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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好聲音炒熱“節目模式”版權話題

2013年11月29日09:26    來源:檢察日報    手機看新聞

《中國好聲音》第二季業已落下帷幕,與依賴學員人氣的第一季相比,第二季不但繼續保持著超高的收視率,並體現出“人不紅節目依然可以紅”的罕見特點。是什麼讓“好聲音”成為近兩年最火的選秀節目?或許“好聲音”節目模式版權能對此作以解答。

“節目模式版權和普通的版權是兩個概念,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引進合同是綜合性的合同體系,包括商標許可使用、美術作品授權、技術、勞務甚至貨物買賣等。如果單純說‘好聲音’節目的版權,除了影像制品,可能就剩下那個拿著麥克風、舉著V字手的LOGO了。”為《中國好聲音》做合同審查的陳先鋒律師說。

國內節目模式版權的缺失,或許與電視節目沒有既定的操作流程規定,無法形成固定模式也無法輸出有直接關系。然而,隨著“好聲音”的走紅,越來越多的電視台跟風,各大衛視形成引進國外優秀電視節目模式版權的熱潮,越來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識到,這種新“節目模式”的引進所涉及的法律分類和保護必須擺上台面了。

從買節目到買模式

上世紀90年代初,被中國電視觀眾視為娛樂節目最高水准的《正大綜藝》其實並非本土原創,節目裡播出的“世界真奇妙”等板塊內容,都由泰國正大集團旗下傳媒公司制作,主持人只是在節目中串聯,做了后期中文配音剪輯。同樣買來的節目還有《動物世界》等。這種購買基本鎖定電視節目的播出權和編輯權,僅僅是一種“節目的引進”。但並非所有電視台都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出資購買,更多時候是囫圇吞棗,照扒國外節目形式。最為成功的當屬湖南衛視2004年舉辦的《超級女聲》,其原型是紅遍全球的《美國偶像》。

這使得“節目模式版權”概念在山寨成風的中國電視圈極其微弱。曾在英國電視行業工作十余年的資深電視人回憶:“在中國賣模式版權一度非常困難。我曾經遇到的情況是,他們說‘不,謝謝’,然后下個月,一個相似的節目卻在中國電視上播出了。”

山寨節目隻能模仿節目形式,不了解節目的真正核心,也無法復制節目制作過程。不過,中國綜藝節目正在努力向類型化、成熟化轉變。2007年前后,湖南衛視通過世熙傳媒購買了BBC的兩檔節目模式,打造了《舞動奇跡》和《名聲大震》。盡管當時也有類似的電視節目模式版權交易零星出現,但並不常見。直到2010年《中國達人秀》的成功,才第一次將“節目模式”版權的概念普及到中國社會。

很多專家認為,節目模式引進的重要契機是“限娛令”的發布。“限娛令”要求晚上7點30分至10點的黃金時間,全國節目總數控制在9檔以內,類型不能重復,各衛視頻道每周娛樂節目不能超過兩檔。各大衛視不再有充裕的時間去探索市場,卻又必須擁有吸引收視率的節目利器,引進國外已經成功的節目模式更加低風險、高效率。

於是,2011年3月,《歡樂合唱團》在東南衛視播出;4月,《TOPGEAR最高檔》在湖南衛視開播;5月,《中國夢想秀》在浙江衛視開播,《年代秀》在深圳衛視開播;7月,《激情唱響》在遼寧電視台開播;2012年,由INPC公司引進至浙江衛視的《中國好聲音》,徹底炒熱了節目模式引進的大市場。

節目模式版權侵權難查証

《中國好聲音》節目總監陸偉曾表示,得益於《中國好聲音》的熱播,在2012年,浙江衛視周五黃金時段每條15秒廣告的價格,從13.6萬元漲到36萬元,並且還在呈上漲趨勢。而該節目的冠名費在8000萬元到9000萬元之間,令其他衛視眼紅不已。

不過對中國電視業來說,商業價值固然重要,節目模式本身的工業化流程更是一桶金磚。

《中國好聲音》原版節目《The Voice》在制作過程中,創意實現的所有步驟都被事無巨細且規范地記錄下來並形成文本,甚至連他們錄制第一期時的時間表、每天的工作計劃、選手招募的經驗、教訓等,也都被整理成文。在每一個作為商品售賣的節目模式裡,都會配上這種被稱為“節目模式寶典”(TV Format Bible)的文本。

“節目制作經驗是偷不走的。”INPC負責人楊媛草表示,反而抄襲節目模式很難查証。一方面,我國沒有對電視節目模式版權進行規定;另一方面,在我國著作權法領域奉行思想、表達二分法,著作權法並不保護抽象的思想、觀念、創意等元素,而隻保護以文字、音樂、美術等各種有形的方式對思想的具體表達。

