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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好声音炒热“节目模式”版权话题

2013年11月29日09:26    来源:检察日报    手机看新闻

《中国好声音》第二季业已落下帷幕,与依赖学员人气的第一季相比,第二季不但继续保持着超高的收视率,并体现出“人不红节目依然可以红”的罕见特点。是什么让“好声音”成为近两年最火的选秀节目?或许“好声音”节目模式版权能对此作以解答。

“节目模式版权和普通的版权是两个概念,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引进合同是综合性的合同体系,包括商标许可使用、美术作品授权、技术、劳务甚至货物买卖等。如果单纯说‘好声音’节目的版权,除了影像制品,可能就剩下那个拿着麦克风、举着V字手的LOGO了。”为《中国好声音》做合同审查的陈先锋律师说。

国内节目模式版权的缺失,或许与电视节目没有既定的操作流程规定,无法形成固定模式也无法输出有直接关系。然而,随着“好声音”的走红,越来越多的电视台跟风,各大卫视形成引进国外优秀电视节目模式版权的热潮,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士意识到,这种新“节目模式”的引进所涉及的法律分类和保护必须摆上台面了。

从买节目到买模式

上世纪90年代初,被中国电视观众视为娱乐节目最高水准的《正大综艺》其实并非本土原创,节目里播出的“世界真奇妙”等板块内容,都由泰国正大集团旗下传媒公司制作,主持人只是在节目中串联,做了后期中文配音剪辑。同样买来的节目还有《动物世界》等。这种购买基本锁定电视节目的播出权和编辑权,仅仅是一种“节目的引进”。但并非所有电视台都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出资购买,更多时候是囫囵吞枣,照扒国外节目形式。最为成功的当属湖南卫视2004年举办的《超级女声》,其原型是红遍全球的《美国偶像》。

这使得“节目模式版权”概念在山寨成风的中国电视圈极其微弱。曾在英国电视行业工作十余年的资深电视人回忆:“在中国卖模式版权一度非常困难。我曾经遇到的情况是,他们说‘不,谢谢’,然后下个月,一个相似的节目却在中国电视上播出了。”

山寨节目只能模仿节目形式,不了解节目的真正核心,也无法复制节目制作过程。不过,中国综艺节目正在努力向类型化、成熟化转变。2007年前后,湖南卫视通过世熙传媒购买了BBC的两档节目模式,打造了《舞动奇迹》和《名声大震》。尽管当时也有类似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交易零星出现,但并不常见。直到2010年《中国达人秀》的成功,才第一次将“节目模式”版权的概念普及到中国社会。

很多专家认为,节目模式引进的重要契机是“限娱令”的发布。“限娱令”要求晚上7点30分至10点的黄金时间,全国节目总数控制在9档以内,类型不能重复,各卫视频道每周娱乐节目不能超过两档。各大卫视不再有充裕的时间去探索市场,却又必须拥有吸引收视率的节目利器,引进国外已经成功的节目模式更加低风险、高效率。

于是,2011年3月,《欢乐合唱团》在东南卫视播出;4月,《TOPGEAR最高档》在湖南卫视开播;5月,《中国梦想秀》在浙江卫视开播,《年代秀》在深圳卫视开播;7月,《激情唱响》在辽宁电视台开播;2012年,由INPC公司引进至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彻底炒热了节目模式引进的大市场。

节目模式版权侵权难查证

《中国好声音》节目总监陆伟曾表示,得益于《中国好声音》的热播,在2012年,浙江卫视周五黄金时段每条15秒广告的价格,从13.6万元涨到36万元,并且还在呈上涨趋势。而该节目的冠名费在8000万元到9000万元之间,令其他卫视眼红不已。

不过对中国电视业来说,商业价值固然重要,节目模式本身的工业化流程更是一桶金砖。

《中国好声音》原版节目《The Voice》在制作过程中,创意实现的所有步骤都被事无巨细且规范地记录下来并形成文本,甚至连他们录制第一期时的时间表、每天的工作计划、选手招募的经验、教训等,也都被整理成文。在每一个作为商品售卖的节目模式里,都会配上这种被称为“节目模式宝典”(TV Format Bible)的文本。

