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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

2014年04月24日18:43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手機看新聞

人民網北京4月24日電(馬麗 趙竹青)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今天表決通過批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簡稱《北京條約》)。

《北京條約》於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開的由中國政府承辦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上成功締結。此次外交會議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我國舉辦的第一個外交會議,《北京條約》則是第一個在我國締結,並以我國城市命名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條約。截至目前,包括我國在內的72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簽署了《北京條約》,其中,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和博茨瓦納共和國已經正式批准條約,我國將成為第3個批准條約的國家。《北京條約》需要至少30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批准或加入后方能生效,我國批准該條約,將對該條約早日生效起到很大推動作用。

國家版權局副局長閻曉宏介紹,《北京條約》的談判從開始到2012年成功締結,經歷了近20年的時間,中國政府為條約的締結做出了巨大努力,發揮了積極作用。《北京條約》是我國參與國際組織有關議程和規則制定、維護國家利益的成功范例,反映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提升了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的國際形象和影響力。

閻曉宏強調,“《北京條約》關注的是著作權中表演者的權利”。他舉例,作家老舍先生對其作品《駱駝祥子》擁有許可該作品搬上話劇舞台的表演權,這是著作權法的保護范疇第一種類型的權利,即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這是作者的權利﹔而演員張豐毅因在《駱駝祥子》中扮演祥子而享有“許可他人從表演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的權利,即第二種被保護類型的“表演者權”。也就是說,表演者(如歌手、演員等)依法享有的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時的形象、動作、聲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動的權利,包括對其表演進行現場直播、錄制、制作音像制品發行,以及通過網絡進行傳播的權利,這是表演者的權利,屬於作品傳播者所享有的鄰接權的一種。

《北京條約》關注的保護領域是表演者權,旨在建立對表演者聲音和形象給予全面保護的新的國際規范。批准《北京條約》,有利於完善我國的著作權法律制度,保障表演者的權益,激發表演者的創作熱情,推動影視產業、演出產業的發展,更好地挖掘、推廣我國傳統民間表演藝術,推動中華文化更好地走向世界。

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於慈珂今天下午在做客人民網訪談時對條約的出台背景也做出解讀。他介紹,此前涉及表演者的國際公約包括《羅馬公約》等隻規定了表演者“聽”的權利,即對聲音的保護,不能滿足互聯網條件下對包括表演外形、表演形式等“像”的權利保護。“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多年前就開始談判這件事情”,於慈珂透露,“這個條約談了二十幾年,一直談不攏”,直到2012年6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功召開保護音像表演外交會議得以成功締結。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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