在第三屆中國律師版權實務論壇上,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庭長林子英表示,《中國好聲音》類的電視節目模式僅僅是一個創意,比如轉椅、盲選、大牌評委、背后故事渲染等,充其量隻能是一個或者數個思想,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也就容易出現盜用或侵權的現象,這正是節目模式引進中最大的法律風險。但思想與表達是一個從抽象到具體的過程,兩者之間的界限也並非完全清晰,具體到怎樣程度構成表達都需要具體分析。對於這種模式該如何保護,司法界也存在爭論。

山寨風強猛,國外保護也頭痛

沒有相關的法律規范,行業的整體規范也尚待形成,中國電視節目市場是一片草莽江湖。版權爭議更多是通過廣電總局的行政渠道投訴解決。因此很多引進國外電視節目模式的衛視,不得不在有限的時間裡拼命宣傳,趁著品牌勢頭正旺全力吸引觀眾,最大程度降低跟風效仿者搶奪資源。“這種情況必然導致的一種結果是:在國外可能做十年八年的模式,在中國隻做兩三年就快速進入衰退期。”世熙傳媒副總裁羅明表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中國好聲音》尚未亮相之前,節目版權《The Voice》所有者、荷蘭Talpa公司就無奈發現,國內已經出現了多檔打著盲聽盲選旗號、形式及內容涉嫌侵犯《中國好聲音》版權的“山寨”節目。為此,Talpa公司已經向某山寨節目發去律師函。

這種山寨風並不是中國獨有,世界范圍內關於“節目模式版權保護”最強有力的英國,也不能完全免疫。比較經典的案例就是Green案,英國的電視作者和提供者Hughie Green 認為新西蘭廣播公司1975年到1978年的節目“機遇來臨”(Opportunity Knocks)未經授權採納了自己的同名天才秀節目。法院判決認為,電視節目的某些元素被被告復制,但是版權法並不保護作者的思想,游戲節目的模式不存在版權侵權問題,因此拒絕了原告的訴求。盡管如此,英國電視節目模式的版權依然可以作為文學或者戲劇作品得到保護,能夠獲得版權保護的作品必須具備思想表達、原創性和可以記錄的特點。

中國式“節目模式”版權的猜想

陳先鋒律師認為,《中國好聲音》等類似綜藝與其他電視節目相比,更適合被歸入我國著作權法定義下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而這類作品的法律定位將影響其被侵權后的法律判決。

類似於音樂電視(MV),電視節目是否為作品以及為何種作品在我國早有界定。陳先鋒介紹,我國著作權法對錄影採用了大陸法系的二分法——即獨創性高的錄影屬於“電影作品及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獨創性低的錄影則是“錄像制品”。

“中國好聲音”節目模式的運作,無疑應當符合獨創性要求更高的“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這個想法在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印証,林子英表示,“中國夢想秀”也有類似的討論。同樣是綜藝節目,同樣是從海外引進版權,同樣進行了本土化改良,在司法實踐中卻都被認定為電影作品。

不過,從司法實踐的認可到法律的明文規定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全國律協知識產權委員會委員王軍認為,在現階段,娛樂節目的要素和環節雖不能被看作整體模式加以保護,但被單獨使用和清晰識別的創新元素,如舞美設計、化妝、道具、文字腳本、音樂等,均可以作為獨立作品分別給予著作權保護。

關於“節目模式版權”的探討不能因為“分段保護”的操作可能性而停滯。廣電總局10月12日又向各大衛視下文,規定每家衛視每年新引進節目模式版權不得超一個,衛視歌唱類節目黃金檔最多保留4檔,被媒體稱為“加強版限娛令”,雖然“加強版限娛令”會大大降低國外節目模式的引入,但已引入的節目模式融合了很多中國元素,是二次創作的過程中形成了自己獨立的作品。“如果節目模式可以賣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或國內其他的區域,合同關系該如何來簽訂?類似《中國好聲音》模式引進形成的節目,能否得到法律上的版權保護?這些都亟須節目模式能否版權化問題的解答。”王軍表示。

“而且,中國已有《我愛記歌詞》這樣的節目模式以合同形式輸入泰國,隨著中國綜藝節目市場的成長,我們可能會慢慢從節目模式版權輸入國成為節目模式版權輸出國,中國節目模式版權化的問題現在不解決,可能提前給自己在未來的國外市場制造障礙。”陳先鋒說。

(責編:實習生尤明元、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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