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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啄木鳥傍名牌 被判賠償

2014年02月24日09:19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九江啄木鳥傍名牌 被判賠償

服裝業具有一定影響的“傍名牌”案件——東莞市七好服飾有限公司(簡稱東莞七好公司)訴九江啄木鳥服裝有限公司(簡稱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啄木鳥集團)侵犯“啄木鳥”注冊商標專用權案件已進入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七好(集團)有限公司(簡稱七好集團)是知名品牌啄木鳥(TU-CANO及鳥圖形)服飾、皮具持有人,其授權東莞七好公司使用“啄木鳥”系列商標並負責在中國大陸范圍內的商標權保護、訴訟事宜。

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及其授權商、銷售商在其企業字號、產品、包裝、裝潢、廣告宣傳、網頁等經營活動中突出使用“啄木鳥”、“香港啄木鳥”等字樣,在銷售等經營活動中宣稱其產品為“啄木鳥”品牌,致使相關公眾產生嚴重混淆。針對此種情況,上海、北京、哈爾濱等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了多起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銷售商侵犯“啄木鳥”系列注冊商標權案件。東莞七好公司遂將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及其銷售商以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訴之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哈爾濱中院)。

哈爾濱中院判決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及其銷售商停止侵犯東莞七好公司享有獨家使用權的“啄木鳥”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停止使用帶有“啄木鳥”字樣的企業名稱,停止使用帶有“啄木鳥”字樣的企業名稱進行生產、銷售和廣告、網站宣傳等活動,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各賠償東莞七好公司經濟損失共計100萬元。

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簡稱黑龍江高院)。

黑龍江高院審理認為,涉案第628220號“啄木鳥”注冊商標、九江啄木鳥公司及啄木鳥集團含有“啄木鳥”字號的企業名稱均系依法核准取得,當上述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之間發生沖突時,應當按照誠實信用、維護公平競爭和保護在先權利等原則依法處理。九江啄木鳥公司成立於1996年10月、啄木鳥集團成立於2001年6月,上述公司含有“啄木鳥”字號的企業名稱被核准時間均晚於涉案第628220號“啄木鳥”商標被核准注冊的1993年1月30日,故九江啄木鳥公司及啄木鳥集團對其含有“啄木鳥”字號的企業名稱不享有在先權利,而涉案第628220號“啄木鳥(鳥)”注冊商標專用權屬於在先權利,應依法予以保護。九江啄木鳥公司及啄木鳥集團生產銷售的服裝商品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將與涉案“啄木鳥”注冊商標在視覺上相同或基本無差異、讀音及含義完全相同的“啄木鳥(鳥)”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該行為本身即具有特定化的標志作用和突出的影響力,即使不突出已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難以避免產生市場混淆。九江啄木鳥公司及啄木鳥集團在生產、銷售、宣傳等經營過程中將其“纖鳥圖形”和“PLOVER”商標稱為“啄木鳥”商標,在某媒體上發布的廣告中、公司銷售資料的封面及相關網站上單獨或突出使用“啄木鳥”文字的行為,均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將九江啄木鳥公司及啄木鳥集團生產的服裝與第628220號“啄木鳥”注冊商標標識的服裝混淆。

黑龍江高院還認為,啄木鳥集團雖屬在香港登記的公司,即便其企業名稱的取得符合香港法律規定,按照知識產權的獨立性和地域性原則,其在內地實施的違反內地法律和擾亂內地市場經濟秩序的使用行為,亦應當依照內地法律認定構成侵權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啄木鳥集團關於其企業名稱系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管理機構批准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黑龍江高院遂駁回九江啄木鳥公司、啄木鳥集團的上訴,維持原判。

七好集團法律顧問盛玉平律師指出,“啄木鳥”服飾、皮具品牌由於具有較高知名度,在市場上一直遭受形形色色帶有“啄木鳥”企業名稱“搭便車”的困擾,七好集團今后將加大打擊利用企業名稱實施“傍名牌”違法行為的力度。(記者 李青山)

來源:中國質量新聞網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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