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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吴汉东

2009年08月26日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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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文化包括观念形态和制度形态两个层面的意义。近代知识产权制度诞生的历史告诉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需要培养相应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意识环境、人才环境和信息环境。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语义分析

谈及知识产权文化,必须首先说明什么是文化。有关文化的定义不下百余种,但大致可归为以下三类:(一)广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的完整表述,见之于我国出版的《辞海》中。《辞海》讲道:“文化,从广义来说,指人类社会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第五版,第1427页)中也有几乎完全相同的表述。这种文化观,也可见之于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定义之中(马氏认为文化分为器物和风俗,即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概括地讲,文化就是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二)中义文化观。这种观点认为,文化是指人类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精神财富的总和。它实质上排除了上述广义文化观中物质文化作为文化的构成要素。具体包括社会的意识形态,以及与社会意识形态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三)狭义文化观。这种文化观认为,文化就是指社会的意识形态,或社会的观念形态。

如果我们这里将知识产权定位为一种法律制度的话,我以为中义的文化观较为可采。具体而言,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结构应该划分为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学说、意识、习惯等;二是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规范、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设施等方面。显然,知识产权文化包含知识产权制度,但由于我国的社会改革属于强制型制度变迁而非诱致型制度变迁(林毅夫语)和成文法的传统,人们长期以来过分关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本身,而忽视了法律制度以外影响知识产权发展的政治的、意识的、组织的因素,或者说忽视了文化语境下的知识产权。

二、近代中国移植知识产权制度的文化缺失

一般认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始于清朝末年。它虽是清政府实行新政、向西方学习的产物,但更多是帝国主义列强施加压力的结果。1898年,清帝在变法改革运动中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不久由于戊戌变法的失败而夭折。此后,清政府根据1902年《中英续议通商行船条约》、1903年《中美通商行船续订条约》的知识产权条款,在外国人的帮助下分别于1904年、1910年制定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大清著作权律》。虽然清末的中国移植了西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但由于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根本不具备实施这些制度的环境,因此它们不过是昙花一现、名存实亡。

影响制度实施目标的实现,既有法律因素,如制度选择所涉及的法律理念、法律内容,以及法律形式等是否具有先进性、合理性以及科学性;也有非法律因素,即制度实施所涉及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政府公共政策体系以及社会环境、文化条件等,是否具有一致性、协调性以及相适应性。法律的文化解释认为,“移植规则的深层含义在于移植文化,也即规则和制度的移植必须要有文化的支持”。笔者以为,导致近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昙花一现的文化动因主要是中国传统文化影响的历史惰性,即传统文化心态和思维模式这一障碍性因素。

个人主义的精神主张,是近代私法构造的文化基础。从本质上说,私法文化包括知识产权文化的发展,就是私法上人格体的发展。然而,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个体农业为基础,以宗法家庭为单位,以伦理纲常为核心的传统文化。在这种文化土壤中,人的主体性无法得到应有的肯定。个人既要依附于国家,还必须依附于家庭,也即所谓“亲亲”、“尊尊”、“亲亲父之首”。因此,个人是包融于外物之中的,人只有在整体性中(家族、集团或国家),才能昭示自己的存在和全部意义,个人的意志、情感也只有在群体关系中体现出来。总之,以儒家文化为核心的中国传统文化,主张的不是以公民为基本单位的个人权利本位,而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人伦义务本位。一个没有独立人格的人,是无法主张自己的精神权利的。

自由主义的思想原则,是近代私法构造的精神内核。以文化意识和文化政策为存在形式的思想自由和经济自由,是知识创造活动和知识财产化赖以存在的一般条件。自由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但是,在中国传统社会里,既没有西方国家历史上的自由民阶层,也没有以自然法为基础的自由思想。礼作为人的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其实质是否定个性的,是与个人的创造力、思索力和革新精神相背离的。因此,礼“不可能成为权利的保障,更不能成为自由的尺度。”此外,“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愚民思想和“犹禁擅镌”的文化专制政策,将庶民置于受统治者绝对支配的地位,其结果是窒息了个人的思想自由。再次,在传统文化看来,精神产品的创造,只是格物、致知、修身、养性的一种自我的修养过程。因此,人们往往刻意淡化自己的权利意识。经国济世之作,有待于智者去阐扬,而不能将其据为私有。所谓“文章不为粮稻谋”,“君子不言利”等即是这一思想的反映。

