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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知多少?【2】

2013年12月10日08:43    来源:农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196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立,比利时、法国、丹麦等国签订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简称UPOV公约),《UPOV公约》先后经过1972年、1978年和1991年三次修订。我国于1999年加入UPOV公约,成为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第39个成员,目前采用1978年公约文本。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侯仰坤认为我国目前采用的公约1978年文本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致使保护的植物范围狭窄、品种权涉及的范围较小、品种权的内容太少、保护品种权的措施不强等。他认为提高我国品种权保护水平的关键是尽快完善我国的品种权保护立法,尽快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

随着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制度的完善,植物品种权申请量和授权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适时加入《UPOV公约》1991年文本已是大势所趋。和1978年文本相比,1991年文本创立了依赖性派生品种的概念,能够更严格地保护育种者的权利。JohnWinski认为,保护依赖性派生品种就是遏制竞争。然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依赖性派生品种比例大,品种同质化现象严重。在申请保护的水稻品种中,针对培矮64S、扬稻6号、广占63S、蜀恢527等主推品种和主要亲本进行简单改造的育种方式越来越普遍。由于育种过程简单、时间花费少、育种目标明确,利用主推品种稍加改造就可以快速育成新的自主知识产权品种,但这种机制的直接后果使育种单位对投资原始育种研究缺乏动力。对此,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副主任、中国农业科技管理研究会副会长刘平给出的对策是完善技术支撑体系,研制和修订DUS测试指南,建立农作物已知品种数据库,研究利用DNA指纹图谱鉴定标准,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Q3

如何保护农民权益?

——保护农民的原生品种应当容许其具有变异性

遗传资源与植物新品种两者密不可分。遗传资源是培育植物新品种的物质基础,而新品种的培育过程,又创造了新的种质材料,丰富了遗传资源。可以说,新品种培育的过程就是对遗传资源利用和保护的过程。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大国,是遗传资源主要提供国,也是重要的遗传资源使用国,而国内现有的法规很少提及“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问题。那么遗传资源的利用如何让农民获益,充分调动农民在保护传承农业遗传资源中的积极性呢?

“与新品种保护不同,保护农民的‘原生品种’应当容许其具有变异性。”宋敏认为,承认农民对原生品种等农业遗传资源保存进化所做出的贡献,赋予农民对原生品种的权利具有重大意义。农民对原生品种的贡献一般不是单个农民努力的结果,而是一个地区的农民群体长期努力的结果,因此农民权利一般认为是一种集体权利,比较可行的模式是按照“民族+地区”的模式建立“农民群体代表机构”,代表农民群体实施对原生品种的农民权利;国家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并指导代表相关群体利益的民间机构正确行使其权利。

“在农民获益方面,要承认地方社区对其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持有权和拥有权。”中央民族大学生命与环境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生物多样性首席专家薛达元介绍说,广西一些地区正在进行农民参与性育种的实验,农民提供传统的农作物品种资源,与农业科研院所专家一起进行育种研究,并共享育种研究的成果和惠益。目前,国家和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收集了大量来自地方的传统品种资源,这些品种资源是当地民族和社区在千百年的农业实践中培育的,然而农科院在获取这些资源时多为无偿,在新品种权方面未能体现农民的利益。薛达元认为应该建立“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在当地民族和社区的同意下签订惠益分享协议,特别是要鼓励当地民族和社区参与农业科研院所的育种过程,并制定对育成新品种的共享机制。

(责编:实习生王燕、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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