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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专利行政执法:北京惩教结合 芜湖快速应对

2014年06月16日12:11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手机看新闻

北京:惩教结合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我们这次处理的是一件假冒专利案,案情并不复杂。一家公司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获批后,由于对专利法律知识缺乏了解,将该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进行局部修改后用在多种食品包装袋上,并在修改后的包装袋上标注了该专利号,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通过这起案件的处理,让我们意识到一些企业因为对专利法律知识缺乏了解而构成假冒专利行为,这提醒我们要加大对企业的宣传力度,让企业切实理解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谈起该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处办案人员讲述了自己的体会。

2013年4月,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接到举报信,称其在超市购买的某公司生产的某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专利号,但该专利号的外观设计专利图形与所购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不一致。

接到举报信后,办案人员来到北京各大超市和生产厂家某公司核查产品,发现该公司生产的5种产品的外包装上都标注有同一个专利号,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发现该专利权的确属于某公司,专利也处于有效期内。但这5种专利产品的外包装图案与该专利所显示图案仅仅是整体风格类似,其中果品图案和文字等部分不一样,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对此,生产厂家某公司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说明了原因,由于他们对专利权的运用缺乏全面系统的认识,把自己的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图案进行部分修改后在其他产品上多次使用。在得知该做法可能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后,他们已把相关产品全部回收,并且也正在针对新包装提交专利申请。根据该情况,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生产厂家某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点评:

此案中,涉案专利虽然处于有效期,但是生产厂家某公司上述行为存在误导公众,使公众混淆该产品是否为专利产品的嫌疑。经调查发现,该生产厂家主观恶意不强,违法行为轻微,造成的社会危害较轻,并积极配合执法工作,及时纠正,因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在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一方面要对假冒专利行为予以查处,同时,也要通过执法行动达到教育企业、规范市场的作用,这正是专利行政执法的社会效益的体现。

芜湖:快速应对 解决纠纷处理请求

“最初在接到这个请求书时,我们还为案件是否归芜湖管辖做了一番调查。因为这起专利纠纷涉及的双方当事人都不在芜湖辖区,但请求方是在芜湖市发现了侵权产品。我们认为招投标也是一种销售行为,于是判断侵权行为地在芜湖市,最后受理了这起纠纷。”谈起去年的这起专利侵权纠纷,安徽省芜湖市一办案人员表示,通过对此案的处理,不仅快速解决了当事人的纠纷,而且自身专利执法能力也得到提升。

2013年10月10日,芜湖市知识产权局收到河南某公司寄来的一封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称其在某网站发现一项目的中标产品涉嫌侵犯其“一种振频式杀虫灯高压电网的绕制方法”专利权。被请求方是合肥某公司,他们辩解说,产品是从河南省新乡市一家公司采购的,自己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

“在了解到这些基本情况后,我们立刻组织合议组,认真进行合议,并聘请相关专家对涉嫌侵权产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了比对认定。”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确认涉案发明专利为有效专利后,办案人员赴芜湖市南陵县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了正在农田中使用的涉嫌侵权的太阳能杀虫灯,该灯上有合肥某公司的单位铭牌。经过比对,认定该产品侵犯了河南某公司的专利权。

鉴于合肥某公司能够提供销售合同和发票,其销售的侵权产品来源合法。芜湖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如下决定:合肥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且不得使用尚未售出的侵权产品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将其投放市场。

点评:

此案涉及发明专利侵权纠纷,同时,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均不在芜湖境内,在是否侵权,以及地域管辖是否适当等方面,需要一定的专业判断。芜湖市知识产权局能在较短时间内解决此纠纷,显示了执法人员较强的专业性,以及用行政手段解决此类纠纷的便利和快捷性,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向利)

(责编:刘霁(实习生)、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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