“节目制作经验是偷不走的。”INPC负责人杨媛草表示,反而抄袭节目模式很难查证。一方面,我国没有对电视节目模式版权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在我国著作权法领域奉行思想、表达二分法,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观念、创意等元素,而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在第三届中国律师版权实务论坛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林子英表示,《中国好声音》类的电视节目模式仅仅是一个创意,比如转椅、盲选、大牌评委、背后故事渲染等,充其量只能是一个或者数个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就容易出现盗用或侵权的现象,这正是节目模式引进中最大的法律风险。但思想与表达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两者之间的界限也并非完全清晰,具体到怎样程度构成表达都需要具体分析。对于这种模式该如何保护,司法界也存在争论。

山寨风强猛,国外保护也头痛

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行业的整体规范也尚待形成,中国电视节目市场是一片草莽江湖。版权争议更多是通过广电总局的行政渠道投诉解决。因此很多引进国外电视节目模式的卫视,不得不在有限的时间里拼命宣传,趁着品牌势头正旺全力吸引观众,最大程度降低跟风效仿者抢夺资源。“这种情况必然导致的一种结果是:在国外可能做十年八年的模式,在中国只做两三年就快速进入衰退期。”世熙传媒副总裁罗明表示。

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在《中国好声音》尚未亮相之前,节目版权《The Voice》所有者、荷兰Talpa公司就无奈发现,国内已经出现了多档打着盲听盲选旗号、形式及内容涉嫌侵犯《中国好声音》版权的“山寨”节目。为此,Talpa公司已经向某山寨节目发去律师函。

这种山寨风并不是中国独有,世界范围内关于“节目模式版权保护”最强有力的英国,也不能完全免疫。比较经典的案例就是Green案,英国的电视作者和提供者Hughie Green 认为新西兰广播公司1975年到1978年的节目“机遇来临”(Opportunity Knocks)未经授权采纳了自己的同名天才秀节目。法院判决认为,电视节目的某些元素被被告复制,但是版权法并不保护作者的思想,游戏节目的模式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因此拒绝了原告的诉求。尽管如此,英国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依然可以作为文学或者戏剧作品得到保护,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思想表达、原创性和可以记录的特点。

中国式“节目模式”版权的猜想

陈先锋律师认为,《中国好声音》等类似综艺与其他电视节目相比,更适合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定义下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而这类作品的法律定位将影响其被侵权后的法律判决。

类似于音乐电视(MV),电视节目是否为作品以及为何种作品在我国早有界定。陈先锋介绍,我国著作权法对录影采用了大陆法系的二分法——即独创性高的录影属于“电影作品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独创性低的录影则是“录像制品”。

“中国好声音”节目模式的运作,无疑应当符合独创性要求更高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这个想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印证,林子英表示,“中国梦想秀”也有类似的讨论。同样是综艺节目,同样是从海外引进版权,同样进行了本土化改良,在司法实践中却都被认定为电影作品。

不过,从司法实践的认可到法律的明文规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全国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王军认为,在现阶段,娱乐节目的要素和环节虽不能被看作整体模式加以保护,但被单独使用和清晰识别的创新元素,如舞美设计、化妆、道具、文字脚本、音乐等,均可以作为独立作品分别给予著作权保护。

关于“节目模式版权”的探讨不能因为“分段保护”的操作可能性而停滞。广电总局10月12日又向各大卫视下文,规定每家卫视每年新引进节目模式版权不得超一个,卫视歌唱类节目黄金档最多保留4档,被媒体称为“加强版限娱令”,虽然“加强版限娱令”会大大降低国外节目模式的引入,但已引入的节目模式融合了很多中国元素,是二次创作的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独立的作品。“如果节目模式可以卖到其他国家或地区,或国内其他的区域,合同关系该如何来签订?类似《中国好声音》模式引进形成的节目,能否得到法律上的版权保护?这些都亟须节目模式能否版权化问题的解答。”王军表示。

“而且,中国已有《我爱记歌词》这样的节目模式以合同形式输入泰国,随着中国综艺节目市场的成长,我们可能会慢慢从节目模式版权输入国成为节目模式版权输出国,中国节目模式版权化的问题现在不解决,可能提前给自己在未来的国外市场制造障碍。”陈先锋说。

(责编:实习生尤明元、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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