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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絲猴”大戰“金喜猴”,誰勝誰負?

2021年06月18日14: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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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金絲猴”大戰“金喜猴”,誰勝誰負?

  “甜蜜時刻,當然金絲猴。”作為很多家庭逢年過節及婚禮上常見的零食,“金絲猴”原味圓柱奶糖可謂家喻戶曉。近年來,市場上出現了一款名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發了一場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述糾紛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山東匯福園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山東匯福園公司)的上訴請求,認定山東匯福園公司在其生產的奶糖上使用“金喜猴”標識,侵犯了上海金絲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金絲猴公司)對第3614041號“金絲猴”商標(下稱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須停止侵權並賠償金絲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

  是否近似各執一詞

  據了解,金絲猴公司於1994年4月注冊成立,2003年7月提交了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2005年1月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糖果等第30類商品上。涉案商標“金絲猴”三字橫向排列,“猴”字左側下彎鉤筆劃向左伸出,在“絲”字下方畫圓,收筆為“絲”字下方的一橫,整體形狀仿佛猴子尾巴。

  2009年,金絲猴公司就其糖果包裝紙(原味圓柱奶糖)的設計提交了專利申請,公告日為2010年1月13日。該包裝紙為白底,中間為紅色小猴(半側臉)和紅色涉案商標,下方為“金絲猴奶糖”的中英文名稱,左右兩側扭結處為多個藍色小猴排列,與紅色小猴之間為黑色小字,標注有生產廠家和地址等內容。

  2019年前后,金絲猴公司發現在西安一家超市內售賣的散裝奶糖上標有“金喜猴”字樣,且該商品的包裝裝潢與自己的“金絲猴”的包裝有諸多相似之處。金絲猴公司認為對方不僅涉嫌商標侵權,還構成不正當競爭,在溝通無果后將山東匯福園公司及北京匯福園食品商貿有限公司(下稱北京匯福園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其經濟損失27萬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3萬元。

  對此,山東匯福園公司主張雙方的包裝裝潢存在區別,小猴圖案不同,“金絲猴”和“金喜猴”亦存在顯著差異,而且其擁有“孫小糖”等多件商標,沒有必要仿冒“金絲猴”商標。

  據了解,涉案“金喜猴”奶糖有紅色和白色兩種,白色糖果包裝為白底藍字,中間為紅色小猴(正向臉)及同涉案商標字體基本一致的藍色“金喜猴”標識,下方為“金喜猴奶糖”及拼音名稱,左右兩側扭結處為多個藍色小猴排列,與紅色小猴之間為藍色小字,其中標注被委托方為山東匯福園公司,委托方為北京匯福園公司,包裝上標注有二者的詳細地址﹔紅色糖果包裝為紅底金字,亦在中間的小猴邊上有與涉案商標字體基本相同的“金喜猴”標識,山東匯福園公司和北京匯福園公司亦與白色糖果標注一致。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金絲猴公司並非通過北京匯福園公司購買了涉案產品,北京匯福園公司在該案中並未構成侵權。山東匯福園公司系涉案兩種“金喜猴”奶糖的生產商,其通過向超市供貨進行銷售,使用的“金喜猴”標識整體與涉案商標極為近似,而且使用位置與金絲猴公司的奶糖產品相同,侵犯了金絲猴公司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雙方產品的裝潢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尤其是處於中心位置的猴子造型的差異較大,不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山東匯福園公司未構成不正當競爭。綜上,法院於2020年12月一審判決山東匯福園公司停止在其奶糖產品包裝上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金喜猴”標識,賠償金絲猴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3萬元。

  金絲猴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改判山東匯福園公司和北京匯福園公司侵犯了其對具有一定影響的包裝裝潢享有的權利,並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但未能獲得法院支持。

  規避風險應受重視

  “該案是一起較為典型的商標侵權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審理思路提醒相關從業者,在生產銷售相關商品之前要做好在先權利的檢索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品牌標識應盡量獨立設計,與他人的在先商標形成顯著區別,避免導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雷電表示。

  “該案中,兩審法院均認為被告未構成不正當競爭,但是卻構成商標侵權,這是因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商標法所保護的權益不盡相同。”雷電表示,將雙方產品的包裝、裝潢進行對比后可知,“金絲猴”和“金喜猴”產品由文字和圖案所整體構成的包裝裝潢,兩者存在比較明顯的差異,因此兩審法院認定山東匯福園公司未構成不正當競爭有理有據。但“金喜猴”和“金絲猴”均用於糖果產品上,二者不僅文字相近,整體造型也極為近似,法院正是基於這些因素認定山東匯福園公司構成商標侵權。

  “在遇到商標侵權行為時,商標權利人首先要確認自身商標權利的狀態和穩定性,然后通過公証購買、網頁公証等方式固定侵權証據,進而對侵權行為造成己方的損失或對方的獲利進行客觀評估。在完成上述准備工作之后,可以採取警告、投訴、訴訟等各種維權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雷電表示,對於被訴侵權方接到警告信或者起訴狀后,首先應當評估是否確實構成商標侵權、對方權利是否有效與穩定,如果大概率構成侵權且對方擁有穩定有效的商標權,則應當與商標權利人積極協商解決侵權糾紛﹔如果評估結果為不構成侵權,可以尋求法院的公正判決。(本報實習記者 李偉)

(責編:趙竹青、呂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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