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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報集團版權聲明引討論 紙媒拒當網媒“打工者”

趙新樂

2014年04月09日09:27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報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重報集團版權聲明引討論 紙媒拒當網媒“打工者”

  重慶日報報業集團不久前分別在旗下主要媒體及《中國新聞出版報》發布版權聲明稱,集團下屬各報刊網和平台享有的版權內容,僅限在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所屬系列媒體上作為第一網絡平台發布。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疇外,未經集團書面授權許可,其他任何網站都無權使用。

  此聲明一經發出,立即引起廣泛關注。在網絡媒體長期大量低價或無償轉載傳統媒體新聞作品的現實背景下,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一紙聲明吹響了向新媒體維權的號角,旗幟鮮明地拒絕再當新媒體的免費“打工者”。

  對於傳統媒體而言,記者稿件的著作權歸誰?網站轉載哪些新聞稿件是合法的?國外傳統媒體有哪些成功經驗值得借鑒?本期《版權周刊》特別聚焦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之間的版權糾葛。

  新聞背景

  3月12日,重慶日報報業集團分別在旗下主要媒體及《中國新聞出版報》發布了《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說明》,稱重慶日報報業集團下屬各報刊網和平台享有的版權內容,僅限在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所屬系列媒體上作為第一網絡平台發布。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合理使用范疇外,未經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書面授權許可,其他任何網站都無權使用本集團享有版權所涉內容。

  這是繼《新京報》幾年前為7000多篇稿件維權之后,傳統媒體再度大規模發聲。在網絡媒體長期大量低價或無償轉載傳統媒體新聞作品的現實背景下,此聲明一經發出,立即引起眾多傳統媒體、互聯網及版權專家的關注。各種聲音隨即而出,既有傳統媒體的叫好聲,也有網站的質疑聲。

  對於傳統媒體而言,版權保護的難點究竟在哪裡?維權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國外傳統媒體有哪些成功的經驗值得借鑒?本期“特別關注”聚焦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之間的版權糾葛。

  核心提示

  ★記者稿件是否屬於職務作品以及著作權歸屬,關鍵要看記者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合同。

  ★一般情況下,著作權歸記者,報社可以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

  ★勞動合同中有版權條款或簽訂了轉讓合同時,記者隻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報社。

  ★維權聲明具有普法意義,但即使沒有聲明,報社仍可依據《著作權法》維權。

  版權聲明

  1.凡在互聯網上以商業目的傳播××報業集團所屬系列媒體相關內容的,必須事先獲得授權。

  2.在獲得使用××報業集團系列媒體版權內容時,不得篡改內容,摘錄時不得違背文章原意。同時,在轉載網頁中必須注明來源,並加注鏈接。

  ……

  聲明將給違法者帶來壓力

  □對話人:西南科技大學新聞系主任 劉海明

  《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 趙新樂

  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發表的《聲明》為何會在社會上引起這麼大關注,國內報紙版權保護的難點究竟在哪裡?曾出版《報紙版權問題研究》的西南科技大學新聞系主任劉海明日前就這些問題接受了《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的採訪。

  《中國新聞出版報》: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版權聲明為何社會反響巨大?從《聲明》上看,重慶日報報業集團對於版權的規范與其他媒體的區別在何處?

  劉海明:此事社會反響巨大有兩個原因:一是類似的聲明在報業雖有但不多,且針對性弱。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版權聲明主要針對本地區的受眾,對於習慣粘貼復制報紙新聞的地方網媒來說,鮮明的地域因素讓其感到了壓力。二是報業集團發表的版權聲明數量有限。這類聲明的認知價值較大,因此,引起社會關注並不奇怪。

  新聞媒體的版權聲明基本依據的都是我國的《著作權法》,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的聲明與其他媒體的並無本質區別。如果說有不同,那就是重慶日報報業集團版權聲明的主張更為具體,措辭更為嚴厲,給違法侵權者造成的壓力更大。

  《中國新聞出版報》:據您了解,現在報業在版權的規范和保護上都採取了哪些措施?不同媒體類型是否會有不同的保護措施?

  劉海明:報紙在保護版權方面做法有很多。廣州一些報紙採取電子版下午上網的做法,以保証其報紙上午零售的正常進行﹔有的報紙採取電子報“付費牆”的做法,第一天的報紙可以免費在線閱讀,從第二天起讀者就需要付費閱讀,如《人民日報》﹔有的報紙強化訴訟,對不經授權轉載其報紙新聞的網站提起訴訟,如《新京報》﹔還有的報紙在頭版下面刊載版權聲明,以告誡讀者尊重其版權等。

  當代社會的媒體類型在逐漸增多,報紙的版權保護除了針對報業同行之外,還不得不針對廣播、電視、網站和圖書出版甚至印刷企業採取相應的措施,因為這些媒體、企業都可能侵犯報紙的版權。

  《中國新聞出版報》:目前媒體在版權保護問題上普遍存在哪些問題?具體到報紙媒體,維權的難點何在?

