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自動搶紅包?當心法律風險!
微信群裡發的紅包總有人會搶到,他可能使用了自動搶紅包外挂軟件。殊不知,此類軟件不僅讓搶紅包這種“拼手速、比手氣”的社交娛樂方式變了味兒,還暗含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因認為深圳市掌上遠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掌上遠景公司)開發運營的“微信自動搶紅包”軟件(又名“紅包快手”,下稱被訴軟件)使用戶在不啟動微信軟件的情況下就能自動搶到微信紅包,破壞了微信的正常運行環境和運營秩序,相關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騰訊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通過利用技術手段,實施妨礙、破壞微信軟件經營者合法提供的“搶紅包”功能正常運行等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須賠償騰訊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475.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記者多次聯系掌上遠景公司採訪,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對方回應。其代理律師表示,該案尚在上訴期內,目前暫不方便發表看法。
起訴外挂軟件侵權
2011年1月10日,騰訊公司正式上線微信軟件。經過多年的運營,微信已成為國內用戶最大的中文社交軟件,月活躍用戶超過10億人。2015年1月19日,微信推出收發紅包功能,並受到廣大用戶歡迎。成立於2011年7月的掌上遠景公司,其業務涵蓋通訊產品、計算機軟硬件技術開發與銷售以及信息咨詢和服務等。2018年,掌上遠景公司推出被訴軟件,並上線應用軟件分發平台。
騰訊公司對被訴軟件進行核對后認為,該軟件讓用戶不需要啟動微信軟件,就可以自動搶到微信裡的紅包,此舉破壞了微信紅包“拼手速”的公平性和娛樂性,使得微信紅包的“游戲+社交”功能無法實現,降低了用戶對微信軟件的黏性,破壞微信正常的運行環境和運營秩序。此外,掌上遠景公司是因為看中微信軟件超過10億的用戶量和微信紅包的市場價值,才研發出被訴軟件,其行為涉嫌傍微信品牌和搭微信紅包便車,涉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
對於騰訊公司的起訴,掌上遠景公司否認侵權,其在庭審中辯稱:首先,被訴軟件曾於2018年在騰訊應用寶平台上線。該平台系原告所屬應用分發平台,其負有事前審核義務,騰訊應用寶平台審核通過了被訴軟件,表明騰訊公司已經通過行動確認涉案軟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情形﹔其次,被訴軟件與微信軟件之間的功能定位不同,二者之間的適度關聯性不能推導出二者處於相關市場、存在競爭關系﹔再次,被訴軟件並未改變或破壞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自動搶紅包功能隻有在獲得相關用戶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使用, 並未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受理該案后,結合在案証據作出上述判決,一審認定掌上遠景公司因開發運營被訴軟件而構成對騰訊公司的不正當競爭,須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明確爭議焦點問題
在該案中,掌上遠景公司一直強調被訴軟件未改變或破壞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自動搶紅包功能隻能在獲得相關用戶授權、許可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涉案軟件不存在不正當競爭情形。不過,法院對此未予支持。那麼,法院作出上述判決的主要理由是什麼?
對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判斷被訴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需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分析:經營者是否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與其他經營者存在競爭關系﹔經營者是否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了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該行為是否系擾亂互聯網環境中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不正當行為﹔該行為是否違反了誠信原則以及商業道德等。
具體來說,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被訴軟件的商業模式為通過該軟件下載聚集用戶獲取流量,利用廣告將流量導向有需求的商戶,並按照流量分成,完成流量變現。被訴軟件的功能系專門針對微信軟件的操作流程進行修改,離開微信軟件沒有其他運行價值。被訴軟件不當利用微信軟件的運營資源和競爭優勢,吸引微信軟件用戶下載涉案軟件並為自身廣告引流,破壞競爭機制,擾亂了互聯網環境中的市場秩序。
此外,法院還認為,被訴軟件利用技術手段,通過模擬點擊屏幕的方式實現自動搶紅包,在功能上通過技術手段直接改變了微信紅包功能的正常操作流程,以自動搶紅包代替手動搶紅包,損害了微信用戶體驗和競爭優勢,沒有使用被訴軟件的普通用戶可能對微信服務產生不滿,進而損害了微信商譽。與此同時,被訴軟件破壞了微信獲益的正常商業模式,直接妨礙和破壞微信軟件的正常運行,批量化、自動化的操作方式也必然會增加微信服務器的運營負擔等。
外挂軟件有待規范
記者在採訪中了解到,除微信搶紅包軟件外,市場還存在“批量控制微信”“批量控制抖音”“批量控制微博”等外挂軟件,此類軟件統稱為群控軟件。這些軟件不僅可以實現自動搶紅包,還能夠實現虛擬定位、虛假刷量以及迅速增加粉絲數量等功能。
在業內人士看來,此類軟件存在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等知識產權風險。比如,在騰訊公司起訴“紅包獵手”“多多搶紅包”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針對騰訊公司提出的申請於今年初作出裁定,要求杭州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在網站和應用市場上提供涉案軟件及進行相關宣傳運營活動等﹔在抖音起訴“抖管家”“播商管家”等軟件不正當競爭糾紛中,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曾發布禁令,要求被訴軟件開發商廣州某夢公司立即停止銷售、運營、宣傳、推廣被訴或者類似的專門針對抖音產品進行功能設置的軟件系統等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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