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福”遇見“冠六福” 一字之差起紛爭!
編者按:圍繞著一件注冊使用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的“冠六福”商標,香港六福集團有限公司與廣東省東莞市子昊日用品有限公司產生了一場商標紛爭。日前,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駁回子昊公司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提及“六福(LUKFOOK)”商標(下稱引証商標),熟悉珠寶首飾的人並不陌生。鮮為人知的是,圍繞著一件注冊使用在珠寶(首飾)等商品上的“冠六福”商標(下稱訴爭商標),香港六福集團有限公司(下稱六福集團)與廣東省東莞市子昊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子昊公司)產生了一場商標紛爭。
日前,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終審駁回子昊公司上訴,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宣告無效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記者通過中國商標網查詢獲悉,在商標局2019年1月13日發布的第1631期商標公告中,訴爭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被宣告無效。
一字之差起紛爭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福建省福州市自然人郭伯林於2009年7月提出商標注冊申請,2010年10月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戒指(首飾)、項鏈(首飾)、珠寶(首飾)等第14類商品上。2012年7月,訴爭商標經商標局核准轉讓給子昊公司所有。
據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子昊公司於2011年6月30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銷售日用品、服裝、工藝品、飾品、玉器、黃金等。子昊公司在電子商務網站開設的旗艦店宣稱,其“源自中國香港”,“冠六福”寓意“冠華其藝”“六通四達”“福祉同享”。
2015年9月28日,六福集團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六福”系列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經審理,商評委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裁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子昊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呼叫、整體外觀以及含義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經子昊公司大量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顯著特征進一步增強,能夠與引証商標區分開來。綜上,子昊公司請求撤銷商評委所作裁定,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冠六福”,其完整包含了引証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六福”,二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上均相似,考慮到“六福”為臆造詞,具有較強的顯著特征,而且注冊時間較早,在珠寶首飾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訴爭商標在整體上並未形成可以明顯區分於引証商標的新的含義和特征,故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二者並存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從而對商品產生混淆、誤認。同時,子昊公司提交的使用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從而具有可以和引証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於2018年5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子昊公司的訴訟請求。
是否近似終厘清
子昊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在呼叫、整體外觀以及含義上區別明顯,不構成近似商標﹔同時,訴爭商標經其大量使用宣傳,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顯著特征進一步增強,能夠與引証商標區分開來。
經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訴爭商標為文字商標“冠六福”,其完整包含了引証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六福”,二者在文字構成、讀音、含義上均相似,訴爭商標在整體上並未形成可以明顯區分於引証商標的新的含義和特征,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並存於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具有相同的來源或者其來源之間具有密切的聯系,從而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子昊公司提交的使用証據不足以証明訴爭商標經使用已經形成了穩定的市場秩序,從而具有可以和引証商標相區分的顯著特征。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已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終審駁回子昊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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