  劉海明:媒體在版權保護上普遍存在的問題是:要麼版權意識淡薄,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了還渾然不覺﹔要麼維權意識淡薄,侵權者難以得到懲罰﹔要麼隻主張自己的版權權利,在實踐中未必尊重同行的版權權利。

  報紙版權維權的難點在於,現有的《著作權法》對新聞作品的保護力度太弱,媒體維權的成本相對較高,即便勝訴也有點“得不償失”。再者,即便勝訴了,在執行判決上也有難度。

  《中國新聞出版報》:據您了解,發布了維權聲明的報社是否都與自己的記者簽訂了版權協議?如果沒有,是不是就意味著報社沒有維權資格?

  劉海明:據我所知,報社與自己的記者簽訂版權協議的並不多,因為媒體和媒體從業者的版權意識普遍淡薄,一些編輯記者甚至不知道什麼是版權協議。如果沒有專門的版權協議,報社和員工之間的版權權利不明晰,無論是報社還是記者,維權時都會遇到問題。

  《中國新聞出版報》:報社的版權聲明能否對非法轉載起到約束作用?

  劉海明:對於這個問題,我持保守態度。聲明只是一種姿態,其象征意義大於實際意義。其實,即便沒有這樣的聲明,有《著作權法》作為依據,任何侵犯報紙版權的行為,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聲明,不過是重復法律規定而已,具有普法的意義。

  報社維權應具備哪些條件

  □本報記者 鄒韌

  從我國《著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傳統媒體究竟擁有哪些權利?報社要想維權應該具備什麼條件?作為維權聲明的發起方,重慶日報報業集團在版權保護方面又做了哪些有益的嘗試?《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4月1日和4日就此問題先后採訪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副主任索來軍和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法律事務部副主任邱敏。

  記者稿件著作權歸誰取決於是否與單位簽訂合同

  很多人都認為,記者因工作需要採寫的稿件肯定是職務作品,對此,索來軍解釋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16條,公民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是職務作品。由此可以看出,判斷職務作品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作品因工作任務而創作。那麼,如何劃分工作任務呢?一般來說,單位應當通過各種方式明確工作任務的具體內容或者范圍,比如用專門下達任務的方式,或者通過制定崗位職責來明確等。

  如果確定是職務作品,著作權是不是就一定屬於報社呢?索來軍表示,《著作權法》對此規定了兩種情況:一是一般情況下,著作權歸作者,但單位可以在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二是作者隻享有署名權,其他著作權都歸單位所有。而屬於第二種情況的又分兩種:一是主要利用單位物質條件創作的作品,比如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和軟件等﹔二是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合同中有此項規定。

  因此,記者稿件是否屬於職務作品以及著作權的歸屬,關鍵要看記者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合同。而記者在簽訂合同之前創作的稿件,還要看是否屬於職務作品,如果不是,記者依然享有全部著作權﹔如果屬於工作任務,記者可以享有著作權,但單位可以優先使用稿件。而對於記者在與單位簽訂合同之前創作的作品,包括不屬於職務作品的稿件和無法確定的稿件,單位可以通過與記者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獲得著作權。

  邱敏告訴記者,重慶日報報業集團正在逐步解決記者和報社之間的版權歸屬問題。目前,集團與《重慶晨報》的134名採編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設定了相應條款內容,規定記者、編輯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報社,且首發媒體應當是所在單位,記者編輯有署名權。被外媒轉載所獲稿費歸作者,採編人員對其利用業余時間創作的各類非新聞類作品享有著作權。

  新聞稿件中哪些可以合理使用僅限三類文章

  對於新聞稿件而言,是不是未經授權就一定不能轉載?索來軍分析說,根據我國《著作權法》有關規定,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可以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在以上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而這裡要注意的是,首先隻限於媒體之間的轉載,不包括其他轉載方式,如圖書出版。其次,能轉載的也隻限於政治、經濟和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最后,如果作者發表聲明不讓轉載的,則不能轉載。《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排除記者的稿件,因此,記者寫的這三類時事性文章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轉載。

  如果超出合理使用范圍使用新聞稿件,就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著作權人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和賠償損失等。對於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人可以請求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侵權人進行行政處罰。對於嚴重的侵權行為,還可以追究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對此,邱敏介紹,重慶日報報業集團內部有規定:首先,屬於法律、法規規定合理使用范疇的,不需要許可,也不用付費﹔其次,媒體之間相互置換、轉載的,逐步通過協議明確,相互許可﹔再次,對以贏利為目的的網站,要求其按集團制定的統一價格支付費用,如遇侵權行為則採取公告、投訴、起訴等維權方式﹔此外,對公益性網站和經濟落后的少數民族地區網站許可使用。

  對約稿和自然來稿如何維權簽訂授權合同

  報紙除了刊登本報記者採寫的稿件外,還有自然來稿和約稿。對於這類稿件報社如果想維權,又該如何獲得權利?

