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护佑电影成长的幕后英雄【2】

2014年04月17日13:48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手机看新闻

数字技术丰富了电影的创作手段,变革了生产工艺,降低了制作成本,极大提升了电影传播能力,大大开辟了电影产业的新天地。我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拍摄电影的时候,那时胶片很贵,厂里规定耗片比是1:3.5,但实际上拍摄1.5小时的电影,就使用了4.5小时的胶片,这就极大限制了拍摄次数,也限制了更多拍摄手法的创新。现在用数字技术拍摄,可以无限次地重拍和修改,既降低了成本,也便于创新。

当然,最大的影响还属数字技术给电影的传播带来的变革。电影传播是电影发展的粮食,如果电影不能在广泛传播中获得回报,电影制作就难以为继。此前,影院放映、电视传播的范围和区域都很有限,尤其如果观众去影院观影要受院线排片、档期的影响,还受时间限制,并且有附带消费。数字技术的发展,能让观众在家中就能得到在影院的观影体验,而且没有了时间、人数和区域的限制,这将极大提升电影的传播范围,大幅增加电影受众。

记者:电影技术的演进和发展,必然也体现在对专利制度的影响上,对此,您如何看待?

李顺德:电影的制作技术,经历了存储媒体从传统胶片到磁带、光盘、硬盘的发展,信息记录从光信号记录到电磁信号、模拟电信号、数字电信号记录的发展,图像生成从真实录制到特技摄制、特技合成、电脑制作的发展,图像色彩从黑白到彩色的发展,图像质量从普通清晰度到高清晰度的发展,图像分辨从普通肉眼到高倍显微的发展,图像摄制从普通速度到超低速、超高速的发展,图像伴音从无声到单声道、立体声的发展;电影的传播技术,也经历了图像放映从普通银幕到宽银幕、立体(3D)银幕、全息银幕的发展,图像放映设备从单一电影放映机到录像机、电视电影放映机、VCD、DVD、计算机、视频点播机的发展,图像传播媒介从单一电影银幕到电视机、计算机终端、手机的发展,图像放映主体从单一电影院到无线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网络电视台、网络服务商、一般消费者的发展等。在上述各种与电影发展相互关联的技术领域中,我们时时可以感受到各式各样专利的存在和影响。而随着每一件专利的诞生,专利制度也会或多或少地随之调整,以实现更好地保护。

记者:从内容角度看,电影是一门综合性艺术,需要版权等相关法律去保护它。但其复杂性,又决定了一两部单独的法律难以完全保护它的权利,对于与电影相关的版权的保护,它到底涉及哪些领域,怎样才能实现对电影相关权利的全保护?

李顺德:电影出现在已有的音乐、歌曲、舞蹈、戏剧、曲艺、杂技、魔术等传统艺术形式的基础上,是艺术形式的一个重大突破。包括电影在内的各种各样的艺术形式虽然不是版权保护的客体,不能用版权进行保护,但是通过这些艺术形式表演的节目绝大部分都是可以受到版权保护的,例如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作品、电影作品等。其中的电影作品显得有些特殊,在有关版权的国际公约和各国的版权法当中,往往将电影作品作为一种特殊的作品专门加以规定,这与电影作品所具有的特殊、复杂的属性是分不开的。

电影作品从其产生的方式来看绝大部分属于演绎作品,从一般文字作品(例如小说、传记、新闻报道等)到电影剧本,要进行“演绎”,从电影剧本到“电影作品”也是一种“演绎”创作。这是大家所公认的。

电影作品从其创作过程来看又是一种合作作品。原作作者、编剧、乐曲作者、导演、摄影师、剪辑师、录音师等都是合作作品的合作作者,有的国家甚至把演员也视为是电影作品的作者之一。

从版权的行使方式看,有些国家把电影作品视为具有“双重版权”的汇编作品,因为除了电影制片厂(或制片人)对整个电影作品享有版权以外,电影作品的编剧、导演、摄影师、录音师、乐曲作者等人均可以对电影作品中可分开的、属于自己的创作部分分别享有各自的版权。

也有些国家把电影作品视为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整个电影作品的版权(至少是全部经济权利)归电影制片厂(或制片人,包括法律实体和自然人)所有,精神权利的一部分(至少是署名权)归导演、编剧等人所有。

电影的产业化与保护

记者:经过100年来的发展,电影已经从一种艺术形式逐步发展成为一种版权产业,您如何看待电影的产业化过程,能否介绍下电影产业化的相关内容?

