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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劍鋒上的平衡藝術

2014年06月19日08:57    來源:國家統計局網站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反壟斷:劍鋒上的平衡藝術

  如果把知識產權保護比作一把雙刃劍,那麼,在知識產權語境下的反壟斷行為無疑是在劍刃上行走。

  從華為公司與美國交互數字公司(IDC)標准必要專利之爭案,到國家發改委接到相關的協會和企業對高通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歧視性專利收費舉報展開調查,近年來,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反壟斷戰爭愈發牽動業界的神經。

  6月1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公告,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規定》在工商機關的職責范圍內,對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進行細化,對經營者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等行為亮起紅燈。有關專家指出,《規定》從實際需求出發,呈現出很多亮點,對於知識產權領域的反壟斷執法具有積極意義。

  因需而設

  從2009年啟動相關工作至今,這份面向公眾征求意見的《規定》,伴隨著很多爭論,也凝結了很多期待。

  “《規定》在性質上屬於反壟斷法在實施過程中的一些細化性的配套規章,是反壟斷法在知識產權領域適用的具體規則,因此它以反壟斷法為依據,並且不得與其相抵觸。”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成員、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常務副院長王先林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據介紹,我國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產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這一條款表明了我國對知識產權領域實施反壟斷法的基本態度,即不否定知識產權權利人依據知識產權法行使權利的正當性,但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濫用知識產權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

  “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反壟斷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經濟社會發展中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出台相關規定非常必要。”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王曉曄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規定》的積極意義給予充分肯定。

  因地制宜

  “從某種意義上說,《規定》展示的是我國反壟斷法的知識產權領域實施試驗版或者知識產權領域細化指引篇的設計草圖。”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陶鑫良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指出。

  據悉,《規定》對很多壟斷行為亮起紅燈。禁止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達成壟斷協議﹔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行使知識產權的過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明確專利聯營、標准制定和實施中的行使專利權行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以及濫發知識產權侵權警告函等行為是否構成壟斷……

  此外,《規定》第七條還特別明確提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在其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的情況下,拒絕許可其他經營者以合理條件使用該知識產權”。與此同時,《規定》還對認定知識產權構成生產經營活動必需設施需要考慮的因素加以明確。

  “這是一個相對合理的、折中的規則。”王先林認為,“對此問題,國內國外的做法和看法都不一致,根據反壟斷法和中國市場的實際情況,《規定》明確拒絕許可知識產權有可能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但是將其隻限定在知識產權構成必需設施的情況下,而且對其適用的條件進行了比較嚴格的限定。”

  任重道遠

  “保護知識產權以激勵創新和反壟斷以維護競爭都是現代各國重要的政策選擇,但是,這兩種政策存在一種比較微妙的關系。”王先林指出,在國外知識產權侵權訴訟實踐中一般是被告以知識產權濫用進行抗辯或者反訴,而我國目前的案件往往是在反壟斷訴訟中由被告以知識產權保護來抗辯。

  “華為公司與美國交互數字公司的反壟斷糾紛案和國家發改委對相關企業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反壟斷調查備受關注,今后這類案件也會逐步增多。而由於這個領域的問題更為復雜、敏感,涉及反壟斷與保護知識產權之間的平衡,因此需要更為慎重,在必要時可引入經濟學的理論加以分析。”王先林強調。

  “一方面,知識產權領域內的反壟斷規制迄今仍然是一個世紀性的課題和世界性的難題﹔另一方面,我國反壟斷法的實踐時間短,實踐經驗有限,更需要‘且行且推進,且進且優化’。”陶鑫良強調。(知識產權報 記者 張海志)

(責編:馬麗、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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