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加拿大最高法院在審理奇納公司訴魯賓遜一案中,判定將處於公共領域的構想以創新的方式進行整合為合法行為。這一判決擴展了對藝術家的版權保護,並且解決了與侵權有關的一些棘手的問題。
該案的判決涉及許多問題。對此,知識產權律師巴裡·蘇克曼在一篇博客中寫道:“對於版權律師來說,此案可謂是一個金礦——一處有關最高法院重要版權判決的寶藏。”
他提出,此案“是處理版權領域許多其他核心問題的一個重要判決先例。這些問題包括如何評定一部作品的‘實質部分’遭到復制,如何認定包括利潤計算、非金錢損失和懲罰性損害賠償在內的侵權損害賠償的數額,版權案件中專家的使用,侵權案中的替代責任以及魁北克人權和自由憲章是否規定了版權保護等。”
該案的起因是位於魁北克的一家現已不復存在的動畫工作室奇納公司被判侵權。該案之后四次被上訴至加拿大最高法院。應訴方克勞德·魯賓遜稱奇納的羅恩·韋恩伯格和已故的米雪林·查瑞斯特以及法國迪士尼動畫公司的主管們竊取了他受《魯賓遜漂流記》啟發所構思的一個兒童節目。
魯賓遜所制作的兒童節目《好奇魯賓遜的冒險之旅》於1987年停播。8年后,奇納出台了自己的節目《魯賓遜蘇克雷》。原告認為這是對自己節目明目張膽的抄襲,於是將韋恩伯格、查瑞斯特、奇納以及這個新節目幕后的其他人員及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奇納公司違背了保持善意和忠誠的義務,應對侵權負有全責,判罰被告支付1040萬美元賠償金。魁北克上訴法院幾乎在每次審理時都認同這一裁定,隻不過把賠償金總額下調到160萬美元。
在最高法院首席法官貝弗利·麥克拉克林所寫的一份判決書中,最高法院維持了判定上訴人奇納公司侵權的判決,並部分允許魯賓遜提出交叉上訴,從而恢復被上訴法院降低的賠償金。在本案中,法院仔細權衡了保護藝術創作人的需求和保護公共領域作品免被他人提出所有權主張的重要性。上訴人奇納公司辯稱,初審主審法官錯在從整體上將《魯賓遜蘇克雷》與《好奇魯賓遜的冒險之旅》進行對比。在上訴人看來,法官本應“不考慮”已處在公共領域的任何創意,而僅基於對初始原創構思的侵權情況進行裁斷。
最高法院對這一主張予以一致否決,賦予對公共領域的元素和構思進行整合的行為以創新性。法院認為,上訴人的主張過度關注於魯賓遜作品的每個部分是否為個人原創以及是否受到版權法保護。然而,在判定從《魯賓遜漂流記》中抄襲的元素是否構成魯賓遜在其作品中表現出的他自身技能和判斷這一整體的實質部分時,必須要考慮這些元素的累積效應。如果有証據表明原創想法的出處,那麼僅僅更改他人作品的元素將不足以避免被訴侵權。
此案另外一個有趣的地方在於對專家証詞的接受度。奇納認為這樣的証詞在版權案件中是無法被接受的,因為侵權必須從外行人的角度進行裁定。而麥克拉克林則認為,盡管外行人的視角非常有用,但是並不是最重要的。在某些案件中,有必要走出作品受眾中的一個外行人的視角,而且需要引入專家使主審法官站在對相關藝術或技術有相當造詣的人的角度進行考慮。在本案中,引入專家証據的必要條件已經滿足。
在允許魯賓遜提出交叉上訴的同時,最高法院還重新計算了費用和損害賠償,向應訴人交還了部分(而不是全部)被上訴法院剝奪的損害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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