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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立在北上廣三地的知識產權法院,經過三年多的運作,充分兌現了推進國家戰略、改善司法功能、統一裁判尺度、打造專業隊伍、提升國際形象等改革預期,初步開辟了富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道路。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聯合北上廣三家知識產權法院打造《以案說法》欄目。走進庭審現場,剖析真實案例,普及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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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野馬”商標糾紛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美國福特汽車公司注冊的第9817109號“福特野馬”商標,與四川野馬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野馬及圖”及“野馬汽車”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駁回了福特公司的上訴,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的裁定最終被撤銷,並被判令重新作出裁定。【詳細】

稱擅用"快樂檸檬"商標 快樂檸檬冷飲等被訴

因認為對方擅用其“快樂檸檬”商標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上海仙蹤林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將臨城縣快樂檸檬冷飲門市與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冷飲門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10萬元、三快公司停止在其平台對侵權銷售行為的推廣。日前,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詳細】

“幣應”涉嫌抄襲微信 法院責令停止運營

據悉,“幣應”軟件由芯片有限公司開發,2018年10月,因認為該軟件涉嫌全面抄襲微信軟件,其宣傳語中的表述容易使用戶混淆產生誤導,騰訊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芯片有限公司及該軟件運營商北京風氣雲飛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海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芯片有限公司停止涉嫌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1000萬元。【詳細】

“滴滴”不能隨意叫 被判侵權需賠償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結原告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嘀嘀無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訴被告滴滴搬場服務(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久業搬場有限公司侵犯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滴滴搬場公司、久業搬場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變更企業名稱,停止使用“didibc.com”域名,共同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60萬元。 【詳細】

從原創性看演繹與復制行為的區別

區分演繹與復制行為的關鍵不在於是否對原有作品進行了改變,而在於對基礎作品的改變是否具有獨創性。本文作者結合具體案例進行了深入分析,認為如果兩者相比不存在實質性改變,僅作品載體發生變化,應構成對原有作品復制權的侵害,而不會產生新的演繹作品。希望這一觀點能對讀者有所啟發。2015年7月,攝影愛好者王強以黃河落日為主題拍攝了一張照片。2016年8月,某刺繡文化傳播公司組織工人以該照片為藍本制作了刺繡作品“黃河落日”。王強發現后,便以自己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被侵犯為由將某刺繡文化傳播公司訴至法院。筆者以該案為例,分析如何從從原創性看演繹與復制行為的區別。【詳細】

將翻唱歌曲上傳網絡屬於“合理使用”嗎?

近年來,很多企業喜歡在年末組織員工翻唱熱門歌曲,再拍攝為視頻后上傳網絡,並視為一種企業文化的宣傳。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在這一看似平常的現象后面,隱藏著不容忽視的版權風險。對於翻唱他人歌曲並上傳網絡的行為,很多人認為,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合理使用”12種行為模式中的“免費表演”,即“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因此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然而,如果認真分析,就不難發現,翻唱他人歌曲並上傳網絡的行為,並不屬於“合理使用”所規定的“免費表演”。【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