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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中美並審商業秘密案啟底 3月15日前見分曉

2014年02月18日09:40    來源:大眾網    手機看新聞
原標題:首例中美並審商業秘密案啟底 3月15日前見分曉

商業秘密調查中,中國司法主權能否尊重?合同明確規定按照中國法律,中國已經終審判決的案件,美國可否不承認,而重新宣布相反的結果?全球第一例中美並審商業秘密案,將為這個問題樹立模板。

全球首例中美並審商業秘密案——美國聖萊科特起訴中國華奇化工侵權一事即將有最終結果。3月15日前,美國總統奧巴馬將對此案作出最終簽署。

2012年5月21日,聖萊科特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337調查申請,要求“全面排除”、“全面禁止”華奇化工的相關產品進入美國市場,理由是盜取商業秘密。

而此前,聖萊科特已經在中國市場對華奇化工提起了類似訴訟。因此,這一案件也成為全球首例中美並審(即同一案件在中美兩方都在審理)商業秘密案,該案的幾乎每一步進展,都在設立新的中美貿易規則。

目前中國法院已經作出終審,判決中方企業沒有侵權,而美國ITC也已於1月15日裁定聖萊科特起訴華奇化工侵權的商業秘密點絕大多數並不受保護,並推翻了最初建議的普遍排除令,這意味著華奇化工贏得階段性成果。

不過,美國總統仍然有權推翻委員會終裁。華奇化工向《國際金融報》記者表示,一旦奧巴馬作出不利於華奇化工的判斷,他們將准備起訴ITC。

對於華奇化工的態度以及下一步行動,聖萊科特國際集團發言人向本報記者表示,“由於時間限制,公司需要更多時間來准備回復記者問題所需的材料。”截至發稿,對方尚未回復。

美“違約”致並審

“並審”,即同一案件在中美兩方都在審理,不僅將影響中美貿易規則,還將確立新的國際貿易原則。因為按照目前國際慣例和美國國際司法禮讓原則,同一案件一般不能由兩個國家做出不同的審理結果

資料顯示,作為起訴方的美國聖萊科特國際集團,是全球最大輪胎用酚醛樹脂制造商,是歷史超過百年的行業領導者,而被告華奇(張家港)化工有限公司(下稱“華奇化工”)則是這一領域亞洲規模最大的生產廠商。

據悉,華奇化工在開始全面生產后不到6年,就成為亞洲最大的樹脂輪胎和橡膠工業的生產商,持有70%的中國市場和30%的亞洲其他地區市場份額,成為一直壟斷該市場的聖萊科特最強勁的競爭對手。

2008年開始,聖萊科特將雙方的戰場延伸至法庭。

2008年11月26日,聖萊科特先是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向上海市公安局經濟犯罪偵查總隊(下稱“上海經偵總隊”)報案,聲稱華奇通過雇佣其前員工,盜取其商業秘密。隨后,聖萊科特又於2010年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稱華奇化工侵害其商業秘密。

2011年3月,聖萊科特提出撤訴,但隨后以相同的案由重新提起訴訟。

聖萊科特集團網站的新聞稿顯示,該商業秘密案的起因是,聖萊科特上海工廠的廠長,跳槽到了成立不久的華奇化工,從此華奇化工獲得了核心技術。

“我們可以理解聖萊科特的懷疑,因為我們發展太迅猛了,短短6年的公司,在亞洲市場打敗了百年歷史的壟斷者。”華奇化工董事長楊全海在接受《國際金融報》記者採訪時坦言。

對於這個疑點,楊全海向記者詳細解釋,稱時間節點非常關鍵。“華奇化工2006年成立,2007年建設廠房,2007年12年全面生產,2007年4月聘用對方廠長時,我們已經購買好生產線。我們的核心技術人員是在中國德高望重的老專家,早在公司生產前,他自己研發的成果就已經發表論文,不可能存在竊取對方機密的行為。”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宣判,認定聖萊科特提出的所有訴訟請求均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華奇化工不存在侵權行為。

然而,在中國法庭宣判之前,2012年5月21日,美國聖萊科特國際集團向美國ITC提出337調查申請,理由是中國法院沒有作出及時判決。

而按照國際慣例,同一案件不能由兩個國家做出不同審理結果。根據美國國際司法禮讓原則、國際司法自制原則,在中國受理之后,美國ITC不應受理。然而,美國ITC最終還是決定立案,並要求中國企業提交所有商業秘密。