李顺德:从人类物质文明的层面上看,电影产业是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的重要支柱,而文化创意产业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支柱产业,在知识产权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更是如此。

版权产业这个概念最早是由美国提出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参考美国对版权产业分类的基础上,在其2003年《版权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中,按照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简称ISIC)代码界定的版权产业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核心类版权产业,是指完全从事创作、制作和制造、表演、广播、传播和展览或销售和发行作品及其它受保护客体的产业,电影产业就属于核心类版权产业。

1996年以来,美国核心类版权产业在外贸出口、增长速度、吸纳就业人数增长等指标上,多年来一直在各行各业中名列前茅,为美国经济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成为美国重要的支柱产业。在电影产业方面,美国走在世界前列,而且拥有全球第二大电影产品市场。

记者:如您所说,现代社会,版权产业已经成为一些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那么,中国目前是怎样的一个状况?

李顺德:中国电影市场如今已是继美国之后的全球第二大市场,如何加快我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已经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加快发展文化产业,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使之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支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发展壮大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加快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

尽管如此,我国的电影产业仍然处于发展初期阶段,与美国等国家相比,包括电影产业在内的版权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还是偏少。未来,大力发展版权产业仍然是当务之急。

记者:我们都知道,尽管目前中国的电影市场已经有了很大发展,但在创新方面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强。那么,该如何保护创新,促进电影发展呢?

朱永德:电影既是创意产业,又是版权产业。没有创意,电影就出不来好的作品。而作品的本质,是以版权为核心的无形资产。因此,要促进电影发展,保护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必不可少。

我国电影著作权保护还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数字技术的发展,给版权保护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一方面,面对技术发展,海量信息及极大的传播面,电影著作权人难以监控和掌握作品在网络上被使用的情况,更无法计算版权收益的损失和侵权者的非法盈利。另一方面,搜索引擎、聚合类视频网站等各种新应用不断出现,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不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版权,将使得盗版传播和下载越来越便捷。此外,网络的高速发展,使得立法滞后和执法不严的现象显得更为严重,这为盗版提供了生存空间。

记者:我们都知道,我国对版权的保护力度近年来一直在加强,但因电影相关的知识产权呈现出复杂性,未来,我们仍然需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对此,您有何看法?

李顺德:随着电影产业的发展,以商标、商号、商誉等知识产权为主要载体构成的品牌的运作、保护,成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重要无形资产。美国的“好莱坞”品牌就是一个证明。电影所创造的“米老鼠”“唐老鸭”“哈里·波特”等商品化形象,深入到多种多样的商品和服务营销之中,源源不断地转化为财富,带动了多种经济的发展。由此可见,支撑电影产业商业运作的坚实基础仍然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尤其是商标法律制度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要想让电影作品极大地丰富人类的精神生活,满足人类的精神享受,就需要电影作品不断推陈出新、百花齐放,需要保证电影产业的良性循环、持续发展。而要做到这一点,最根本的法律保障就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版权保护,就谈不上电影产业的正常生存,更谈不上电影产业的繁荣、健康发展。可以说,知识产权的整体制度安排,是呵护电影事业发展的幕后英雄。(记者 向 利 刘 仁)

上一页
(责编:王永战(实习生)、赵竹青)


注册/登录
发言请遵守新闻跟帖服务协议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 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QQ帐号登录 人人帐号登录 百度帐号登录 豆瓣帐号登录 天涯帐号登录 淘宝帐号登录 MSN帐号登录 同步:分享到人民微博  

社区登录
用户名: 立即注册
密  码: 找回密码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24小时排行 | 新闻频道留言热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