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的深入實施和創新型國家建設的穩步進行,專利行政執法工作得到了進一步加強,其與司法保護進行有效銜接,發揮各自優勢,使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有了更好的保障。
湖北省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於2013年辦理了一件專利侵權糾紛案,充分發揮了專利行政執法工作的優勢。
該案涉及一起藥品專利侵權糾紛。2002年,湖北長久生物藥業有限公司(下稱長久藥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武漢宏生不育症中醫院(下稱宏生中醫院)簽訂合同,合同中明確規定,醫院的法定代表人徐宏生是發明專利“復方龍首沖劑”(下稱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是治療婦女不孕不育的中藥(專利號為:ZL98113607.9)。宏生中醫院委托長久藥業生產復方龍首沖劑,未經許可,長久藥業不能從事委托生產藥品的銷售活動。同時,雙方還在合同中約定,如果徐宏生欲轉讓涉案專利的專利權,長久藥業“享有優先受讓權”。
但雙方在合同簽訂后並未嚴格執行合同約定。2009年,徐宏生將宏生中醫院連同涉案專利權一並出售,買受人將醫院更名為武漢宏昇生殖健康中醫醫院有限公司(下稱宏昇中醫院),並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了專利權轉讓變更手續。隨后,宏昇中醫院發現,長久藥業未經其許可擅自銷售和許諾銷售復方龍首沖劑。2011年11月,宏昇中醫院將長久藥業訴至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長久藥業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50萬元。
在這起專利侵權糾紛中,由於涉及到侵權糾紛與合同轉讓糾紛,雙方當事人意見分歧較大,而且專利權的原所有人一直不見蹤影,法院在審理后決定,將該案委托給武漢市知識產權局調解處理。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接到案件后,依法成立案件合議組。通過多次單獨或同時約談雙方當事人,與他們一起分析法院對這兩起案件進行判決可能的結果,尋找當事人雙方的利益結合點。最終達成由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對涉案專利進行評估,按照評估價格由宏昇中醫院和長久藥業公司分別出讓和受讓該專利的方案。為了保証調解的順利進行,雙方當事人約定分別將30萬元存入武漢市知識產權局的賬戶,作為履約保証金。
最終,宏昇中醫院和長久藥業公司分別向武漢中院提出撤訴申請,同時,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向武漢中院發出調解結案的復函。不久,在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執法處和武漢中院知識產權庭的監督下,資產評估公司公布了涉案專利的評估價格。雙方當事人據此簽訂了專利權轉讓協議,該案得到了圓滿的解決。
武漢市知識產權局在該案司法審理陷入困境時,另辟蹊徑,採取調解的方式巧妙化解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取得了雙贏的結果,真正保護了知識產權和專利權人的利益。(知識產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