而令人蹊蹺的是,就在中國法院判決之后的12小時,美國東岸時間同一天,ITC法官的調查結果在原先排定的6月25日的基礎上,竟提前8天出爐,結論與中國法院的大相徑庭,稱華奇盜用了聖萊科特國際集團的商業機密,將禁止華奇向美國進口受影響的產品。

“這位跳槽的廠長,與華奇化工的勞動合同明確規定應適用中國法律。”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冉瑞雪表示,就商業秘密案件本身而言,也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爭議,由美國ITC管轄,不僅非常不利於中國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涉及中國司法主權的重大問題。ITC對完全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商業秘密爭議行使管轄權與通行的國際慣例不符。

“這是挑戰中國司法主權的行為,對擬開發美國市場的中國技術領先企業也將造成極惡劣的影響,所以這個官司我們要打到底。”楊全海表示。

不過,幸運的是,ITC最終承認初裁存在疑點,願意復審。2014年1月15日,ITC宣布終裁,裁定聖萊科特起訴華奇化工侵權的商業秘密點絕大多數並不受保護,並推翻了最初建議的“普遍排除令”,這意味著首例中美並審商業秘密案美方判定做出重大修改讓步。

盡管結果好於初裁——ITC終裁推翻了“普遍排除令”,但仍認為中方企業有幾個秘密點侵權。

目前,終裁結果正在等待美國總統的簽署,按照規定,美國總統有權推翻委員會終裁,宣布新結果。按照慣例,美國總統很少推翻ITC的終裁,但上次例外就發生在三星與蘋果的案件上。因此,一旦奧巴馬作出不利於華奇化工的判斷,華奇化工將起訴ITC。

危險超“雙反”

不僅國際貿易,哪怕在中國國內,中國企業也需遵守美國法律,隨時可能被美國企業掀起受美國官方調查的狂潮

華奇化工有關人士向記者介紹,該公司在美國的銷量總共隻有1.4萬美元,而光此案的律師費用就已是銷售額的千倍。既然對市場份額影響不大,為何華奇化工如此堅持?

“因為一旦我們放棄,整個行業,甚至所有中國企業都將受到影響。我們現在官司打得如此艱難,就是因為此前有另外一家中國公司,他們放棄了申訴,成為美國判例,導致后來的企業還沒提出理由就直接被駁回,沒有申辯的余地。”楊全海說。

以前人們聽說的“337調查”多為專利案,已經把許多外國企業擋在美國門外。而商業秘密案,正在成為“337調查”中,阻撓中國企業國際化的最低成本、最危險的手段。

“337調查”源自美國的《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而得名,是中國企業國際化最典型的知識產權“絆馬索”。

“337調查”被作為美國企業拓展海外市場的“尚方寶劍”。它非常容易發起,但威力巨大。不像其他貿易調查一樣要求“實質損害”,它甚至連實質損害的“威脅”都不需要作為前提。其管轄權不限於美國本土,而是全球任何美國企業認為遭受侵權的地方。其“一般排除令”針對整個行業,即便非涉案第三方也不得進入美國。

裁決結果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獨享專權。不像反傾銷調查,美國ITC隻負責產業損害調查的裁定,裁決是否存在傾銷、確定傾銷幅度的權利屬於美國商務部。而337調查規定,由美國ITC全權獨立裁定知識產權侵權,“全面禁止”該外國企業的相關產品進入美國。

在“337調查”中,商業秘密案比一般的專利案危險得多。如果說專利案是“明戰”,有清晰的標准,那麼一旦惹上商業秘密案的中國企業,幾乎完全“摸黑”。

據悉,起訴的美國企業,不需要指明對方究竟以何種方式,侵害了自己的哪些知識產權,而被訴的外國企業,必須在數日內將公司所有商業秘密全部交給美國ITC,例如所有的生產記錄、研發記錄。

中國《法制日報》把商業秘密案評價為“殺傷力最大”的知識產權保護手段。

即使不涉案的企業,也可能“躺著中槍”,波及全球市場。“一旦一般排除令發出,整個行業都將受限。”美國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法學博士、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合伙人王加斌在研究報告中分析,且在成為判例后,所有中國企業或將模仿此方式被調查、被禁止,不僅在美國被禁,由於美國與各國的協議或貿易合作,中國企業在全球市場都將舉步維艱。