理性主义的精神追求,是近代私法构造的价值目标选择。理性是自然法最基本的精神所在,而自然法就是人类理性本身。自然法与理性互解。此外,自然法也是一种以自然哲学和认识论为依据的知识理性,具有“求知”、“求真”的传统。上述所言即形成这样一个公式:自然法=理性=知识。中国的传统文化也不乏理性精神,儒家也是理性主义的,但它与西方的理性精神相去甚远。儒家理性是一种人伦理性,不假外求,靠主体对宇宙人生体认得来。缺乏外向的“求知”、“求真”传统,因而不具发展性;儒家理性以道德说教为基础,其倡导的和谐精神是从内在达至外在的过程,必须控制的是人的内在行为,因此道德说教是唯一手段;儒家理性的追求目标在于“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实现身、家、国、天下的融合,而不是凭借对工具理性的掌握,调整、评判主与客、灵与肉、人与自然、人与国家的紧张关系。在这种理性支配下,人们在自己的知识财产受到侵犯的时候,往往尚和谐、求无讼,不敢提出权利的主张。

法律文化是有惰性的。中国的传统文化遗产愈见深厚,其消极精神因素的沿袭就愈见顽固。建立在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基础之上的西方知识产权法,移植于义务本位、专制主义、人伦理性的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之中,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法律异化后果。历史警醒我们,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生根发芽必须有其适宜的文化土壤,否则也只不过是南桔北枳。

三、当代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的构建

中国知识产权文化系统需要吸收人类共同的法律文明成果,移植西方先进的法律文化理念,整理中国传统文化的合理内核,在多元文化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过程中实现改造和重构。知识产权文化现代化转型,需要一般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推动法律文化的变革与转型,其主要根源来自一定社会内部存在的处于变化状态中的经济和社会条件。通过这些条件的综合作用,形成法律文化再造的运动能量和运动方向。上述社会条件,既有内生动力,也有外生变量。

(一)知识产权文化的政策环境的构建。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正式启动,2006年1月,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提出,这些都表明中国已经站在战略全局的高度,重新审视知识产权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知识产权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还有赖于整个政策环境的和谐,有赖于其他政策的配套和健全。如在产业政策方面,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智力成果产业化;在科技政策等方面,应加大对发明创造者的保护力度,注意科技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在对外贸易方面,应转变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商品扩大出口;在文化政策、教育政策方面,应鼓励文化创新,推动文化的版权化、市场化;在投资政策方面,应强化创新资金的投入,细化研发的财政支持。

(二) 知识产权文化相关行业环境的培养。由于知识财产非物质性的特征,权利人难以通过有形形式掌控其财产,这往往导致侵权行为要么难以发现要么虽然发现但权利人疲于应付、孤军奋战,这个时候行业组织的力量就显得特别重要。以版权产业为例,近些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高调进入公众视野,频频主动出击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起到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再比如相对于美国电影协会(MPA)等行业组织在全球进行电影版权保护和组织侵权诉讼,中国电影的许多反盗版行动多属于企业个人行为,如《手机》的电影制片公司华谊兄弟太合影视投资公司和音像出版商九州中凯共同出资200万元人民币打击盗版。值得庆幸的是,2005年8月29日,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音像协会共同发起成立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并发表了《保护电影版权宣言》,开始了中国电影行业保护的步伐,弥补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体系的行业空白。因此我们要全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知识产权相关行业组织发展的宽松环境。

(三)知识产权文化意识环境的营造。即通过培养和树立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和规则意识,以形成尊重和理解智力劳动、崇尚创新的价值观。在我国的实践中,可以通过强化青少年的知识产权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创建各种知识产权教育模式以培养青少年的创新能力、创新思维和变革意识;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高全民尤其是企业知识产权意识和能力,进而完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和提升综合竞争力;通过加强知识产权研究,为丰富知识产权学术思想提供理论支持。

(四)知识产权文化人才环境的塑造。高校是培养知识产权人才的重点基地和摇篮。除了自身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以外,还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不同层次、不同水平的知识产权业务培训。例如对从事研究开发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们定期地进行关于“如何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培训,使每位从事科研的人都知道如何利用现有技术,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自有的知识产权,充分发挥高校作为“思想库”、“人力资源库”的优势。

(五)知识产权文化信息环境的培养。使社会公众能够免费、快捷地了解知识产权的相关信息,以便寻求帮助。如提高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检索系统的可访问性,使公众可以轻而易举地得到各种知识产权信息。再如国家、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为公众、知识产权申请人、权利人服务的体系,例如:设立知识产权保护热线等。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和广大公众提供有效的和可靠的社会咨询。(吴汉东) 

(责编:赵竹青、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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