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這次處理的是一件專利行政復議案,由於申請人上虞市華亞電氣有限公司(下稱華亞電氣)不服被申請人紹興市科技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而提起了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談起這件專利行政復議案件,浙江省知識產權局辦案人員表示,通過對此案的處理,提醒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執法人員要注意合法規范,避免程序上的違法。
2011年12月30日,紹興市科技局作出紹科知案〔2011〕第6號處理決定,認定華亞電氣侵犯涉案專利權。華亞電氣不服,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紹興市中院裁決,撤銷原處理決定,要求紹興市科技局重新作出行政處理決定。2012年6月21日,紹興市科技局未再次組織口審即重新作出了紹科知案〔2012〕第2號處理決定。因程序違法,該決定被紹興市中院於2012年10月8日撤銷並要求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紹興市科技局不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2013年4月3日,紹興市科技局重新組成合議組並進行第二次口審后,第三次作出紹科知案〔2013〕第1號處理決定。華亞電氣不服該處理決定,於2013年6月13日向浙江省知識產權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在復議過程中,浙江省知識產權局認為紹興市科技局在第三次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過程中,無違法行為,決定維持該行政處理決定。
此后,華亞電氣向紹興市中院提起行政訴訟,紹興市中院於2014年1月6日作出行政判決維持紹科知案〔2013〕第1號處理決定﹔華亞電氣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浙江省高院於2014年3月14日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點評:
該案焦點在於行政處理中應如何避免程序上的違法。紹興市科技局在行政訴訟敗訴后,吸取教訓,依法組成合議庭,並依據第二次口審內容,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並在后續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中得到支持。此案對專利行政執法人員如何規范執法程序,正確應對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知識產權報報 記者 姜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