  對此,索來軍表示,對於授權許可,《著作權法》沒有明確要求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因此作者給報社的投稿,兩者之間可以通過其他形式達成協議,包括書信、郵件或口頭形式等。而對於報社發表聲明“作者一旦投稿就視為其已將作品授權報社使用,即視為雙方達成協議”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對這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到底是否構成許可協議,要看雙方具體的約定條件和內容,是否真正構成法律意義上的要約與承諾。而對於著作權轉讓,《著作權法》中則要求著作權人與受讓人必須簽訂書面合同。因此,無論報社聲明內容如何,僅憑作者投稿的行為,無法構成書面合同的形式。

  在實際操作中,重慶日報報業集團也考慮到了這個問題。邱敏說,集團大多數採取一對一相約或向相對固定的撰稿人約稿,而報社和通訊員之間的稿件問題採取的也是慣例做法,未簽訂過相應合同予以明確約定。不過為了理順媒體與通訊員、自由撰稿人之間的版權關系,集團擬於今年4月完成全部各項文本合同和相關合同的簽訂。

  國外媒體如何應對網絡轉載

  □本報記者 鄒韌

  傳統媒體的稿件被網絡媒體肆意轉載,在我國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很多記者因此戲稱自己是網絡媒體的免費打工者。那麼在其他國家,傳統媒體與網絡媒體之間的版權關系如何,有沒有相應的法律進行制約,有沒有成功的案例值得借鑒?4月4日,《中國新聞出版報》記者採訪了武漢大學知識產權高級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導師王清教授,他向記者介紹了一些發達國家的案例和做法。

  據王清介紹,目前,國外最“厲害”的方法是游說議會,通過立法賦予其報紙內容網絡展示的新鄰接權。比如,《德國著作權法》(第八次修正案)於2013年3月22日通過並於同年8月1日生效。其新增的三條內容規定,報紙出版商在報紙出版一年內享有“網絡展示其內容的報酬請求權”,展示單個的單詞和短小的文本不在此列,但該修正案並未明確何為“短小”。這次立法的目的是,禁止搜索引擎和新聞聚合服務提供商在不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展示其報紙內容摘要。目前,意大利、西班牙的相關立法草案也正在審議之中。而在此之前,谷歌公司於2012年年底、2013年年初分別與比利時法語報紙出版商和法國政府達成協議,其中與法國的協議主要內容就是,谷歌公司與法國政府共同設立基金,幫助傳統報紙出版商經營。

  王清告訴記者,在歐美地區有很多涉及“新聞聚合服務”的系列案件,其中近年來比較著名的是Infopaq訴丹麥報紙出版商協會(DDF)案。Infopaq是丹麥一家媒體監測機構,依托“數據捕獲”程序,掃描丹麥的日報和其他期刊中的文章,並抽取摘要發送給用戶。Infopaq將DDF起訴至丹麥地方法院,請求法院承認Infopaq有權不經 DDF及其成員的許可進行“數據捕獲”。結果請求被駁回,Infopaq上訴至丹麥最高法院。2007年12月21日,法院終止程序,將此案提交至歐盟法院。歐盟法院於2009年7月16日和2012年1月17日,針對丹麥最高法院先后提出的問題進行裁決,主要涉及Infopaq“數據捕獲”程序中的4種復制行為:將紙質文本掃描成TIFF格式文件﹔將TIFF格式文件轉化為計算機可以識別的文本文件﹔提取11個單詞的文本摘要並存儲﹔將摘要打印出來復制在紙質媒介上。

  此案中爭議的焦點是:是否使用11個單詞的碎片信息屬於部分復制﹔是否新聞監測活動和抽取摘要需要獲得版權人許可﹔數據抓捕過程中產生的復制行為是否屬於臨時復制﹔如果屬於,那麼是否屬於例外情形。法院認為,儲存11個單詞的摘要以及打印出這些摘要的行為,屬於部分復制。打印出11個單詞摘要的過程不屬於臨時復制行為。法院判決原告的行為和數據抓捕過程在未經被告許可的情形下是不能實施的。此案最終確立了一個標准,隻要被摘錄的內容構成“作者自己的智力創作成果”,就構成侵權。

  王清還表示,其他類似的案件有很多,其中有些是以傳統媒體與網絡服務商最終簽訂授權協議結案,當然也有少數國家判決不侵權。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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