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百度雲移動端,就能立即領取2T永久免費容量。”近日,百度雲網盤的這則廣告吸引了眾多用戶注冊和使用,百度雲也成為網盤中搜索結果最靠前的產品。隨著硬件和帶寬成本的降低以及無線移動網絡的普及,國內各大互聯網公司紛紛推出了各自的網盤產品,華為網盤、網易網盤、小米網盤等如雨后春筍般紛紛面世,給用戶帶來了諸多便利。但記者在採訪中發現,作為信息存儲的服務平台,網盤開發商雖不直接上傳內容,但注冊用戶卻可以輕鬆實現資料的上傳、分享和下載。如果用戶上傳的內容中有侵權盜版作品,並通過售賣這些作品獲利,那麼,網盤開發商能否適用“避風港原則”免責,還是將與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網盤產品成為用戶新寵
網盤,也就是網絡硬盤或網絡U盤,是互聯網公司推出的在線存儲服務。無需隨身攜帶,隻要連上網絡,注冊用戶便可實現各類型文件的存儲、分享和下載等,擁有了U盤的全部功能,且用戶可向服務商購買空間大小。
小張是北京中關村一家知名軟件公司負責產品開發工作人員,由於工作關系需要時常備份工作數據,大容量的移動硬盤不離手。網盤產品出現后,他將數據備份到網絡雲端,如果需要下載,網速穩定的情況下,幾個G的容量十幾分鐘即可實現下載。為保証數據安全,他還進行了網絡加密,他人很難破解和盜取。工作之余,他還喜歡在網盤中搜索其他用戶開放的視頻、音樂和電子書等內容,實現在線瀏覽、觀看和下載。
記者對身邊的朋友進行了簡單調查,15個人中有14個人正在使用各類網盤產品。同小張一樣,除大量數據存儲和傳輸外,他們也喜歡在網上尋找一些網友分享的資料和其他網絡資源。目前,由於各大網絡公司的產品尚在積累用戶和推廣階段,用戶隻要完成簡單的注冊和信息確認,便可永久免費使用超大容量的網絡存儲空間。即便是付費擴容,費用也不高。以百度雲網盤為例,用戶隻需支付75元即可獲得15G容量的一年使用權。其他網盤產品也均有不同程度的優惠。
儲存空間暗藏版權隱患
然而,記者在採訪中發現,有些用戶在利用這一產品進行非法斂財。如有網友在網盤中上傳了大量國內外期刊雜志的最新電子版進行兜售,用戶隻要支付1元至5元不等的費用便可獲得下載密碼。未經權利人許可,在網絡上分享或出售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既是對權利人的不尊重,也存在諸多版權侵權隱患。
“事實上,百度雲等網盤並非行業首創,在此之前,已出現了網絡在線存儲空間產品的網站。同這些網站一樣,其涉及的版權問題非常復雜。”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周富毅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這其中涉及到網友上傳盜版作品,是公開傳送供他人瀏覽下載,還是上傳后進行加密供自己使用,不同情形涉及不同的法律問題。
“用戶將作品上傳至網盤,並向公眾公開存儲地址,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下載作品,屬於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如該行為未經許可,將導致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百度此時的法律定位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商,其是否承擔責任,應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進行判斷。如其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用戶上傳的內容是否侵權,其不應承擔責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王遷對本報記者表示。“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果網盤服務商未及時採取刪除等措施,則要與用戶承擔連帶責任。”北京維詩律師事務所執行合伙人楊安進律師補充道。
同百度文庫模式不同,網盤用戶可對上傳作品進行權限限制,或僅供自己使用,或讓他人獲得瀏覽或下載的部分權限。此種情況下,是否存在版權風險?“如果上傳后沒有向任何人公開,相當於將作品鎖入了自家的保險箱,這並不構成公開傳播行為,只是一種復制行為。這種行為是否構成對復制權的侵權,取決於其是否為個人學習和研究而進行存儲。”王遷表示。楊安進則表示,如果權利人認為自己權利受到侵犯,也可以進行維權。只是取証難,且造成的損失也相對小。此時,網盤公司應主動承擔刪除盜版作品的責任。
針對用戶對上傳他人作品進行售賣非法獲利情形,楊安進和周富毅均認為,用戶此時應當承擔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責任,涉及人身權利的還應當承擔賠禮道歉的侵權責任。如上述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上傳用戶承擔更為嚴重的侵權責任之后,不排除百度方還需要承擔停止侵權和補充賠償責任。”周富毅表示。
責任認定存在諸多爭議
記者就如何防止用戶利用網盤盜版謀利,郵件採訪了百度雲、115網盤等廠商,但截至發稿,均未收到對方回復。不過,記者了解到,各家廠商均在醒目位置刊登了用戶協議和權利聲明,其中明確指出,用戶不得上傳、公開和傳播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如不遵守用戶協議的,一切法律后果將由用戶自行承擔。這樣一份權利聲明在出現版權爭議時,能否成為網盤廠商抗辯的理由?
“網絡服務商的在線協議、聲明,隻能約束用戶和網盤廠商,而不能約束著作權人,也不能免除其對於用戶上傳內容進行審查的義務。因此,類似的協議、聲明,並不能使百度對權利人免責。隻不過,在百度對權利人承擔責任后,可以依據這些協議、聲明向上傳者追償。”楊安進認為。
記者注意到,同蘋果App Store模式不同,網盤廠商並未就用戶上傳資料收取費用或分成,只是就空間擴容收取一定費用。如果用戶上傳了侵權盜版作品,網盤廠商出售空間的費用是否為法律上的直接獲利?對此,王遷表示,出售空間的獲利與用戶向其中上傳盜版並傳播盜版,並無直接關系,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因此不能僅據此認定百度有責任。“百度是否有責任,取決於其是否明知或有合理的理由知道用戶在其空間中存儲了侵權內容。”王遷認為。而楊安進認為,用戶收取空間費用,意味著對免費服務情況下承擔更高的審核義務。如果法院認定廠商侵權成立,其承擔賠償的數額應該比同等情況下免費服務賠償數額要高。(知識產權報 記者 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