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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合平台頻發糾紛 探索適用不同標准

2017年12月19日08:4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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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聚合平台頻發糾紛 探索適用不同標准

“電視貓”軟件被訴侵犯電視劇《北京愛情故事》著作權案,將視頻聚合軟件的法律問題再次推到輿論的風口浪尖。

因認為上海千杉網絡技術發展有限公司(下稱上海千杉網絡)運營的“電視貓”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提供熱門電視劇《北京愛情故事》的在線播放等服務,構成對自己享有的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騰訊公司將上海千杉網絡起訴至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下稱南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上海千杉網絡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20萬余元。近日,南山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電視貓”軟件擅自提供《北京愛情故事》在線播放的行為構成未經許可的作品再提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上海千杉網絡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10萬余元。

業內人士分析,在涉及電視盒子、視頻聚合APP等知識產權糾紛中,業界長期堅持用服務器標准判斷深層鏈接是否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不過,近年來,業界對採用實質替代等標准的呼聲越來越高。南山法院一審認定“電視貓”軟件構成直接侵權頗具典型意義。

擅自播放引發糾紛

由東陽新經典影業有限公司(2011年更名為新麗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東陽狂歡者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等聯合出品的電視劇《北京愛情故事》在上映后屢次刷新電視收視率和網絡播放記錄。2011年12月,騰訊公司經授權獲得該劇的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2015年5月,騰訊公司發現“電視貓”軟件未經授權擅自對外提供《北京愛情故事》的播放等服務。溝通無果后,騰訊公司將上海千杉網絡起訴至法院。

騰訊公司起訴稱,用戶在“電視貓”軟件上進行搜索、點選等操作時,可以獲得被告選擇、整理和編輯后的包括涉案電視劇在內的視頻作品列表,並通過該軟件對涉案電視劇進行播放。因此,上海千杉網絡並非簡單提供技術中介服務,而是通過索引、編輯並設置播放等方式,呈現由被告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電視劇的效果。

在証據交換環節,騰訊公司補充到,騰訊公司對用戶傳播涉案電視劇的服務器設置了專門的非公開特定技術措施,限制通過騰訊公司客戶端以外的搜索和鏈接,可以証實被告所稱的“搜索鏈接和視頻聚合”並非採用普通的公開搜索手段,而是通過破解騰訊公司設置的專門技術措施實現的“盜鏈”。

一審判決侵權成立

對於騰訊公司的指控,上海千杉網絡辯稱,其提供網絡搜索鏈接服務,從未上傳或向用戶提供過影視作品,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直接控制的作品提供行為﹔“電視貓”軟件上關於影片的名稱、海報、演員簡介等影片介紹文件都是靜態的公開信息,沒有侵犯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不構成著作權法規定的“實質性替代”行為,不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權﹔即便從間接侵權或者幫助侵權的共同侵權角度,被告也不構成間接侵權等。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是原告是否為該案適格主體,被告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承擔等。在原告是否為該案適格主體問題上,法院結合在案証據及《授權書》等材料,認定騰訊公司獲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並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在被告是否構成侵權問題上,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辯稱其僅提供鏈接服務,但其作為“電視貓”軟件的運營管理者,提供的相關証據無法証明其主張﹔“電視貓”軟件在線播放《北京愛情故事》時,右上角顯示的“優酷”字樣並非作品的鏈接來源,不能作為涉案作品的來源証明。據此,根據原告提交的鑒定意見書,對原告關於被告系通過破壞技術措施而獲得原告視頻數據的主張予以採信。此外,從被告的行為表現來看,其主觀上具有在其軟件上直接為用戶呈現涉案作品的意圖,客觀上也使用戶在其軟件上獲得涉案作品,同時使涉案作品的傳播超出了原告的控制范圍,構成未經許可的作品再提供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一審判決后,記者多次聯系上海千杉網絡,截至發稿時尚未收到對方回復。上海千杉網絡訴訟代理人、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超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一審法院對於“作品提供行為”的認定標准,未明確提出所採取的標准,也未進行詳細論証,從表述來看,應該是採用的用戶感知標准等,而這與其他法院堅持的服務器標准有所出入。目前,上海千杉網絡已就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探索多種判定標准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進一步審理查明。不過,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之所以引起廣泛關注,是因為法院在認定“電視貓”軟件構成對他人作品的“再提供”時,並未參考服務器標准,這與業界不斷提倡適用網絡著作權侵權判斷新標准的呼聲不謀而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熊琦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近年來,以視頻聚合平台為代表的聚合類服務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頻頻出現,處理此類糾紛的關鍵是判定深層鏈接是否侵犯了權利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而在這一問題上,不同區域和不同層級的法院出現了“同案不同判”的情況:有的法院強調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應指向的是初始上傳行為,而且任何上傳行為均需以作品的存儲為前提,因此以服務器標准作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行為的認定標准最符合事實﹔有的法院則認為深層鏈接客觀上發揮了向用戶提供內容的作用,產生了“實質性替代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向公眾提供相關作品”的效果,所以應視為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提供行為。

“服務器標准作為原始提供的標准,具有簡潔易判的特點,在傳統互聯網時代,起到了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但隨著技術的發展,深層鏈接、轉碼鏈接等新興傳播技術的普及,使得原網絡平台的作品通過深層鏈接而增加了一個新的獲取渠道,實際上擴大了作品的受眾范圍。如果繼續將服務器標准視為唯一判定標准,則會導致被鏈內容提供者權益受損。因此,有必要探索多種適用標准,比如用戶感知標准、實質替代標准等等。”熊琦認為。

此外,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看來,著作權法的核心就是保護權利人對其版權作品的控制,在深層鏈接聚合和雲計算時代,單純以“是否上傳至服務器”作為是否侵權的依據已不夠全面。無論是鏈接不替代標准、用戶感知標准,還是實質替代標准等,雖然還沒有形成正式立法意義上的規則和標准,但它們都是在處理一定類別的網絡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形成的一定規則,並發揮了重要作用。未來,我國相關部門應通過司法解釋或立法予以確立和完善。(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楊軒(實習生)、熊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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