“最危險的,不是風險本身,是對風險的不了解。國內熟悉“337調查”商業秘密案的律師,屈指可數。而許多中國企業,尚未理解其中深意。”楊全海表示。

“被訴企業不知道自己因為哪些理由被訴,但必須無條件交出所有商業秘密。到目前為止,他們已經提供公司所有商業秘密給美國,花費了上千萬美元的律師費,而聖萊科特沒有提出任何一份其前員工究竟透過哪種方式,透漏了聖萊科特的哪一項商業秘密。”楊全海無奈地表示。

在楊全海看來,權利義務的差別也是中國企業應對困難的原因。據悉,商業秘密案又與專利案不同,商業秘密保護范圍不公開,而且很難確定商業秘密邊界,這大大增加了被告企業應訴的難度。

此外,商業秘密案很容易導致被訴企業商業秘密泄露。楊全海告訴記者,華奇化工欲重新提起訴訟,是因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華奇化工按照要求,把商業秘密交給指定的鑒定機構,但其中含有華奇化工技術秘密的鑒定報告內容被美國聖萊科特國際集團獲得。

昂貴學費,經驗幾何

中國商務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美國“337調查”年立案量中的近一半,都是針對中國企業,這其中包括三一重工、華為等行業領軍企業。據不完全統計,2002年以來合計有13起商業秘密案中,涉及中國大陸企業的有6起,三一重工、華為、中興、華奇化工等行業領軍企業均牽涉其中

放眼全球歷史,日本(上世紀六七十年代)、韓國(上世紀80年代)的企業在崛起的過程中都經歷過被歐美大公司指控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這成為企業國際化中不可避免的陣痛,例如IBM訴富士通案,IBM訴日立、三菱案,Intel訴NEC案。

換個角度,其實貿易大戰未必是“兩虎相斗必有一傷”,而是可以相互激勵,產生“鯰魚效應”。

對於應訴的中國企業,風雨歷練增長了中國企業對國際市場的適應能力,尤其是對知識產權的重視。

“美國的訴訟是一件漫長且花費巨大的事情,所以,對華奇化工的挑戰,除了如何組織應訴之外,更需要關注企業自身的發展。”楊全海說,“企業自身的發展,最重要的還是在研發實力的建立,隻有這個才是長久的競爭之道,也才能體現我們與競爭對手的差異。過去,我們並不完全了解美國司法的游戲規則,現在既然學費交了,我們可以走出一條不一樣的路。”

“不過,可惜的是,由於企業個案一般涉及機密,商業秘密案尤其如此,因此后來的中國企業如果未能團結一致,不能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就隻能‘人為刀俎我為魚肉’。”楊全海建議,中國官方可以組織企業之間的分享交流,共同迎接國際化挑戰。

不僅是中國企業,美國企業也可以從知識產權糾紛中,找出自身需要提高之處。

“老牌企業應該思考的,是如何在新一代產品的研發上,能跟新興企業競爭。”楊全海對記者表示,我們爭議的產品其實是個很老舊的產品。對方作為百年的老企業,在美國市場壟斷慣了,已經長期缺乏在研發上面的投入,對於該產品應用的了解,可以說沒有我們多。

除了企業個體的努力,政府也可從企業的摸索中,吸收服務企業國際化的經驗。專家表示,中國商務部等監管層,應積極制定、完善相關法規,為涉案中國企業提供法律支持;同時,還應主動出擊,制定中國版“337調查”,以幫助中國企業增加反制武器,從而實現與競爭對手在國際市場上的有力抗衡。

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研究員梅新育說:“貿易爭端常常標志著雙邊既有管理體制已經不能適應經貿進一步發展的需求,正因為如此,我們才需要通過協商,消除雙邊既有管理體制中阻礙經貿順利正常發展的因素。”

“一國國內經濟管理體制需要改革,國家間經貿管理體制也需要改革;中國如此,美國同樣如此。”梅新育認為。

“通過協商解決企業爭端,世界最大的兩個經濟體可以共同促進世界經濟穩定。”梅新育認為,無論是對於兩國自身還是對於世界,中美兩國冷戰比熱戰好,貿易戰比冷戰好,協商比貿易戰好。在更高層次上,作為世界第一、第二經濟大國,中美兩國經貿關系平穩協調發展也是對世界經濟負責任的表現。”

(責編:王永戰(實習生)、趙竹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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