者失去上位的修改權,那麼下位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就無從談起。
“導演不應成為第一作者”
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九條規定,電影、電視劇等視聽作品的作者包括導演、編劇以及專門為視聽作品創作的音樂作品的作者等。編劇們認為,這一規定突出了導演是影片第一作者,顛倒了現行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修訂草案第一稿、第二稿中編劇和導演的地位排序。
“如果導演擁有視聽作品的著作權,而其著作權又不能像劇本、音樂一樣單獨分割出來使用,那麼,從邏輯上講,導演的著作權就是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然而,目前著作權法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隻屬於制片者。”編劇汪海林認為。他同時指出,把導演放到了編劇的前面,是違反影視生產規律的。從影視創作的流程來講,編劇是上位授權人,授權給制片人,然后才是制片人雇佣導演進行二度創作。“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的排序,如果不是按照創作的過程排序,那麼是依據什麼排序的?如果這個排序只是一種羅列,那麼為什麼要刻意地修改已經沿襲了20多年的排序?”
汪海林強調,編劇、導演等創作者都有署名權,但是,近年來有些導演肆意地放大自己的署名權,侵犯其他合作者的署名權。如果立法不嚴,將會導致影視作品署名權侵權事件頻繁發生。
“就我國實踐而言,制片者購買劇本許可使用的攝制權,聘用導演來組織眾多藝術家參與創作。導演僅是影視作品作者之一,要依靠攝影、美術、錄音、演員等其他創作者的創作,因此導演是沒有獨立的版權,無權超越編劇而成為第一作者。”王興東強調,將“編導關系”改變成“導編序列”,是違反科學規律的。
“列舉不要遺漏劇本類別”
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五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表達。”同時規定,“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劇本沒有出現在例舉中。王興東認為,劇本從來就是重要的文字作品,蕭伯納和尤金奧尼爾曾因劇本而得諾貝爾文學獎。無論是戲劇劇本還是影視劇本,均屬具有文學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他指出,之前,中國電影文學學會多次建議將劇本明確列入文字作品之中,但未被採納。而日本和德國的著作權法都明確將劇本列入文字作品的定義中。
而對於劇本的許可權和支付報酬權,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十九條規定:“制片者使用小說、音樂和戲劇等已有作品制作視聽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如無相反約定,前述已有作品的著作權人根據第十六條第二款對視聽作品的使用享有專有權。”編劇閆剛認為,制片者是不能直接使用小說來制作視聽作品的,而是使用劇本來制作視聽作品的。為何要將劇本隱藏在那個“等”字裡?這樣會為不法者侵害編劇的利益提供可乘之機。他認為,刪掉劇本的使用許可權,等於剝奪了劇本版權的財產權。他表示,此次修法的第一、二稿強調了劇本許可權,卻在送審稿裡刪除了,需要給編劇一個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